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促进全县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创文巩卫”和打击非法处置建筑垃圾专项行动,决定在我县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域范围内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管理,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要对建筑垃圾依法依规实行源头分类减量。
二、所有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均应交由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承运单位必须使用专业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三、县域范围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行特许经营。长沙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依法享有县域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收集权、处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处置或填埋建筑垃圾。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城管局、县执法局、县公安局和县住建局等单位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各环节进行监管。对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县政府设立举报热线:0731-85252110(县执法局)、0731-84064167(县城管局)。
六、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为拆除垃圾、道路沥青垃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四类(不含工程渣土和泥浆)。
七、本通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建筑垃圾运输及资源化利用管理细则由长沙县城市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制定。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