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1-07-30   来源: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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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县事发〔2021〕11号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中心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机关后勤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关于印发<长沙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目前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理财,勤俭办事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合理、高效用好每一分钱。

(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

中心各项财会业务和财务人员,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或监督。财务人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使用符合县财政要求的财务软件,归并全中心费用支出,归口全中心资金调度。

(三)量入为出,计划控制

各部门应当根据来年工作思路和事业目标,从严从紧编制预算,每条部门预算均应填写编制依据。财政部门预算下达后,必须按计划严格执行。

(四)分工负责,专人审批

严格执行“一把手负总责,但不直接管财经”的相关规定,明确由分管财经工作的副主任负责财经审批,财经审批人直接对一把手负责。

(五)服务监督,监控有力

财务管理应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提前介入,全程参与,全程监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和资金的合理增效。

二、财务管理的内容

(一)收支预算编制

(二)资金管理

(三)四项费用管理

(四)固定资产管理

(五)专项资金管理

三、财务管理的要求

(一)明确目标、建章立制、完善内控;

(二)公平公正、坚持原则、理顺关系;

(三)科学分工、责任到人、防范风险;

(四)核算及时、准确无误、对比分析;

(五)关注资金、追求效益、服务全局。

四、财务管理的责任

(一)财务部负责人对中心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会计人员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部(室)、二级机构要认真执行相关制度,厉行节约,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凡违反规定的,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件:1.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年度收支预算编制制度

2.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资金管理制度

3.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四项费用管理制度

4.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办公室             2021年3月19日印  

                                                          (共计11份)

附件一: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年度收支预算编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中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推动机关后勤事务管理服务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长县政函〔2016〕64号)、《关于印发<长沙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函〔2016〕65号)、《关于印发<长沙县财政预决算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县财〔2018〕24号)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年度收支预算编制制度包括年度收入预算编制制度和年度支出预算编制制度。

年度收入包括会计年度内(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有财政拨款收入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入等各项非税收入。

年度支出包括会计年度内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项目支出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一般性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一般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支出的项目,包括:党政机关院落物业管理费、租金及水电气费、平台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党政机关办公院落日常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本年度为履行党委政府交办的某项特殊事项,在一定时期内需完成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属于一般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第二章 编制机构及内容

第三条 年度收支预算编制的机构和职责

(一)预算编制的牵头机构:财务部。

负责传达县政府部门预算编制文件精神,组织召开各部门预算编制会议,汇总各部门编制成果,提交部门联审会后,报中心领导审批。

(二)预算编制的负责机构:中心各部(室)、二级机构。

各部(室)、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为预算编制工作的责任人,结合各部门工作思路、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编制年度收入、支出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部汇总(政府采购预算由资产部统一汇总审核后,报送财务部)。

第四条 年度收支预算编制的时间

按照县财政局预算编制工作文件要求,一般在每年九月份开展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第五条 年度收支预算编制的内容

年度收支预算编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整体及项目绩效目标申报。

第三章 编制要求

第六条 高度重视预算编制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管理的重要性。预算管理关系到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关系到单位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强预算管理为手段,助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把预算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财务部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监督指导预算工作规范执行,加强预算编制、执行的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财政部门反馈工作情况,做好预算管理工作。各部门应紧密联系,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管理内部运行顺畅。。

(三)增强法治意识,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观念,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杜绝预算管理的随意性,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加快预算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第七条 切实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一)积极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使预算客观地反映全年的工作情况。

(二)不断加强预算的完整性,使预算全面完整地反映单位活动的范围和方向。

(三)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和调控能力,防止预算分配和执行中的不规范做法,强化预算管理观念,提高预算管理水平,促进预算编制进一步制度化。

(四)完善项目填报。所有纳入项目支出预算的项目须填报绩效目标、细化项目内容、具体活动、分期支出、标准(价格)支出计划的层次细化编报,清晰反映项目内容、具体活动和支出要求。

第八条 合理制定预算编制标准

(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相关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预算标准,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必依。层层把关,分级严格审批。

(二)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预算,厉行节俭、精打细算、大力压减会议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不得无预算、超预算执行,切实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九条 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管理

各部门所有办公物品、货物、工程和服务支出都必须按照“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条 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各部门申报项目预算,应同步申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不仅要包括产出、成本,还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各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应与本部门工作目标高度相关,并且是具体的、可衡量的、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应详细说明为达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等,并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部门应将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年度编制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切实做好绩效目标的编报。

