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平 台车辆(以下简称“平台车辆”)的使用管理,保障全县各涉改单位正常公务出行,提升后勤保障服务水平,提升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平台车辆是指经县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各涉改单位上交调拨至县机关事务中心进行统一运行、调派和集中管理的车辆。
第二章 平台车辆管理
第三条 县机关事务中心设立县本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通 过省级信息化平台对县本级保留的部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老干用车、调研接待用车及事业单位车改后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通过省级信息化平台集中统筹调度,全程监管。
第四条 县机关事务中心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车中心”)负责平台车辆的集中管理,具体包括车辆统一调派、 日常维修保养及加油、运行维护费用核准、车辆使用全过程监督及其他日常管理业务。
第五条 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平台集中管理车辆,原则上必须由平台车辆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应不定期对车辆进行车况检查、保养,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第六条 平台管理车辆的所有档案资料,由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保管;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应将车辆登记证书及车辆钥匙、保险单等其他手续按照一车一档进行建档保管。
第七条 平台管理车辆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定点停放制度。每天车辆使用完毕后应停放在指定区域;节假日期间应将车辆停 放在向县纪委备案的定点封存区域,确保车窗门锁好后,将钥 匙交回至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办公室集中保管。若因用车单位特殊原因无法按时返回的,需由驾驶员向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报备。
第三章平台车辆使用
第八条 在全县范围内已参加车改的机关工作人员,落实车 改政策,公务出行必须严格实行派车登记制度,严禁超范围派车。
第九条 平台车辆主要用于:
1.传送机要文件;
2.参加省市委、省市人大、省市政府、省市政府办公厅和 省市直单位以及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通知的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
3.交通补贴区域内的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视察及外地来长沙县的公务活动;
4.突发应急事件的处理;
5.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应急公务出行;
6.老干部公务出行,集体活动和看病就医。
第十条 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度
1.各涉改单位因正常公务出行申请派车时,需由公车专干 填写《长沙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平台车辆派车单》,注明用车事 由、时间以及地点等信息,经单位分管公车领导签字并加盖行 政公章后通过“长沙县公车管理”系统APP线上申请第二天的 公务用车,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审核后统一调派;县公务用车 服务中心按照轻重缓急原则进行派车,各单位不得直接与驾驶 员联系;车辆使用申报应于当日16:30前申请次日用车,夜间 用车应于当天下班前申请,集体活动用车应提前1天申请,以便统一安排。
2.申请用车单位乘车人将派车单交与当次出车驾驶员,按派车单上目的地执行出车。
3.遇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可随报随派,但车辆使用单位需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车辆使用手续。
4.用车完毕后,驾驶员需在派车单上填写车辆行驶里程数,确认车辆收车状况后,将派车单交至各班班长统一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平台车辆驾驶员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的 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轮胎、外观等),如发现 故障、配件失窃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驾驶人员负责。
第十二条 平台车辆驾驶员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车辆使用过程中如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路线的,需由用车单位及时联系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
第四章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 平台管理车辆的维修保养,原则上必须按照车辆实际运行情况,并根据车辆预算经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车辆维修保养实施申报程序
1.车辆需要正常保养或存在故障时,驾驶员需先报告各班班长,由各班班长初勘确认后,将车辆开到定点维修服务厂进 行勘察,由维修服务厂出具《长沙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平台管 理车辆维修项目及费用预估单》并加盖公章。驾驶员对所需维修项目及预估金额签字确认。
2.常规保养及1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可先行实施,由驾驶 员确认签字后带回车辆维修预估单交各班班长,由班长统一交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审批、汇总;1000元以上维修项目,经驾 驶员签字确认并带回预估单,由班长确认后交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中心相关负责人通知修理厂方可维修。
3.车辆单次维修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的维修项目,县公务 用车服务中心需按相关要求,指派分管车辆维修负责人赴修理 厂现场查勘;车辆单次维修金额在2000元及以上的,各定点车 辆维修服务厂需将维修项目、拟更换配件等具有代表性的图片 作为附件,连同车辆维修保养预估单一并交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审批存档。
4.车辆单次维修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项目,车辆维修完毕交付使用前必须按相关程序进行验收。
