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档 立 卡
一.建档立卡对象
本次建档立卡对象为全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主要为退役干部、退役士兵、复员军人以及其他优抚对象,包括:
退役干部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军官)、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复员干部(复员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
退役士兵 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志愿兵)、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士
复员军人 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其他复员军人。
其 他 包括伤残民兵民工、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因公伤残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等人员。
二.建档立卡所要的材料
在进行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建档立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2.户口簿;3.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
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因公伤残人员提供);5.烈士证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
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6.立功受奖证件;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优 待 证 申 领
一.申领人条件
1.申请人应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或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具体条件为:
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也符合申领条件。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配偶、父母(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3.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对于有上述情形的申请人应告知其不符合审核条件,建议其不提出申请。
4.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5.申请人已建档立卡。如申请人未建档立卡或建档立卡基础档案信息不完善,应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建档立卡或完善信息后,再提出申请。
6.申请人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申领优待证。在常住地申领的还应符合常住地的有关要求。
二.申领流程
申请人完成建档立卡后,按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要求,到指定地点办理优待证申请事项;
办理优待证申请事项,需提供以下资料:①本人申请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受托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书面委托书原件;监护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监护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相关监护证明。②申请人本人近期白底免冠一寸电子证件照;
办理优待证申请事项,需自主选择合作银行、确认个人信息、签署《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表》及《优待证关联银行借记卡信息确认书》;
优待证申请受理后,系统提交县、市、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合作银行审核通过后,由相应银行制卡工厂制作《优待证》;
《优待证》由银行集中制作寄达县后,将通过主动送达、集体颁发、双方约定等多种方式送达持证人。
泉塘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地址:泉塘街道办事处416办公室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84098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