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化肥淡季储备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版)

日期:2023-04-20   来源:  长沙县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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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全县化肥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和质量可靠,根据《长沙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县政函2016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化肥淡季储备补贴专项资金(以上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财政安排由县级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级化肥淡储遵循企业储备、资金自筹、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四条  化肥淡季储备期限为6个月,一般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  长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社)负责全县化肥淡季储备任务的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检查验收、资金分配和拨付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长沙县财政局负责对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查、资金审批和拨付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

  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用于全县化肥淡季储备任务专项补贴

使用对象:承担全县化肥淡季储备任务的承储企业

  补贴方式和标准: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确定的化肥淡季储备补贴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以县财政拨款方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是按下达项目承储任务和实际完成数占总任务的比例进行分配资金。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承储企业申报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长沙县区域内具备合法化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企业诚信经营,未发生过违法违规、坑农害农等失信事件及安全事故;

(三)具有与化肥淡储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且储备库点应位于粮油等农作物的生产区,交通便利。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资金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报资料

①项目申报资料真实性保证函;

企业前两年度财务报表;

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企业管理制度;

⑥储备仓库彩色照片、产权证复印件。

(二)验收资料

①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单;

②20XX-20XX年度某化肥品种淡付款储明细表(用红色A4纸打印),明细表需明确付款日期、收款单位、汇款金额(元)、汇款银行;

③明细表对应的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

④20XX-20XX年度某化肥品种淡储发票明细表;明细表需明确开票日期、公司名称、票号、货物品名、单位(吨)、数量、价税合计金额;

⑤明细表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⑥本年度农资储备与供应工作总结材料。

第十二条  资金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专项资金采取公开、自愿申报方式,一般与市级化肥淡储同步进行,每年9月由各承储企业向县供销社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县供销社对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择优确定。

(二)由县供销社根据全县农业生产需要与县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各项目单位的承储任务计划报分管县长审定后,与各承储企业签订化肥淡季储备协议,约定淡储化肥品种、数量等,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化肥淡储与企业正常经营相结合,承储企业淡储期间累计调入量不少于淡储任务量,调入化肥主要从化肥生产企业购进。

(四)承储企业在淡储期间按下达的淡储任务量及时调入淡储化肥,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淡储化肥要确保满足本县农业生产需要。

(五)在淡储期间,承储企业有义务监测当地市场化肥价格,定期向县供销社提供有关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淡储化肥所需资金由各承储企业自筹。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程序及要求:

(一)淡储化肥由县财政根据各承储企业的实际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补贴。

(二)化肥淡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承企业根据当年化肥淡储情况编报化肥淡储补贴申报材料。

(三)由县供销社对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提出专项资金拨付方案和县财政部门联合印发资金拨付文件,县财政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对于合格的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  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县供销社负责对大化肥淡季储备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和验收环节的管理县财政部门对大化肥淡季储备补贴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对县供销社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单位实行缓拨或停拨项目资金,并在下年度予以调整或撤消。

   第十绩效评价:县供销社负责组织对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储备任务完成好、商品质量好、价格优、供应及时足额的承储企业可优先安排下一年度承储任务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化肥淡储项目的年度任务计划下达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处罚措施:

(一)承储企业未按下达的计划进行储备或擅自更换储备品种、数量,县供销社取消其承储资格,扣减补贴。

(二)对储备期间弄虚作假的承储企业,县供销社取消其承储资格,不给予补贴。

(三)淡储期内因惜售等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用肥旺季化肥脱销断档、价格涨幅过高的企业均列为末位企业,其淡储资格将被取消。

附则

第十二条  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长沙县供销社

第十二条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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