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松雅湖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为市民提供良好的观赏、休憩、游玩场所,特制定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游客应当文明游园,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禁止游园衣着不整、躺卧座椅、打牌等一切不文明行为。
(二)游客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注意警示标识;儿童游园应由成人携同,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与有毒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入园。
(四)禁止损坏、盗窃或擅自移动雕塑、喷灌、栏杆、喷泉、雨污水井盖、消防栓、水龙头、座椅、标志牌、健身器材、垃圾桶、路灯照明设施、界碑界桩等各类设施;禁止破坏道路或广场地面。
(五)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灯杆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悬挂、散发各类宣传品,禁止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设施等破坏景观或者影响环境的行为。
(六)禁止私自使用音响等设备进行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的各类活动。
(七)禁止在非指定区域搭建帐篷、放风筝。
(八)禁止开(围)垦湿地、取土、开矿、非法采石或挖沙洗沙等一切不符合公园生态定位的行为。
(九)禁止戏水、游泳、生火、垂钓,放生、放牧,禁止破坏自然资源的一切行为。
(十)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等,禁止违规投放垃圾。
(十一)禁止采挖植物,攀折花果,损毁草坪、树木等植被;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禁止捕捞、捕捉,恐吓、伤害、投喂动物。
(十二)禁止携带除导盲犬、搜救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的犬只入园。
(十三)未经许可,除婴儿车、残疾人推车、未安装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自行车以外的所有车辆不得入园。
(十四)未经许可,不得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兜售商品。
(十五)未经许可,不得开展展销、宣传推介等经营活动及其他营利性活动。
(十六)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游船、游艇、皮划艇、水上单车、水上摩托等水上娱乐活动。
(十七)未经许可,不得开展任何影响游园秩序和安全的群众性活动。
(十八)公园内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造成公园财产损失的,公园管理机构将按照所损坏财物的价格予以索赔;凡违反治安管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者,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将依法查处;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县松雅湖管理局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长沙县公安局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