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临镇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标准

日期:2023-08-07   来源:  长沙县福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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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临镇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标准表(一)

收入

类别

行业名称

具体职业(工种)

月收入标准(元∕月)

日收入标准(元∕天)

备注

工资性收入

种植业

除草

1740

80-100

打零工,按日收入标准,5个月年算,其中女性、身体残疾和年龄在55岁以上人员的收入按照80%计算。

建筑业

泥工

2500

200-220

打零工,按日收入标准,5个月年算;其中女性、身体残疾和年龄在55岁以上人员的收入按照80%计算。

建筑业

木工、油漆工

2500

200-220

打零工,按日收入标准,5个月年算;其中女性、身体残疾和年龄在55岁以上人员的收入按照80%计算。

建筑业

水电工

2500

200-300

打零工,按日收入标准,5个月年算;其中女性、身体残疾和年龄在55岁以上人员的收入按照80%计算。

建筑业

杂工

2000

180-200

打零工,按日收入标准,5个月年算;其中女性、身体残疾和年龄在55岁以上人员的收入按照80%计算。

家政服务

保洁

1800-2000



家政服务

月嫂

5000-8000



家政服务

保姆

2500-3000



餐饮业

厨师

3500-6000



餐饮业

流动厨师

2000-2500

300


餐饮业

杂工

1500

100-120


汽车服务业

驾驶员(临时)

2000-3000



服务业

超市收银员、导购

2000-2500



服务业

外卖、快递

2000-2500



服务业

网吧、歌厅、茶楼、美容美发等

2000-2500



服务业

保安

1800-2500



服务业

户外保洁员

1200-1500



服务业

出租车(网约车)

3000-4000



服务业

摩的出租

1200



其他

在家或在外打零工

按最低工资收入计算(2022年1740元//人)


1.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具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和重病患者,就业或参加生产劳动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3、具有部分劳动能力一、二级重残、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员和重病患者,未就业或参加生产劳动的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
4、具有部分劳动能力三、四级残疾人员或长期慢性病患者,未就业或参加生产劳动的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按照实际计算,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按照无收入计算。
6、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中,因哺乳、护理病人或残疾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劳动或者就业,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且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家庭收入。
7、单亲家庭中,子女在托、在学的(义务教育),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一名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照其收入的50%计算。
8、陪护重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一名陪护收入按其收入30%计算;
9、一、二级重残、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单独申请低保,家庭收入未超2倍低保标准,其收入按低保标准20%-50%计算。
10、家庭土地被征用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在剔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应扣除的费用(按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等实际支出部分)后,按2倍低保标准分摊计入其家庭月人均收,直至分摊算完或结余资金用完为止。
11、同一户口长期未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已婚、离异、丧偶子女单独计算家庭收。

福临镇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标准表(二)

收入

类别

行业名称

具体项目

年或月收入标准

备注

经营性收入

种植业

稻谷

100-200元/亩/年

自给自足粮食计算生产资料后不重复计算

种植业

板栗、葡萄等小水果

2000元/亩/年


养殖业

2000-3000元/头/年


养殖业

300-500元/头/年

3头以上计算收入

养殖业

牲猪

200-400元/头/年

3头以上计算收入

养殖业

鸡、鸭

20-40元/只/年

20只以上计算收入

养殖业

按实际计算


美容美发业

理发、美发店

2000元/月


零售业

小超市

1000-2500元/月

农村中1000-1500元/月、一般农村集镇2000元/月、繁华集镇2500元/月

零售业

生资店(买农药化肥)

1500-2000元/月

农村中1500元/月、集镇2000元/月

摩托车维修业

修理店

2500元/月


汽车美容业

洗车店

2500元/月


餐饮业

夜宵摊点

1800-2500元/月


其他

麻将馆

1800-2500元/月


其他

赶场职业摆摊

2000-2500元/月


其他

临时性摆摊

1500-1800元/月


其他

废品回收点

1500-1800元/月


福临镇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标准表(三)

项目名称

类别区分

收入标准

备注

财产性收入

房屋出租

门面、住房

500-1000元/月

按实际面积和租金计算

责任田出租

种苗木、蔬果、稻田

200-600斤稻谷/亩/年

按实际计算

山地出租


100-300元/亩/年

按实际计算

责任田休耕


700元亩/年

按实际计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00-700元亩/年

按实际计算

生产资料

自给自足的粮食按25%计算,自给自足的蔬菜、牲畜、禽类等合计按25%计算

按不高于低保标准50%计算

根据家庭中不同的人员情况分别计算生产资料收入。
1、重病、重残有部分劳动能力、精神、智力三级残疾、60岁以上老人、18岁以下、在校学生,本人生产资料收入按不高于低保标准20%(150元/月)计算。
2、其他三、四级残疾人、患长期慢性病,本人生产资料收入按不高于低保标准的30%(225元/月)计算。
3、有劳动能力(18-60周岁),在家灵活就业人员或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务工人员,本人生产资料收入按不高于低保标准的40%(300元/月)计算;在外务工人员只计算务工收入,不计算生产资料收入。
4、家庭成员中因重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人员需要照料护理等特殊原因无法劳动或者就业,整户生产资料按不高于低保标准的50%(375元/月)计算。
5、重病、重残、生活部分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对象经核实确实无法进行生产劳动的可不计算生产资料收入。

