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但双方或一方系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正式工作人员;
3、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流入本省1个月以上且已怀孕的流动人口(仅限于办理第一、二个子女的生育登记)。
(本省居民涉外生育(含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条例》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受限于对象夫妻是否为本县)
三、申请材料:
1、结婚证:复印件1份,政府部门核发;
2、生育服务登记表,镇(街道)和村(社区)领取;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份数:1份,政府部
门核发;
4、夫妻2寸免冠近照;份数:2份,申请人自备;
5、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份数:1份,政府部门核发;
6、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1份,政府部门核发。
四、现流程简示(申请人角度):
申请人提出申请——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收取材料受理——将整理成档的办件信息物料流转至镇街卫健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制作生育服务证,发放至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及时告知申请人领取证本。
五、是否收费:
否
六、办理地点:
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便民服务中心。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