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公车平台定点租赁车辆管理制度(试行)

日期:2022-08-31   来源: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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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公务用车定 点租赁服务公司服务行为,规范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车中心”)平台临时租赁车辆调派流程、费用结算,提升各定点租赁服务公司服务品质,推动各定点租赁服务公 司以一流的管理、优质的服务、高效的保障能力,为县内各参改单位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租赁车辆用车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定点租赁服务公司服务要求

第二条租赁务公司应设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满足汽车租赁经营条件,财务经营状况及商业信誉良好。

第三条 定点租赁服务公司应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经营制度、保密工作制度、车辆运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制度等。

第四条 定点租赁服务公司应提供便利、安全、优质的公务出行用车租赁服务,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定点租赁服务公司应遵循保障、高效、节能的租赁原则,宜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提供公务出行租赁服务。

第六条 定点租赁服务公司应为县内各参改单位提供符合招标文件同等优质、无差异化的公务出行用车保障服务。

第七条 定点租赁服务公司在提供公务用车租赁时,做到安全行驶、准点到达、服务优良、遵纪守法。

第八条 定点租赁服务公司所有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 应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车辆智能调度系统,并装配有长沙 县公车管理APP配套的车载定位系统,用于县公车平台临时租赁车辆调度、费用结算和监管。

第九条 定点租赁服务公司应完善、改进、维护安全运 营设施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

第十条 定点租赁服务公司应设置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团 队,设置24小时车辆租赁服务电话,实行每天专人值班制度。

第十一条 定点租赁服务公司在提供车辆租赁服务期间, 出现机械故障等情况,无法正常行使,应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若不能在20分钟内修复,租赁服务单位须在接到信息一小 时内派出同等档次车辆替换供承租人使用,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租赁服务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定点租赁服务公司应制订详细应急保障服务方案,特别是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重大会议或其他重大公务提供用车服务期间,应提前做好车辆检修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定点租赁服务公司应严格按用车单位要求, 服从工作安排。如遇重大活动,未经公车中心许可,不得粘 贴、标注宣传广告,车辆外观颜色需一致,不得出现外观改装等情况。

第十四条 定点租赁服务公司应配合公车中心开展日常 安全行车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公车中心。

第十五条 定点租赁服务公司在县内各参改单位提供租 赁车辆用车服务时,提供的车辆及费用结算标准应严格按照《长沙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定点租赁服务采购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定点租赁服务公司在受到用车单位投诉并造 成不良影响的,公车中心将对该定点租赁服务公司进行通报 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不予办理该趟次租赁服务费结算。


第三章临时租赁车辆使用及调派

第十七条 公车中心各班调度员在平台自有车辆无法满 足各单位用车需求时,才能在定点租赁服务公司以临时租赁车辆的方式予以调派保障。

第十八条 定点租赁服务公司在收到公车中心临时租赁 小车或商务车调度信息后,应第一时间与用车单位联系确认按要求调派车辆予以保障,并跟踪做好用车保障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用车单位申请大型客车时,需同时提交用车 方案和《长沙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租赁服务派车审批表》。 公车中心各班调度员初审并报公车中心复审通过后才能进行临时租赁大型客车调派。

第二十条 各定点租赁服务公司在收到临时租赁大型客 车调派信息后,应第一时间与用车单位对接按要求完成车辆调派,并跟踪做好用车保障服务工作。

第四章临时租赁车辆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公车中心在办理临时租赁费用结算时,采 取日核对、周汇总、月结算制度。各班调度员须在每天上班 时对前一天临时租赁车辆的派车单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公 车中心负责车辆调度的副主任须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对上 一周临时租赁车辆的趟数、派车单进行汇总审核;公车中心 负责车辆调度的副主任应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对各定点 租赁服务公司临时租赁车辆结算资料进行汇总初审,并将初 审后的结算清单发至各定点租赁服务公司进行核对确认,核 对无误后报公车中心主任及分管领导审核再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结算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各定点租赁服务公司须按照公车中心办理 临时租赁费用结算的要求按时按实提交临时租赁车辆结算 资料。因公司提交结算资料不及时导致本月未办理上月临时租赁费用结算的,公车中心将视情况扣除该公司上月临时租赁服务费用总和的5%。

第二十三条 各定点租赁服务公司须据实提交临时租赁 车辆服务结算资料。如出现结算资料数据不实、虚报、多报 等情况, 一经查实将扣除该公司不实结算资料部分的2倍费用,情节严重的将解除与该公司的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各定点租赁服务公司在提供7座及以下用 车服务结束后,应及时点击长沙县公务用车管理系统“用车 服务结束”选项。未及时点击“用车服务结束”选项所产生 的超时或超公里费用由各租赁服务公司自行负责,公车中心将不予办理该趟次用车服务超时、超公里费用的结算。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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