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日期:2021-02-01   来源: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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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完善中心内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湖南省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心各部室(含二级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或服务的行为,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  政府采购原则和要求

第一条 中心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相互制约、优质服务、廉洁高效的采购管理运行体系。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规定,做到采管分离、采用分离、采验分离。

第二条 中心政府采购工作应加强计划管理。各部室密切配合,加强采购工作的科学谋划,定期集中、汇总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中心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采购小组”),在中心党组领导下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组长由党组书记、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采购的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党建办、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及申请采购部(室)等负责人组成,采购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中心的采购工作;

(二)审拟制订中心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提议中心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中心政府采购工作。

第四条 中心政府采购业务具体实施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

(二)起草中心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协同财务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四)具体组织实施中心采购工作;

(五)协助监督部门处理质疑和投诉。

第五条 各部室属政府采购需求申报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每年9月之前,由资产部牵头,各部室报送下年采购计划,报党组审定后,形成新一年的初步采购目录;

(二)负责熟悉项目内容,编制采购需求,确认采购文件和合同;

(三)申报部门负责采购项目交接委托后的管理工作,并对合同执行及履约情况进行反馈。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中心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三种:县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部室采购。

(一)县级政府采购是指在报经县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采购行为。其采购范围包括:

1.纳入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见附件1)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2.单项或年度批量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含)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

3.县级政府采购方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中心组织采购是指资产管理部按照中心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的采购行为。其采购范围包括:

1.未纳入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在1万元(含)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

2.中心各部室根据工作需要,填报《采购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预算超过1万元(含),提交采购小组审核,并依照中心“三重一大”决策工作的相关规定提交中心党组决议。

(三)部室采购是指中心各部室自行实施的采购行为。其采购范围包括:

1.未纳入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

2.由各部室填报《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审批表(1万元以下)》(见附件2),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报采购小组备案,由申报部室自行采购。


第四章 中心组织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七条 中心组织采购方式:长沙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以下简称电子卖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

(一)电子卖场政府采购是指根据市、县政府采购规定,对纳入电子卖场品目目录的通用类商品和服务,由资产管理部根据申报部门提交的电子卖场标明的商品编号直接从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的方式。

(二)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经评审和谈判后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因货物数量、服务的时间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询价是指中心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项目询价函,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经评审后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八条 除电子买场和单一来源采购外,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由资产管理部牵头组织,向3家以上的供应(服务)商开展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五章 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


第九条 成交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采购项目,必须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由资产管理部负责拟定中心政府采购合同(附件4),由申报部室对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进行确认,采购项目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采购的副主任签署,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条 采购合同签订必须坚持其原始性、真实性和严肃性,条款及标的内容应与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保持一致;限额以下项目合同需在询价完成后7天内签定,限额以上项目合同需在招标完成后一个月内签定,过期视为供应商自动放弃;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合同的验收

(一)合同金额在30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应组建5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由党建办人员、财务人员及相关部室人员等组成,如涉及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特殊性强的项目可邀请相关专家一并参加验收,验收小组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由申报部室组织党建办、财务部、资产部及其他部室进行验收,验收完后填写《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附件5),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后完成验收。

2.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由申报部室牵头,组织申报部室分管领导、党建办、财务部及资产部进行验收,验收完后填写《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后完成验收。

3.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由申报部室牵头,组织中心主要负责人、申报部室分管领导、采购小组分管领导、党建办、财务部及资产部进行验收,验收完后填写《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后完成验收。

(二)合同金额在300万元(含)及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应组建5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等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不能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延续性的日常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物业管理、

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由申报科室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内容实施日常管理,制定考核细则对第三方服务公司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验收打分,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

在采购资产中,验收小组完成货物采购项目验收后,资产部、财务部与申报部门进行资产交接、完善入账手续并签订资产移交管理书(附件6)。

第十二条 合同的执行由申报部室负责落实、监管、反馈。如供应商出现违反合同的行为,由申报部室将违约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采购小组,由采购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在办理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时,须向财务室出具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等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于不可预见、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采购,由申报部室以书面形式,报采购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部负责具体解释。


附件:1.长沙市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审批表(一万元以下)

3.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审批表(一万元以上)

4.政府采购合同模板(货物类、服务类)

5.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简易程序验收报告单

6.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资产移交管理书和固定资产交接清单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

                                             2021年2月1日

相关附件下载:
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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