生态公益林



按实际计算

福临镇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标准表(四)

项目名称

计算标准

备注

转移性收入

赡养费

调查核实赡养人家庭财产、月人均收入、支出情况后,酌情确定每个赡养人家庭负担赡养费;赡养费标准按赡养人家庭拥有每车辆、每套商品房、门面、及每一个社保信息之和进行计算。
无车无房无社保信息:100-200元/月。
有机动车(按车辆购买价格):5万以下:200元/月、5-10万:300元/月 、10-15万:400元/月、15-20万:500元/月 、20-25万:600元/月、25-30万:700元/月。车辆价值每增加5万赡养费增加100元每月。
有商品房(按房屋面积大小及价值):80平方以下:300元/月、80-100平方:400元/月、100-130平方:500元/月、130-150平方:600元/月、150-170平方:700元/月。房屋面积每增加10平方赡养费加100元/月。
有社保信息:3000以下100-200元/月、3000-5000:300元/月、5000-7000:400元/月、7000-9000:500元/月、9000-11000:600元/月、11000-13000:700元/月。收入每增加2000元赡养费加:100元/月。
赡养人家庭如发生因病、因灾或意外事故等特殊变故的,提供佐证材料后综合考虑家庭情况计算赡养费,并在家庭收入核算表上备注清楚情况,佐证资料放入一户一档。

1、赡养费计算: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1125元/月)的,可不计算该子女的赡养费,高于低保标准1.5倍的部分,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赡养人的平均值计算赡养费。
孙(外孙)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当地低保标准2倍(1500元/月),可不计算赡养费;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2倍部分,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人的平均值计算赡养费;
2、抚养费计算: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有子女抚养费规定的,按照规定计算;无子女抚养费规定和自身无经济能力、主动放弃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抚养费按每名子女月低保标准的50%(375元/月)计算。
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庭月人均收低于2倍低保标准,可不计算抚养费,高于2倍低保标准部分,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人的平均值计算赡养费。
4、赡(扶抚)养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人员、事实失踪失联满2年及以上人员、在监狱服刑以及其他经司法部门确认无法履行义务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人员,视同无赡(扶抚)养能力,不核算赡(扶抚)养费。

抚养费

离婚或重组家庭,有子女抚养费规定的,按照规定计算;无子女抚养费规定和自身无经济能力、主动放弃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按每名子女不不低于低保标准的50%(375元/月)计算对方应付抚养费。

退休金


与子女、孙子女、外孙女共同生活的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按照实际领取的退休金剔除2倍低保标准后计算。

养老金


养老金基础部分不予计算

基本生活费


按实际计算

保险金


按实际计算

经济补偿金


按实际计算

粮食直补金

双季稻175元/亩/年,单季稻105元/亩/年,休公田按双季稻175元/亩/年

按实际计算

福临镇低保申请家庭月保障金核算方式及依据(2023.7)

计算
类别

适应人员

收入
(家庭成员人均月收按其申请前6个月平均值计算。)

有固定工作报酬的,提供收入证明,按实际收入计算个人收入。(工资由银行发放的提供银行发放流水;现金发放的提供财务上领取工资的签字表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单位经办人备注“我单位是现金发放”,并由单位盖章、留下单位办公地址、办公室座机电话和出具收入的经办人姓名)。

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不低于务工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长沙县2022年1740元)。

单亲家庭中,子女在托、在学的(义务教育),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一名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照其收入的50%计算。

与子女、孙子女、外孙女共同生活的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按照实际领取的退休金剔除2倍低保标准后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算收入。

灵活就业人员或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务工人员,按照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按照行业收入标准或《福临镇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标准》计算。

陪护人员

1、文件规定的23种重病(其家庭种养殖业收入按总收入的80%计算,由他人租赁耕种的按实计算)。

2、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员(陪护人员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收入)。

