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11-03   来源:  长沙县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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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长沙市非国有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专项管理、严格审核、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主要补助范围包括:

(一)陈列展览补助;

(二)免费开放补助;

(三)藏品保护、文物征集、文化产品研发补助;

(四)文化产业发展、社会教育、学术研究活动补助;

(五)所获荣誉、奖项补助;

(六)各级媒体宣传报道补助。

第五条 补助标准

我县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的85%主要用于县域内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补助,15%主要用于博物馆事业发展工作经费。

补助经费依据《长沙县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补助细则》(附件2),定量指标完成后,再根据定性指标进行评分,评出博物馆级别,级别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类,在剩余补助经费中按级别给予相应补助,优秀、良好分别占剩余补助经费的比例为70%、30%,博物馆被评为不合格的,不参与剩余补助经费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博物馆应当设立基本陈列展览并对公众开放,具有相应的社会服务能力,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

(二)申报馆舍注册地位于长沙县行政区域内,管理单位已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博物馆已经省、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

(四)具有相应的馆址,所选馆址符合博物馆用地及建筑要求标准,且具备合格的安全与消防设施、设备;具有与本馆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一定数量且合法的展品,并能形成较成体系的基本展示;

(六)全年无文物经营行为,无投诉、举报;

(七)有相应的内部管理机制,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一)《长沙县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 单位年检合格材料、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场馆面积补助需提供:场馆内外实景照片、不动产权证、租房合同和票据、测绘数据等佐证资料;

(四)申报参观人数补助需提供:参观照片、来访登记表、日常运营经费数据等;

(五)申报场馆荣誉补助需提供: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等;

(六)申报藏品管理补助需提供:藏品台账、管理制度、研究计划,研究成果等(仅能申请补助一次,不能每年重复申报);

(七)申报定性指标补助需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合同、照片、签到表、媒体报道等。

(八)当年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结合当年资金情况,局“三重一大”审议同意,报请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适当补助。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县内同类型补助资金的,本专项资金不再重复补助。

第九条 审核程序

县文旅局通过镇街初审、现场考察、资料核查、考核评分等程序,依据补助标准分配专项资金,并经县文旅局“三重一大”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后,在门户网站和《星沙时报》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绩效

第十条 部门职责

(一)县文旅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验收、监督及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管,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二)县财政局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一年项目资金绩效情况等落实预算资金,视情况对单位申报条件和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并在县文旅局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镇街对申报单位的资料进行初审,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资金使用以及绩效等相关情况进行资料收集、整理与归档,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

(一)申报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并填报绩效自评报告至县文旅局,县文旅局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实施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结果差或不配合绩效评价的申报单位列入异常名单,并承担相关责任,严重者取消专项资金补助,收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得进行申报。

(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不佳的,次年将减少或取消、暂停、调整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下拨通知由县文旅局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处罚措施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补助经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骗取专项资金;

(二)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三)擅自变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补助项目内容;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县文旅局。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长沙县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申报表》

附件2:《长沙县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补助细则》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1.2.docx
长沙县非国有博物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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