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关于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农牧发〔2021〕24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农牧发〔2021〕27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湘农发〔2021〕90号)、《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长农发〔2021〕2号)《长沙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长农发〔2022〕2号)等文件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稳产保供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逐级压实责任,细化“一抓两保”(抓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存栏量底线、保规模猪场数量底线)任务,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十四五”期间,以正常年份路口镇设定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3200头左右,最低保有量不低于2980头。
能繁母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根据2021年生猪年末存栏量基础,结合各村(社区)生产实际,确定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的90%为标准,确定最低保有量(见附件1)。能繁母猪季度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季度发布数据,根据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每季度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5%—105%区间(含95%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监测动态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和105%—110%区间(含90%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95%区间(含9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各村(社区)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村(社区)发预警,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各村(社区)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由各村(社区)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或高于正常存栏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存栏量的90%(最低保有量)时:加强增加产能引导,镇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村(社区)发预警,督促采取相关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镇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猪场保有量
根据农业农村部要求,对年设计出栏 500 头以上的规模猪场须进行全数备案。按照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2021年12月我镇备案规模猪场数量,依据县下达我镇生猪规模场数量和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各村(社区)规模猪场保有量(见附件1)。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规模猪场数量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500头—1999头的规模猪场,建立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由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挂牌工作,此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产能调控基地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要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挂牌产能调控基地,确需拆除的,要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改扩建相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本镇根据县农业农村局核定的我镇数据情况,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结合我镇情况,向各村(社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数据变化情况
(二)强化督导考核。结合实际制定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分解落实。
(三)加大政策支持。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各地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5%)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猪粮比价低于5:1)3个月(含)以上时,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
长沙县路口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