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铺镇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方案

日期:2024-04-02   来源:  长沙县青山铺镇
字体大小: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着力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方案适用于青山铺镇行政区域内、由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统称镇安委办)接报受理的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

二、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进行认定,主要指镇域范围内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自建房、出租房、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城镇燃气、油气管道、森林防灭火、工矿商贸、渣土运输等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违法(非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2.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4.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6.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7.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方案奖励范围:

1.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2.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3.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

4.举报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有关部门正在受理的;

5.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由其本人授意他人的,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6.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举报之前已掌握相关线索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奖励标准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1.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和存储烟花爆竹或危险化学品违法

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处罚的,奖励第一举报人400-10000元;

2.对举报未将危险化学品存储在专用仓库内或无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给予处罚的,奖励第一举报人400-10000元;

3.对举报非法储存、非法经营、转供燃气、非法充装、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第一举报人400-5000元;

4.对举报森林防火区域违规野外用火,经查证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每处至少200元、最高1万元的奖励;

5.对举报C、D级危房违规进行经营活动,对村民建房过程中未批先建、违规搭建、违规加层等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第一举报人200元-5000元;

6.对其他行业领域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经查证属实的,按照《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奖励第一举报人200-10000元。

四、举报要求

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应包括以下要件:

(一)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或负责人姓名)、地址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二)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地点、时间、性质等内容;

)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五、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访、信函等形式进行实名举报。镇举报受理电话:0731-86468025通讯地址:长沙县青山铺镇人民政府。

六、办理流程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有奖举报原则上由镇安委办统一接收举报信息,并交办镇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分类核查。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自交办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后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核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和奖励意见。

举报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原则上由镇安委办告知举报人。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进行一次性奖励,且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方法兑现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违者承担相应纪律、法律责任。安委办应当严格控制信息知悉范围,向安委会成员单位交办举报事项时,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本方案青山铺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沙县青山铺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相关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
  • 政府查号台

    政府查号台

  • 站点地图

    站点地图

  • 总访问量

    今日访问量

    今日访客数

  • 长沙县网上群工部
  • 长沙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主办:长沙县人民政府
承办:长沙县大数据中心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31-84075602
网站标识码:43012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