第十一条 深化预算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预算信息公开要及时、完整和细化。除涉密信息外,其他财政资金均要按照《关于印发<长沙县财政预决算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县财〔2018〕24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件二: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心各项收入及时收缴入库,规范资金支出审批程序,严格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资金收入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收入是指中心为履行机关后勤管理相关职能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及时缴入县财政非税账户。

第四条 加强票据管理工作。各项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严禁擅自印制或购买其他票据进行收费。

票据管理工作由财务部安排专人负责,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对票据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结存等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并定期与县非税局进行核对。票据应当按序号使用、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第三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金支出是指中心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发生的所有资金支出,包括会计年度内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项目支出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一般性项目支出和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一般性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每个预算年度都需要发生的项目支出,包括:党政机关院落物业管理费、租金及水电气费、平台管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党政机关办公院落日常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本年底为履行党委政府交办的某项特殊事项,完成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属于一般性项目以外的项目,比如:县政府及机关单位办公院落日常维修维护。

第六条 资金支出全部实行预算管理

(一)合理编制资金支出预算

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应细化支出项目,明确支出用途,保证支出合法、合理、合规。

(二)严格执行资金支出预算

资金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各部门必须严格控制执行。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与计划的,应按规定,报上级和相关部门批准后调整。不得擅自改变预算与计划,杜绝预算调整随意性和盲目性,切实提高预算的严肃性。

第七条 资金支出审批管理

(一)资金审批类别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各部(室)、二级机构资金支出由分管财经副主任负责资金审批,具体包括:

1.日常性人员经费支出,其中:工资、津补贴、常规性奖金(绩效考核奖金、年终奖金)、五险一金等,由分管财经副主任直接审批。其他特殊性奖金均需经中心党组会审议同意,资金支付由分管财经副主任审批。

2.日常性公用经费支出(如: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工作用餐等),经分管财经副主任审批后据实支付。

3.资金支出1万元以内的资金支付由分管财经副主任直接审批,1万元(含)以上的资金支付,经中心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分管财经副主任审批后据实支付;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支出按照《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长县事发〔2021〕2)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4.工程建设项目、基建维修项目均需经中心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

5.工会经费支出按《工会法》和相关制度要求,资金支付由分管财经副主任直接审批。

6.食堂一般性专用账户中涉及劳务服务、食材购置等日常经费支出,按照中心专项资金支出审批办法执行。

(二)资金支出报账程序

资金支出的报账流程:

各部(室)、二级机构报账员准备资料齐全的报账资料(包括发票、清单、合同、证明文件等,发票须注明事由),发票由经手人、证明人(科室负责人)签字财务部审核(负责对附件资料进行审核)→分管财经副主任审批→财务部报销。

第八条 公务卡管理规定

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公务支出必须按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一般不允许支付现金。持卡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银行卡签购单等,到财务部报销。

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单位支付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九条 主要费用支出管理

(一)办公费

办公费是指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办公用品由中心办公室归口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详细的制度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验收、付款、保管、领用等环节的流程和标准,并严肃采购纪律。

办公费报销应当附验收入库单(签收单)、结算发票等,结算发票必须列明品名、单价、数量等明细,发票上无法注明具体内容的,需提供税控系统打印的货物清单。

(二)印刷费

印刷服务统一由中心办公室归口管理。各部(室)、二级机构的各类印刷费支出,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在备案的定点单位进行,并登记印刷内容、单价、数量等明细,定期开具合法发票统一报销。

(三)津补贴

具体发放标准参照长沙县规范奖金及津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奖金及津补贴工作的通知》(长县奖补办〔2017〕01号)执行。各部(室)、二级机构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发放津补贴。

(四)交通费

主要包括公车改革后发放的交通补助、单位租车费、实报实销费用等,具体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按照县车改办审批通过的具体方案施行。

(五)邮电费

办公室电话严禁长话、信息电话以及与业务无关的电话。办公电话费用每月由中心办公室打出表单进行公布,话费过多的,由部门负责人解释,否则由个人负担。

第十条 其他规定

(一)四项费用支出按照《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四项费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二)政府采购项目支出按照中心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执行。

(三)专项资金支出按照《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的管理。各部门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者撤销银行账户。所有资金应按照资金性质,在县财政局批准的银行账户中进行核算。按照县财政局的要求,每年1月31日前上报县财政局国库科截止上年末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规范单位账户管理工作,维护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的收支管理。

