路口镇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24-03-25   来源:  长沙县路口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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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镇村级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17〕9号)《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长县政发〔2018〕16号)《长沙县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长县政发〔2019〕14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修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村级工程是指村(社区)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财政划拨的专项资金、企业及个人出资赞助、接受捐赠等为资金来源,且以村集体为主要受益对象的村集体建设项目,包括村级水利、通村公路、村部(社区办公楼)建设、村级绿化、村级卫生室、农家书屋、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等,不包括以镇人民政府为主的道路绿化、城乡建设一体化项目、农民集中居住安置区基础工程、敬老院、文化站及其附属工程、立面改造、农贸市场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实行“县级指导,镇级监管,村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各村(居)民委员会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为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主体。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成立路口镇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问:党委书记

     长:镇    

常务副组长:分管工程建设的党政班子成员

长:其他党政班子成员

成员单位:党政综合办、基层党建办、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经济发展办、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办、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财政所、镇纪委等部门、各村(社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村镇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审查、工程申报立项、工程招投标监管、质量安全监督、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各村(社区)书记为村级工程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联村(社区)党政须承担村级工程的领导责任。村委会(居委会)须对村级工程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并负责协调建设环境、承担债权债务、负责维护管理,各村(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村级工程管理。

第六条村级工程建设标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实施。

第七条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并由上级有关部门指定项目建设主体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计划申报

第八条10万以下(不含)村级工程由支村(居)两委会议集体决议,由联村党政签字确认,经镇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备案(见附件1)后实施。

第九条县级及以上财政投资和自筹资金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村级工程应制定建设方案,落实资金来源,经支村(居)两委会同意,并报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经上级资金对口的镇业务主管部门、联村党政领导、镇长审批后由镇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进行立项(见附件2)后实施。

第十条财政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依程序报县发改部门办理立项,并按立项批复的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按照上级规定实施。

由发改部门牵头联合发文的村级工程,项目资金计划文件可以代替备案或立项文件,无需另行办理备案或立项手续。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

村级工程建设模式分为村(社区)集体决议、邀请招标及公开招标等模式,需实行招投标的村级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公告、报名、开标、中标、签约等程序,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严禁有意肢解工程或分项发包工程。

第十一条 工程服务类项目:工程勘测、设计、监理、检测、预算等工程服务,在50万元以下(不含)的服务项目由各支村(居)两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服务单位;工程服务类费用在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内(不含)的服务项目由各村(社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采购;工程服务类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的服务项目依法公开招标。

服务类单位资质必须符合项目建设相关专业要求,费用由各村(社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类项目:

1.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村级工程由支(居)村两委会集体讨论确定施工主体,施工主体可由受益组组织乡村工匠进行实施;

2.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技术单一、工序简单且不涉及较大安全风险的村级工程项目可由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委托劳务公司(含项目涉及的经营范围)负责实施;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序复杂、安全风险系数较大的和上级有特殊要求的村级工程项目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委托符合项目建设和相关专业资质要求的公司负责实施;

3.单个项目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或者上级管理部门明文规定需要招投标的村级工程由镇人民政府简易公开招标,经公示后实施

4.单个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工程必须进入县招标采购局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造价控制

第十三条经县招标采购局公开招标的项目,其工程变更按县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变更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10%且不能超过10万元,如若涉及变更,须经村(居)两委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见附件3)

工程变更未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的,镇财政所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 总造价在10万元以下村级工程的结算由支村(居)两委及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签字确认;总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且无上级文件要求报县投评中心审核的村级工程结算由镇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委托政府确定的年度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结算审核;总造价50万元(含)以上,或有上级文件要求报县投评中心审核的村级工程,由村(社区)提交资料到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审核。

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服务费根据县计费标准按合同进行结算,不再另行审核;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服务费的结算由政府确定的年度造价咨询单位负责审核;3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费的结算由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立项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服务费用,因纳入费用考核,不论金额大小,均需送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

村级工程(含服务类)的结算评审报告必须报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结算评审审核费用由镇人民政府承担,并入镇政府造价咨询服务年度合同按季度据实支付。

第十五条 村级工程项目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拨付工程款总额原则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但必须预留质保金,质保金按规定保留合同价的5%(可取整)。

第十六条 各村(社区)必须设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账,指定专人对村级工程项目的付款审核把关,实行项目建设专款专用,并根据项目设立明细账,加强对非工程费用支出的监督和控制。村级筹集的项目资金应统一纳入项目专账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拨付村级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均应由施工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工程款。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税务部门合法票据,并附有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单做附件方可出账。

第十八条 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镇、村两级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工程结算及资金拨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所属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项目资产、账务及其他后续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技术含量高、安全隐患大、建设内容复杂的村级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一条 村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支村(居)两委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填写《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书》(附件4),上级专项资金项目且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验收表进行填写。

第二十二条村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后90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成册,资料包括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会议纪要、公示情况、建设方案和立项批复、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招投标资料、预(结)评审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变更审批资料(有重大变更的情况下)等,各村(社区)应分别建立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和稽察,并分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村级工程必须主动接受县、镇级行业主管部门、镇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联村工作组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严格遵守《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接受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依法依规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在村级工程建设管理中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及镇、村(社区)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及经济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路口镇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发20208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路口镇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

2.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表

3.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签证单

          4.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书

          5.村级工程款拨付审批表

          6.村级工程简易招投标程序

          7.村级工程实施流程图

                            长沙县路口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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