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江背镇企业税收奖励考核办法

日期:2021-12-11   来源:  长沙县江背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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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奋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紧扣“服务经开区、融合促发展、保护好生态、建设新农村”定位要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和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进企业上规模、登台阶,为江背镇经济发展和财源建设作贡献,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位于江背镇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商企业(建安房地产企业、偶然性税收不纳入考核和奖励范畴)。

二、考核奖励标准

(一)税收基数奖

对当年度净入库税收(地方基础税源)总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镇党委、政府授予“纳税大户”荣誉称号,并给予40万元资金奖励;对当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在600万元至1000万元(含600万元)的,由镇党委、政府授予“纳税优秀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当年度净入库税收总额在400万元至600万元(含400万元)的,由镇党委、政府授予“纳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三、考核奖励的依据

企业在守法依规、诚信经营的条件下:

1.纳税额:以税务局提供的企业当年度贡献税金为依据。

2.本办法所涉及“年度”指会计年度。

四、奖励申报办法

企业在第二年的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江背镇人民政府自主申报,逾期不报视同企业放弃相关权利。由江背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评定企业集中颁奖。

五、附则

1.凡当年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违法经营、失信行为、偷逃税费、劳资纠纷等行为受到惩处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政策。信用明显失范,提供虚假资料,违反约定套取规费减免和扶持资金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补交和追回已享受的奖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本奖励办法暂定1年,所涉内容如与国家政策冲突,以国家政策为准。

3.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江背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江背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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