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长县政办发〔2016〕7 号)、《长沙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细则》(长县安监〔2016〕42号)、《长沙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长县安监〔2017〕1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食品安全奖励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1〕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㮾梨街道行政区域内、属于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领域内未被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等事项。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业商贸、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粉尘涉爆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㮾梨街道安委办、应急中心等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访、信函等形式进行实名举报。举报电话:0731-86802154;通讯地址:长沙县㮾梨街道办事处305室;邮编410129。
第五条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举报内容应准确详细描述有关情况,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应包含清晰可辨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
第七条 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除举报人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有关举报信息和调查核实资料及举报奖励报批资料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查。
第八条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属于本部门核查的举报事项,及时组织核查;属于其他监管部门的事项,应及时报街道安委办移送相关部门核查。核查部门应于10日内完成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街道安委办应及时对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应于15日内回复举报人。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人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由上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奖励的,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的举报内容经核实核查,情况属实的,依据下列标准给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对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第一举报人2000-5000元。
(二)对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第一举报人2000-5000元。
(三)对举报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经查证属实的,奖励第一举报人1000-2000元。
(四)对举报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进行制假售假等非法违法行为的黑窝点、黑作坊,奖励第一举报人1000-2000元;
(五)举报下列非法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奖励第一举报人最低500元,最高2000元。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
2.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备案登记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瓶装燃气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的行为。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4.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而上岗作业;
5.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6.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7.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金发放参照《长沙县行政执法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㮾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解释。
长沙县㮾梨街道办事处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