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镇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日期:2023-07-05   来源:  长沙县路口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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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责任。

第二章  联防联控机制

第三条完善党政统一领导,分管教育工作党政领导兼任本辖区中心学校的特聘安全副校长,负责辖区学校学生防溺水及安全管理工作,各村(社区)、中心学校、派出所、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党政综合办公室、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自然资源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司法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组织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定期通报情况,研判调度落实具体措施,形成联防联控机制,推动联防联控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一)村(社区)第一时间负责组织溺水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二)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开展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社会氛围。负责指导镇域内等级景区加强旅游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景区在对游客开放区内涉水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宣传栏,落实执勤巡视、紧急救护措施,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区域一律不得对游客开放

三)中心学校负责研究和部署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预防溺水工作,负责全中小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确保防溺水教育工作职责和任务落实到每一所学校。

四)派出所、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专业队伍及其他救援力量开展溺水事故的救援,维护救援现场治安秩序,调查事故原因,鉴定事故性质,协调处置善后工作。专职消防队应积极参与救援工作。对辖区内及所管行业领域涉水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整治,指导专业队伍及其他救援力量开展溺水事故的救援,对重大安全隐患按照“一单四制”要求落实整治责任,限期整治到位。

五)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牵头指导村(社区)落实农村留守儿童监护责任及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护溺水学生,配合学校开展自救常识教育,帮助学生掌握正确的救人及自救常识。

六)自然资源负责监督或责成建设单位对因工程建设诱发的地质灾害或隐患及时排查整改;督促企业单位或个人对施工留下来的坑洼进行回填,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七)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对镇域内及其附属桥梁施工过程的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在安全隐患较大的区域安排专人值守。加强对已纳入监管的建筑工地及周边等施工过程的监管。

八)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督促产权所属水域管理单位在其管辖水域范围内,逐一设置警示标志,设立安全隔离带、防护栏,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布高温、暴雨天气预报,对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进行警示。

)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志愿者、“五”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重点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监护教育有困难的家庭,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溺水宣传教育。

(十)司法负责参与调解学生溺水事故所产生的矛盾纠纷。

(十)各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组织领导, 构建社会参与、家校联防的责任体系。

1.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对本村(社区)学生防溺水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实行村(社区)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制度,落实属地责任和分片包保责任。

2.各村(社区)要常态化开展防溺水检查,加强过程管理和日常管理,明确重点水域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河流、水库、山塘等危险区域及沟渠桥梁巡查管理,督促辖区各水域权属主体完善防护设施、设立警示标牌、明确巡查人员;确保重点水域摸排全覆盖、安全警示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对重大安全隐 患按照“一单四制”要求,落实整治责任,限期整治到位;对情况不明的河道、山塘、水库、沟渠、洞坑等危险水域,要设立安全隔离带、防护栏、求救电话和警示标识,提醒学生自觉远离。

3.健全监管网格。各村(社区)要设立”,即防溺水工作村(社区)监管员、信息员,每年4-10月实 行重点巡查、暑假期间实行全天候巡查登记、劝阻管控制度。

4.各村(社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要求,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与镇衔接。要重点加强对留守儿童父母(监护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督促其切实担负监护责任。父母因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督促其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要落实留守儿童包保责任人, 将放学后、周末和节假日在家的留守儿童列为结对帮扶对象,落实留守儿童包保责任。

第三章  安全教育机制

第四条每年4-10月为防溺水系列教育活动重点时期。学校要将防溺水教育责任和任务落实到班级和教师,广泛宣传安全知识和呼救、自救、互救技巧,突出防溺水知识和游泳技能教育, 纳入课程计划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做到教材、方案、内容、 课时、评价“五落”;通过家访、电话、举办家长学校等活动增 强家校互动、密切家校联系,督促家长落实家庭教育和监护责任;要积极配合镇民政部门落实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教育工 作。

第五条镇宣传部门要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栏、车身广告、公共文化场所“村村响”广播系统等各类媒介载体,每年4-10月份滚动播放、发布防溺水公益广告,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防溺水安全防护知识和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告知出现危险情况时的自救方法,提高青少年儿童的避险防灾、自救自护和智慧救援能力。

第六条教育、民政等部门要创新宣传教育形式, 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意识和监护人责任意识,尤其要强化放学后、周末和节假日家长(委托监护人)对学生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

第七条教育文化宣传等相关单位创造条件加强对中小学生、幼儿游泳技能的培训,切实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八条实行镇联系村(社 区),村(社区)联系组,产权单位负责监管所管辖重点水域的工作联系制度。

第九条镇纪委镇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会同安监中心督查工作落实情况。重点督查责任落实、机制健全、制度完善、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宣传教育、标牌设置等情况。

第十条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纳入对村(社区)和部门年度综治考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五章  应急救援机制

第十一条公安、应急、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溺水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根据实际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关设施,加强溺水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准备,提升救援能力。遇有溺水险情可在最短时间内组织抢险救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校内及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学生溺 水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并及时通知受 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三条校外或非上课时间发生学生溺水事故,村(社区)、业主单位和公安、应急、卫健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釆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并在第一时间通报教育部门,且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第三责任人,应当对受伤害学生采取救护措施,防止伤害扩大。

第六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强化事故责任倒查,对因宣传教育责任不落实、 管理措施不到位、重点水域漏管失管等原因造成学生溺水事故的, 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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