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采购工程实施细则》通知

日期:2023-03-30   来源:  长沙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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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湘财购〔2021〕27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长沙县财政局、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研究,共同制定了《长沙县政府采购工程实施细则》并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县财政局   

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30日  


长沙县政府采购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宗旨和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湘财购〔2021〕2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在6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在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工程,应当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包括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绿色(两型)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五条(促进发展) 采购人应充分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内企业或供应商利用人力资源、设备利用、材料采购及时效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参与工程建设,进一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建设效率,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内控管理) 采购人应按照长沙县财政局《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规定,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内部控制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内部审查。

第七条(信息公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http://changs.ccgp-hunan.gov.cn)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意向公开、采购公告(含采购文件)、澄清(更正)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合同及验收公示、单一来源公示等。

第八条(采购预算管理) 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

第九条(采购意向公开) 采购人应按照《关于做好长沙县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规定,可将本部门(单位)采购项目按季度定期进行意向公开,因特殊原因未能按季度公开采购意向的,可单独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少于30日。在采购意向公开前后,可同步进行立项、设计、预算编制和提交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采购工程建设时效。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主要建设(服务)内容、质量、工期、金额、预计采购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涉密信息除外)。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采购意向公开金额,可以为经批准的预算金额,或政府投资计划金额,或立项批复金额,或造价事务所编制的控制价,或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控制价、合同价。

第十条(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需求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需求主要包括施工设计图纸(如有)、工程量清单、工程实施的时间及地点、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施工现场管理、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等内容。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长沙县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长县财发〔2022〕14号)的规定,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项目管理方案书和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等,并按要求开展审查。

第十一条(采购计划备案)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后,采购人应当在长沙市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进行采购计划备案。备案附件资料应包括立项批复、投资评审文件、采购需求、非招标方式选择会商意见或会议纪要、项目管理方案书、全过程管理初审报告书及其他应说明的资料等。

第十二条(组织形式选择)组织形式根据项目立项文件批复的金额按以下方式进行确定:

(一)金额在2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长沙县招标采购事务中心采购;

(二)金额在6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工程施工项目,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三)金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长沙县招标采购事务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在代理协议中指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采购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文件编制) 采购文件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和采购项目的特点编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采购文件主要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采购文件应明确评审小组在其评审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第十四条(资格要求) 采购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明确资格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一般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中任职)等。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时,原则上不超过2个,且不得设定金额等指标。

第十五条(价格权值选择) 采购人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工程的,价格分值规定如下:

(一)工程施工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50%;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第十六条(非招标方式选择) 采购人应当组织业务、采购、财务、法制等相关部门(岗位),对拟选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理由及必要性进行内部会商,结合项目的具体需求、相关行业及产业发展状况,选定相应非招标方式采购。内部会商意见应当由相关部门(岗位)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报单位负责人同意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七条(竞争性谈判、磋商情形)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注重价格因素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土地整理、土石方、道路白改黑、路面挖补、绿化种养、高标准农田等类型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上述类型项目确因特殊情况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人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不具备价格竞争优势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的竞争性磋商项目,应当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并由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固定合同价。其他情形的竞争性磋商项目和竞争性谈判项目应当由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控制价(优先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清单)。

第十八条(单一来源) 符合《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湘财购〔2021〕27号)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工程,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评审小组组成) 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小组人数应当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小组的,应当出具授权书且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从湖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业应与项目需求相匹配。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第二十条(供应商来源)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过程中,采购人一般应选用公告邀请方式邀请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当确定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磋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限制排斥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时限规定) 竞争性谈判(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一)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工程的,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二)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工程的,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谈判、磋商过程) 评审小组应当根据谈判(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谈判或磋商。谈判(磋商)结束后,评审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确认成交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其中采用竞争性谈判的,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按照综合评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成交结果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在长沙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合同签订及备案)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上传至长沙市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工程变更) 采购人应按照《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增补管理办法》(长县政发〔2022〕2号)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变更应依法签订相关协议并按要求备案。

第二十七条(履约验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

第二十八条(结算审计) 本细则适用的所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均须按县内文件要求报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并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工程款支付) 采购人应根据项目进度及合同,及时支付项目款项,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参照县内相关文件执行。提供支付资料包括:立项批复、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及备案资料、工程付款进度表、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资料等,其中属于财政评审范围内的项目,应按照财政评审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第三十条  (质疑投诉) 采购人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做好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答复。县财政部门依法受理及处理投诉,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项目归档) 采购人应当将立项批复、投资评审文件、非招标方式选择会商意见、全过程管理资料(包括项目管理方案书、初审报告书、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审查意见等)、采购文件、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履约验收书、质疑或投诉有关的资料、相关事项集体决策与内部审查材料等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并妥善保管。

政府采购档案可采用电子档案形式保存,也可采用纸质档案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十五年。

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业务代理和专家评审行为。参与采购活动各主体应依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活动,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巡察、审计、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检查。主管预算单位应对所属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范本发布) 长沙县财政局、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本细则制定《长沙县政府采购工程操作指南》(附件),联合编制并发布长沙县政府采购工程相关采购文件范本,适用于长沙县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参照执行)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依法可不进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解释权限) 本细则由长沙县财政局、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另行发文通知。

第三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长沙县财政局 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采购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沙县政府采购工程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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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政府采购工程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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