会计应当对汇入的各项银行存款进行及时核对、及时入账,发现不符,应当及时与付款单位进行核实。收到往来款项应当开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加盖财务印鉴。使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各项支出或往来款项,应当根据已完成签批程序的单据,认真核对收款单位信息后,通过开具转账支票或者网银支付方式完成付款。

网上银行系统Ukey及其密码应当由出纳入员和会计分开保管,不能由同一人完成资金支付的全流程。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的台账和抽查管理。

出纳入员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入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的登记。

每月终了,会计人员应当逐笔核对银行流水与账面发生额是否一致,并及时联系开户银行获取本月的对账单及回单,制作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余额一致,如有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并在余额调节表中进行说明。

财务部人将不定期对银行存款对账单与账面情况进行抽查核对,如账面数与银行对账单不符,应查明原因,如发现违规违纪情况应第一时间上报中心领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范围使用现金进行费用报销或资金支付的;

(二)以不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凭证的字条或单据顶替合法单据,挪用库存现金的;

(三)保留账外公款或违规存放大量现金,导致现金遭受损失的;

(四)不按要求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不按要求进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盘点和对账,且经财务部负责人督促后拒不整改的;

(五)从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现金的或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六)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镌刻印鉴,开设、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的;

(七)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套取财政资金的;

第十五条 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财经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伪造、变造原始凭证套取财政资金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串通财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套取财政资金的;

(三)对依法履职、抵制违反本制度的财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

因责任人工作不到位、管理不当,发生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失误和重大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所有资金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所有资金支出凡是符合公务卡制度规定的,要求使用公务卡支付,不能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件三: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四项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中心“四项费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差旅费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基本要求

1.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出差范围在长沙地区以内的需报请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批同意。出差范围在长沙地区以外的先报请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填写《长沙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审批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1.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其中:⑴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等级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订票费、意外保险费、经批准发生的转签或退票费凭据报销。⑵住宿费。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发票据实报销。⑶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分别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100元和80元(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伙食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不凭票报销。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

2.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四条 差旅费其他规定

1.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制度由单位报销。

2.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长沙县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⑴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制度规定回单位报销;⑵在县外工作期间,由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3.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单位在伙食费补助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长沙地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制度规定由单位报销。

第三章 会议费

第五条 会议费开支基本要求

1.结合本单位实际,会议费实行三类会议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各部门会议能合并开的尽量要合并,开支仅限开会期间,坚持一会一结。 

2.会议实行申报审批制。单位组织召开的部门性会议,会前由各部门或办公室写出书面报告,注明会议内容、参加人数和开支预算,报分管中心领导审批;单位组织召开的全县性会议需报请分管县领导审批。

3.各部门会议原则上应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在食堂就餐。如需租用会议场地,应选择在《长沙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定点场所》,在政府采购协议价格内结算费用。

第六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1.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2.会议费的综合定额标准为:住宿费240元/人/天,伙食费130元/人/天,其他费用70元/人/天。无外地代表,且会期只有半天的,不安排就餐,超过半天的,可在伙食费标准内安排一次会议餐,标准不超过55元/人/餐。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3.各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咨询会等,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可对抽取或邀请参加项目评审、咨询的专家库内专家发放。严禁向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和其他因履行公职而参加评审和咨询的公职人员发放。

4.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协议书、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七条 会议费其他规定

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参加协会、学会等营利机构举办的会议,如确需参加的,须经中心党组会议批准同意,原则上按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费

第八条 培训费开支基本要求

1.培训费的开支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节约培训经费,提高培训效益。

2.单位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外出参加收费类培训或考察学习,培训范围在长沙地区以内的需报请分管中心副主任、主任审批同意。培训范围在长沙地区以外的先报请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填写《长沙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审批表》,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1.根据本单位实际,培训费实行二类培训管理,开支范围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2.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期间在途费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报销。除师资费外,培训费的综合定额标准为住宿费省内240元/人/天、省外330元/人/天,伙食费省内130元/人/天、省外150元/人/天,场地、资料、交通费省内外均为40元/人/天,其他费用省内外均为30元/人/天。各项费用之间可适当调剂使用,各部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对于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综合定额标准扣减。

3.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及以下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厅级干部)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级干部)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4.培训结束后应及时报销培训费,报销时需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电子结算单等费用明细凭证,师资费应当提供老师相关资质证明、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

第十条 培训费其他规定

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参加协会、学会等营利机构举办的培训,如确需参加的,须经中心领导批准同意,原则上按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第五章 公务接待费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费开支基本要求

