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标后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日期:2021-12-03   来源:  长沙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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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以下统称“中心”)建设工程项目标后合同履行管理,有效防治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不诚信履约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确保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心建设和代建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的标后合同履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合同履约管理,是指中心通过合同履约管理考核、标后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在中标后就人员管理、分包、转包等相关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和合同履约情况的考核

前款所称责任主体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二章运行机制

第四条中心成立建设工程项目标后合同履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分管标后合同履约的中心副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中心其他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县建设工程服务中心、中心负责建设技术、投资管理及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专项检查及通报等。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工程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领导小组实行开工履约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季度综合核查三位一体的标后监督管理机制,强化标后跟踪、管理、考核各方责任主体履约。构建以标后信用评价为基础、以责令整改、计取违约金为抓手,以警示约谈制度为补充的标后合同履约管理模式。

标后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按照中心《标后合同履约检查评分标准与违约金计取标准》(长县重建发〔2020〕18号)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定。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六条 领导小组依照单位职责及职能分工,负责对纳入标后合同履约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及责任主体进行履约管理,负责开工履约检查、季度综合核查,中心各分管领导及相关工程部室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标后合同履约管理机制应当重点突出对中标合同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检查。

第七条 中心各分管领导及中心工程管理部按职责分工,对中标项目的合同履约、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到位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材料采购、资金拨付等情况履行建设单位标后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标后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支付合同价款等;

(二)按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人的标后日常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劳动力、材料、设备投入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执行;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施工进度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是否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文明施工及环保等方面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能否及时整改;是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到岗,是否存在更换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情况;工程造价情况,廉政情况,验收情况及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按合同约定追究中标人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包括收取违约金、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中止或终止合同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九条 领导小组进行开工履约检查和季度综合核查,一般通过定期组织开展和随机抽查两种方式进行。以落实招标成果为重点,以建设工程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场在岗、合同签订履约、项目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内容为抓手。工作主要内容为:

(一)检查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并到场,检查关键岗位人员在岗情况,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情况;

(二)检查中标后合同的签订和备案情况,合同履行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三)检查是否存在向他人转包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包或违法分包及挂靠情况;

(四)核查中心相关部室及派驻现场工程师在质量、安全、进度、合同、投资等方面日常管理不到位或工作失职等影响到项目正常管理实施的情况;核查对中心负责招投标事项的部门是否违法发包情形。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后原则上30日内,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开工履约检查,重点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完成备案手续、与投标承诺和报建备案的人员及数量是否一致、有无违规变更以及驻地临时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中心《标后合同履约检查评分标准与违约金计取标准》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定。检查不合格的不予进行第一次计量支付,待整改完成并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支付。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根据第八条工作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每季度组织不少于2次随机抽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中心相关工程管理部室及派驻现场工程师根据反馈结果督促整改落实,对违约违法情节严重,或发现承包人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情形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工程管理部室提交中心党组会研究处理。

第四章履约管理

第十二条中心应按程序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中心负责招投标工作部门每季度应将招标工作台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查发包行为。

第十三条  中标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除外);专业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人不可再承包建筑材料和设备部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应经中心相关工程管理部室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中标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符合变更条件确需变更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并报行业主管

部门备案。在项目施工期间,变更前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及施工管理,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合同约定扣除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或按合同约定计取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变更后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须达到被更换人员的资质及业绩条件。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和合同约定有考勤要求的派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技术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承包单位有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20天,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每月出勤天数不少于22天。出勤认定标准及考勤请假规定应符合县住建局《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关键岗位人员到岗考核通过联动县住建局打卡考勤数据和现场考勤检查数据结合的方式进行。房建和市政项目管理人员每月出勤记录应符合县住建局《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的要求。领导小组季度随机现场检查时,现场管理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人数的80%(3人(含)以下不低于100%),且到岗人员必须与备案人员或建设单位批准认定人员一致。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进场)15内,中标单位应向相关工程管理部室报送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计划,并在60日内,在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因中标单位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每逾期一天,计取违约金2000元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动县住建局打卡考勤数据,经核查不符合《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办法》的考勤要求或领导小组季度随机现场检查时人员到岗率低于80%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每缺考勤1次,计取违约金4000元,其他人员每缺考勤1次,计取违约金2000元。按规定履行了考勤请假程序的可不计取违约金,且请假人员不得超过应到岗人数的30%。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不得同时请假。其他违约金计取标准按照中心《标后合同履约检查评分标准与违约金计取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中标单位专业分包行为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行的,应停止分包工程施工,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扣除分包工程总额的0.5%-1%,作为违约金在中标单位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每季度随机现场综合检查,现场检查项目累计2次到岗率不合格或累计2次现场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未在岗的,领导小组将组织警示约谈,下发不良行为预告知书。现场检查项目累计3次到岗率不合格或累计3次现场检查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未在岗的,将上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违约情况,按合同约定和本办法规定计算违约单位的违约金,违约金视项目工期长短在中期进度款或结算款支付时扣除。项目在进行结算资料报送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在建项目标后合同履约考核表(见附件),中心投资管理部应将统计的违约金额在结算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违约情况严重或有转包挂靠等违法情形的,中心领导小组将组织警示约谈,下发停工整改单等措施督促相关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将采取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移送行政执法局处罚等;达到终止合同条件的,终止合同,给发包人带来损失的,依合同追偿损失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长沙县建设工程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在建项目标后合同履约细则(试行)》(长县重发2020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长沙县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

202111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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