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办事指南

日期:2024-04-18   来源:  长沙县湘龙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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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1、持有本市户籍,居住地在长沙县;

2、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水平符合《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的。

二、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三、申请材料:

1、长沙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原件,份数:1份,镇街窗口领取;

2、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份数:1份,申请人自备;

3、共同居住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份数:每人1份,申请人自备;

4、长沙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表,份数:1份;

5、长沙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家庭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原件,份数:1份,镇街窗口领取;

6、长沙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户籍情况申报表:原件,份数:1份,申请人自备;

7、长沙县”惠农补贴“存折账号:复件件,份数:1份,申请人自备;

8其他医疗诊断证明、残疾证、学籍证明等;

9、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1)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分离的情况说明和非申报地社区(村)出具的在当地的房屋、收入及未享受低保待遇等证明;非因本人原因导致人户分离的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不能迁移的证明;

(2)自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的凭证;

(3)离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4)有法定赡、扶、抚养人的,提供赡、扶、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扶、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

(5)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就业培训及介绍就业情况的证明;对劳动能力认定结论有异议的还需提供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7)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 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 

(8)家庭成员中有各类赔偿的,应当提供赔偿协议( 法院判决书)和赔偿款的支出明细票据;

(9)家庭成员中有就读幼儿园的,提供幼儿园就读证明和保育教育费票据;有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读学生的,提供在读证明和学费票据;

(10)拆迁家庭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建房证和购房发票;

(11)入住保障房的提供保障房租赁合同;

(12)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四、现流程简示(申请人角度):

申请人申请(提供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请及时补齐正确——镇街审核、村(社区)公示——等待发放保障金。

五、是否收费:

六、办理地点:

村(社区)便民服务站

七、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八、咨询电话:

0731-8401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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