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长沙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日期:2024-12-31   来源:  长沙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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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长沙县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公共场所。

(五)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中学、小学、幼儿园。

(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七)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

(八)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九)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十)殡仪馆。

(十一)饮用水源保护地。

(十二)县人民政府规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重大节假日和特别节会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指定时间、地点组织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一)黄兴大道—映霞路—东六路—远大二路—东二路—新安路—长冲路—盼盼路—东升路—汽配城路—锦绣路—特立西路—万家丽北路—星沙联络线—东升路—捞刀河路—306乡道—黄兴大道—滨湖路—东九路—开元东路—蓝田北路—长峰路—双塘路—开元东路—龙峰大道—黄回路—黄花路—远大三路—漓湘东路—黄兴大道围合的城市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上述限制燃放区域,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次年正月初六期间和元宵节每日6:00至24:00(其中除夕为6:00至次日1:00)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其他传统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需要在限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告。

三、上述限放区域和时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品种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属于本通告允许燃放的品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双响、摔炮、擦炮、不定向火箭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鼓励市民采用合格声、光、电产品替代传统的烟花爆竹。经批准实施的焰火晚会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条限制。

四、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采用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以及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各镇(街道)、村(社区)及物业公司可科学规划设置开敞、安全的燃放点。

五、监督与管理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后不清理或不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产生大气噪声污染的,由县公安局、县执法局、县城管局依法处置。

(三)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劝阻、举报。凡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举报电话:12345、110。

六、其他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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