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山铺镇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12-13   来源:  青山铺镇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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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总)支部,各村(居)委会、驻镇单位、办站所(中心):

《青山铺镇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已经镇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长沙县青山铺镇委员会

2021年12月13日

青山铺镇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实现镇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党委在全镇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全镇“五位一体”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镇党的建设全面负责。

第三条 镇党委会议议事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四条 镇党委会议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

1.研究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的意见、措施。

2.研究决定涉及全镇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改革事项,研究一段时间内的中心工作及相关工作举措;定期研究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统一战线、宣传思想文化、意识形态、政法工作、武装等工作情况,听取全镇财经状况分析、乡村振兴、生态环保、安全工作(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食品安全等)等工作情况报告。

3.研究决定镇党政班子自身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讨论审批镇党委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和撤销;研究决定全镇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4.审定需要以镇党委名义商议研究发布的重要文件、材料及会议等有关事项;研究决定召开全镇党员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研究贯彻落实相关重要会议决议的意见、措施。

5.研究决定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事项的处理工作;研究决定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

6.研究镇、村等规划编制和调整工作,并按程序上报相关机关决定。

7.研究决定镇对村(社区)绩效考核事项。

(二)重要干部(人事)任免

8.审定镇党政领导的分工及调整。

9.研究镇机关各内设机构职能配置及调整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10.研究决定镇机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1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任免、推荐、考核、表彰、奖励和处分等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人事)的培养、选拔、交流、教育、管理和监督中的重要问题。

12.研究决定镇机关干部绩效考核、晋职晋级事项。

13.研究决定村(社区)换届选举方案;研究决定镇党委所辖党(总)支部人事任免。

14.研究决定镇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5.研究决定涉及财政性资金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安排、政府货物及服务的采购及重大固定资产的处置事项。

17.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算及需追加的经费开支;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事项。

18.研究重大招商项目的引进。

19.研究决定涉及5万元以上对村(社区)、部门单位、农村农业产业支持等政策研究及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20.研究决定涉及5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含已过会的工程项目和采购;含对村(社区)、部门单位、农村农业产业支持)。

21.研究决定涉及干部职工福利待遇的重要事项。

(五)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决策的,镇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镇党委会议报告或者边处置边报告。

(六)其他需要镇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镇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根据议事议题相关人员可列席参加会议。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党委书记也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排名靠前)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党政办负责。

第六条 镇党委会议议事主要程序

(一)会前准备。各部门需要提交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必须报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单位初审,镇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排名靠前)审批同意,未经审批的议题,一律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会议出席人员为全体镇党委委员,镇人大政府相关党政领导固定列席会议。

(二)讨论和表决。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对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事项,可邀请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士列席会议。在党委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由主持人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陈述表态。党委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重要问题需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后,由主持人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

(三)会议记录。镇党委会议由镇党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后党政办应及时拟定会议纪要,由镇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排名靠前)签批后印发。

第七条 纪律要求

(一)凡属应由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对于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而未经集体讨论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讨论人事、案件办理等相关事项时,如涉及到镇党委委员或者列席人员需要回避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不得搞独断专行,应当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间要相互信任和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三)对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所有党政领导必须坚决执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更不能自作主张另提一套。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四)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与会人员应按照分工组织贯彻执行,有关承办部门要严格按会议决定和时限要求抓好落实,重要进展情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五)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将涉密文件或者要求回收的材料带出会场。会议研究事项除经同意可以对外公布外,一律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对违反保密纪律要求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试行后,视情况进行调整。如上级政策文件与本规则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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