5.车辆维修保养单次预估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公车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提交机关中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批;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由机关事务中心分管领导和中心主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的,需提交中心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维修保养费用核算最终以政府采购定点维修约定价格标准实际维修项目为准。
6.由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开具《长沙县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委托单》,车辆维修服务单位方可对车辆进行维修。车辆维修结 束提车时,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应对车辆维修情况实施验收, 具体验收办法按照《关于印发<长沙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投资 工程项目和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事发〔2017〕5号)执行。
7.平台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应在指定维修厂家完成,因驾驶 员使用不当或者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费用视情节轻重,由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车辆清洗
第十五条 平台集中管理车辆洗车严格执行定点洗车制度。
第十六条 驾驶员驾驶的公务用车需保持干净整洁,原则上 标准洗车每周不得超过3次,精细洗车每年不得超过4次,整车抛光及室内美容必须向公务用车服务中心申请审批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由驾驶员将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开至定点洗车场, 由定点洗车场提供洗车服务,服务完毕后驾驶员于洗车登记表 上签名确认。定点洗车场保证在正常营业时间内为公务用车平 台车辆提供统一服务,不得以节假日为由,拒绝提供服务。定 点洗车场每月将洗车登记表原件报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进行核实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车辆清洗标准
1.负责为公车中心平台车辆(公车中心提供平台车辆名单)
提供洗车服务(包括免费加气、测压加压等)。
2.汽车清洗范围:车体外部(车顶、外后视镜、前后盖板、车身侧面、保险杠、车群、轮胎等);内饰(仪表台面、座位、车内脚垫等)。
3.汽车清洁标准:车体外部洁净无污渍;挡风玻璃上无水 渍;脚垫拍打无明显灰尘;外后视镜擦拭无尘;轮胎无明显泥渍。
第十九条 劳务外包驾驶员所驾驶车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执行,不在定点洗车之列。
第六章车辆加油
第二十条 平台集中管理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定点加油制度, 由县公车用车服务中心对车辆加油进行统一管理,按照一车一 卡标准配置定点加油卡,由平台车辆驾驶员本人根据油耗情况 持加油卡到定点加油站加注燃油。驾驶员应自行保管好加油卡,严禁将加油卡放置在加油站点或由他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县公车用车服务中心严格管控加油流程,所有平台车辆必须做到加油有记录。驾驶员每次加油必须由本人和加油站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由公车中心安全员及时监控和统计车辆加油状况。
第二十二条 县公车用车服务中心加强对加油站公务车辆加油操作过程的监管,将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如若发现并查实加油站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公车用车服务中心将取消其定点加油合作协议。
第二十三条 经举报或日常监管发现驾驶员存在使用公务油卡为私车加油、刷卡套现、等违纪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平台车辆驾驶员须如数退回所有违规获取的油费并解除聘用合同,不再续聘。
第二十四条 平台车辆驾驶员须认真遵守廉洁自律各项准 则,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制度。公车用车服务中心将 根据每月车辆加油情况与派车单行驶里程数,对每台车辆的加 油进行动态监管,每月将对每台车辆的燃油消耗情况进行核对公示。
第七章购置车辆保险
第二十五条 平台管理车辆保险购置申报由县公务用车服 务中心负责,公务用车保险购置标准、流程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和选择承保方。
第二十六条 平台管理车辆车保险购置标准,分批次报机关事务中心党组审定后。按实际情况在省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车辆投保险种以及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投保险种,也不得私自提高和降低额度。
第二十八条 一旦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县公务用车服务 中心应在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保存好索赔资料,事故处理完毕后,办理索赔手续。
第八章违规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 生事故后果,由驾驶人全部承担,并按照驾驶员行为规范及《平台车辆驾驶员考核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1.未经许可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2.酒后驾车;
3.未经正常办理派车手续,擅自派车出车。
第三十条 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员承担,涉及驾照 扣分的由当事人负担。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不定期在查询平台管理车辆违章记录,并及时做好相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 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下车查看处理,并立即与县交警部门、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联系,接受应急处理相应指导。
第三十二条 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交警部门定责情况考虑驾驶员承担比例。
第三十三条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在扣除保险金额后,视交警部门定责情况考虑驾驶员承担比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