1.严格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和有公函、公电的来访人员,属于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公电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2.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外出需接待单位进行接待的,由本单位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1.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星沙城区范围外及各镇(街道)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本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开支范围,可安排一次接待餐,用餐标准限额为省部级120元/餐,厅局级100元/人/餐,其余人员80元/人/餐。

2.长沙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公务活动来客,用餐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余人员140元/人/餐。

3.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需安排住宿的,按差旅费住宿标准执行。

4.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以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5.本单位公务接待原则上应安排在机关食堂用餐,确需在酒店举行或要求到酒店集体食宿的,应事先报常务副县长、县委办主任审批。

6.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各部门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报分管局领导审签,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与派出单位公函、公电内容相一致。

7.公务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据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电记录和接待清单。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费其他规定

1.公务活动限安排接待一餐,如确因工作需要,后续需由本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在早餐20元、中晚餐40元的标准范围内安排工作餐,餐费由用餐人员在限额内据实结账支付,本单位不承担协助安排用餐费用。

2.星沙城区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到本单位开展公务活动,不安排接待用餐,确实无法回单位食堂就餐的,可在早餐20元、中晚餐40元的标准内安排一餐工作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本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范围以内开展公务活动,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3.所有公务接待,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早餐20元、中晚餐40元的标准安排工作餐。

4.本单位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公务活动误餐标准为40元/人/餐。

工作日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及休息日连续加班4-8小时的,可按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按每餐不高于40元标准安排两餐工作餐。工作餐应严格审批程序,在加班审批表中列明事由、时间、地点、加班人员、申请人及所在部门、审批人及审批意见等要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具体标准和限额参照以下文件执行:

(一)长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财〔2015〕01号)长沙县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费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长县财〔2018〕40号);

(二)长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财〔2018〕72号)和长沙县财政局《关于2019-2020年度长沙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定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行〔2019〕1号);

(三)长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财〔2018〕64号)和《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长县财〔2018〕65号);

(四)长沙县财政局、长沙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财〔2019〕8号)和中共长沙县委办公室、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办发〔2014〕24号)。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件四: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印发<长沙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函〔2016〕6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及中心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设立,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发展目标,单独编制支出计划、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计划走、项目跟着效益走”。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坚持“五个原则”,即决策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证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统筹兼顾,效益优先的原则;计划指导,项目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拨付和管理

第四条 中心各部(室)、二级机构应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间和要求向财务部申报本部门项目的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 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中心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对各部(室)、二级机构申报的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各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统筹兼顾,择优分类,呈中心领导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审核并下达预算。

第六条 经县财政局下达的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各部门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外追加的项目一般不予追加经费,原则上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政策、工作任务变动,或项目发生变更、终止,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对预算执行造成较大影响时须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由相关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分管领导初步审核后,由财务部汇总审核,经中心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报县财政局批复方可调整相关预算。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直接支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按照《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资金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各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计划和资金用途,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

(二)存在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中心各部(室)、二级机构应在每年6月份前,按不低于全年计划的60%比例报送项目资金初步安排计划,原则上9月份前所有项目资金初步安排计划应全部落实。

(三)中心各部(室)、二级机构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财务部参与配合。项目验收合格后据实拨付,并将资金拨付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对外进行公示。

(四)中心各部(室)、二级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范围使用资金,平稳有序推进机关后勤管理各项事务,并指定专人负责项目预算资金执行的监督落实,财务部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开展通报。年末,对预算执行未达进度要求的项目,由所属部门向中心党组提交情况说明,财务部审核汇总后交中心办公室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五)中心各部(室)、二级机构每年9月底(根据县财政局具体时间安排)对当年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支出情况进行清理,将当年难以形成支出的资金报送财务部汇总,按程序报批进行调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中心各部(室)、二级机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及验收环节的管理。

财务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严禁项目单位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的用途或截留、坐支、挪用预算资金。对涉及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单位应暂缓或停拨项目资金。

第九条 中心各部(室)、二级机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成果档案等,应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和归档等手续。

第十条 中心各部(室)、二级机构要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组织自我绩效评价,并积极配合县财政局开展重点评价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继续实施或扩大投资的重要依据之一。

中心各部(室)、二级机构为直接责任部门,对绩效评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财务部、中心各部(室)、二级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对接县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工作;

(三)不定期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务监督抽查,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牵头组织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工作;

(五)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中心各部(室)、二级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申报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完成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按规定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三)及时跟进项目实施进度;

(四)及时做好专项资金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五)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上级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制度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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