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办法

日期:2024-02-28   来源:  长沙县司法局
字体大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县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区域生态环境,充分发挥公益林的功能和效益,维护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是指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目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补偿的主管部门,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完成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和补偿等相关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公益林的建设、保护、管理任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负责辖区内公益林保护、管理和补偿的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县财政主管部门保障资金投入,将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和补偿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县级公益林规划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负责初步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护林员队伍,制定护林员考勤制度和巡查制度,将护林巡查工作常态化。

第六条  经批准的公益林,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按照界定范围和面积,分别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签订公益林管理合同;与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公益林管理、管护合同应当载明范围、保护措施、资金补偿、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公益林登记和补偿资金发放的依据。

所有补偿对象和管理单位都应按照管理、管护合同规定,切实履行管理、管护义务,承担管理、管护责任,根据管理、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公益林补偿资金。

第七条  禁止在公益林内进行商业性采伐活动。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根据国家、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林木采伐技术标准,采取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混交森林群落的作业方式开展

第八条 禁止在公益林地实施开垦、采石、挖沙、取土、采脂、野外用火等毁林行为。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占用公益林。

第九条 招商引资引进项目时,应当在选址时征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确需征占用公益林的,应当遵循各级公益林征占用林地的原则:

(一国家级公益林: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相关规定实行;

(二市级公益林: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公益林管理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66号相关规定实行;

(三县级公益林:坚持“占一补一、占补平衡”原则,由征占用单位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条  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以及森林旅游、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森林生态产业。

第十一条  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切实加强公益林的森林防火工作,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

第十三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公益林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科学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制定林业有害生物和疫源疫病防控预案,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疫源疫病的发生和蔓延。

第十  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建立各级公益林资源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及时更新完善。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公益林地理信息监测和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补偿资金,是指由国家、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对各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产生的成本,以及因禁止采伐利用造成的收益性损失,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补偿范围是指根据各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公益林。

第十七条 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对象包括管护补助资金补偿对象和公共管护资金使用对象:

(一管护补助资金补偿对象是指在公益林区划范围内履行禁伐义务并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管护等责任的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

(二公共管护资金使用对象是实施公益林公共管护的有关单位。包括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第十八条 长沙县公益林补偿标准参照市级公益林补偿标准执行,县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级和县级公益林公共管护资金每亩提取3元(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资金在县级配套资金中提取,其中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取1元/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取1元/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取1元/亩,其余部分为管护补助资金(市级公益林公共管护资金提取按照市级公益林管理与补偿政策执行)。

管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支出和因禁止采伐利用而造成收益性损失的补偿;公共管护资金,主要用于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公益林所需规划设计、宣传培训、地理信息系统建设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公益林监测和管护情况检查验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工作的支出。

第十九条 县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据各级核定的公益林面积和补偿标准,在上级专项资金到账后下达当年公益林补偿资金。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县林业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批准征占用公益林地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县级公益林范围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或超范围使用县级公益林补偿资金,不按规定拨付、发放县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造成公益林损失的。

第五章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4216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
  • 政府查号台

    政府查号台

  • 站点地图

    站点地图

  • 总访问量

    今日访问量

    今日访客数

  • 长沙县网上群工部
  • 长沙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主办:长沙县人民政府
承办:长沙县大数据中心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31-84075602
网站标识码:43012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