生产资料收入

根据家庭中不同的人员情况分别计算生产资料收入。
1、重病、重残有部分劳动能力、精神、智力三级残疾、60岁以上老人、18岁以下、在校学生,本人生产资料收入按不高于低保标准20%(150元/月)计算。
2、其他三、四级残疾人、患长期慢性病,本人生产资料收入按不高于低保标准的30%(225元/月)计算。
3、有劳动能力(18-60周岁),在家灵活就业人员或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务工人员,本人生产资料收入按不高于低保标准的40%(300元/月)计算;在外务工人员只计算务工收入,不计算生产资料收入。
4、家庭成员中因重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人员需要照料护理等特殊原因无法劳动或者就业,整户生产资料按不高于低保标准的50%(375元/月)计算。
5、重病、重残、生活部分自理或完全不能自理对象经核实确实无法进行生产劳动的可不计算生产资料收入。

赡抚养费的计算

1、赡养费计算: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1125元/月)的,可不计算该子女的赡养费,高于低保标准1.5倍的部分,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赡养人的平均值计算赡养费。
孙(外孙)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当地低保标准2倍(1500元/月),可不计算赡养费;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2倍部分,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人的平均值计算赡养费;

2、抚养费计算: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有子女抚养费规定的,按照规定计算;无子女抚养费规定和自身无经济能力、主动放弃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抚养费按每名子女月低保标准的50%(375元/月)计算。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家庭月人均收低于2倍低保标准,可不计算抚养费,高于2倍低保标准部分,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人的平均值计算赡养费。

3、不计算情形:赡(扶抚)养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人员、事实失踪失联满2年及以上人员、在监狱服刑以及其他经司法部门确认无法履行义务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人员,视同无赡(扶、抚)养能力,不核算赡(扶、抚)养费。

4、计算标准:调查核实赡养人家庭财产、月人均收入、支出情况后,酌情确定每个赡养人家庭负担赡养费;赡养费标准按赡养人家庭拥有每车辆、每套商品房、门面、及每一个社保信息之和进行计算。
无车无房无社保信息:100-200元/月。
有机动车(按车辆购买价格):5万以下:200元/月、5-10万:300元/月 、10-15万:400元/月、15-20万:500元/月 、20-25万:600元/月、25-30万:700元/月。车辆价值每增加5万赡养费增加100元/月。
有商品房(按房屋面积大小及价值):80平方以下:300元/月、80-100平方:400元/月、100-130平方:500元/月、130-150平方:600元/月、150-170平方:700元/月。房屋面积每增加10平方赡养费加100元/月。
有社保信息:3000以下100-200元/月、3000-5000:300元/月、5000-7000:400元/月、7000-9000:500元/月、9000-11000:600元/月、11000-13000:700元/月。收入每增加2000元赡养费加:100元/月。
赡养人家庭如发生因病、因灾或意外事故等特殊变故的,提供佐证材料后综合考虑家庭情况计算赡养费,并在家庭收入核算表上备注清楚情况,佐证资料放入一户一档。

非生活性固定支出

1、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中(含职高)、大学(全日制学校)在读学生按实际提供学费票据计算,最高扣减不超过月低保标准。

2、患病对象除医保部门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责任主体赔偿、临时救助帮扶之后,个人年度自付费用超过医保部门规定的大病起付标准的,按实际提供医疗费用票据计算支出,最高扣减不超过月低保标准。

3、家庭成员因就业必要的培训费,最高扣减不超过月低保标准。

4、保障对象1年内实际发生的非生活性固定支出月平均数额扣减家庭收入(以相应凭证为准),但同一对象扣减额度最高不超过月低保标准,同一家庭所有对象的支出扣减额度不超过保障对象家庭月总收。

上浮30%(具有上述两种身份或情形的,不可同时享受)

1、持有一、二级残疾人证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或经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未办理残疾证的瘫痪人员。

2、患有文件规定的二十三种重特大疾病或罕见病的人员。

3、年满70周岁以上老人。

4、普通高中学校(含职高)及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5、丧偶且单亲家庭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实际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16岁以下未成年人。

6、家庭中有3孩,且未满6周岁的儿童。

同一保障对象在享受分类救助时,具有上述2种以上身份或情形的,不可叠加享受。

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

1、政府对作出特殊贡献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省级劳模退休后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现役军人家庭优待金、奖励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优抚待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在校贫困学生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等。

2、政府给予的灾害生活救助、医疗救助、住房修复或重建的临时性救助金;社会捐款;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一次性抚恤费、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中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3、政府发放高龄津贴、独生子女费、价格临时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金、归侨生活补助费、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4.与子女、孙子女、外孙女共同生活的离退休老年人所领取的离退休金、养老金中等于或小于低保标准2倍的部分。

特殊计算

1、家庭土地被征用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在剔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应扣除的费用(按规定用于购买(或重建)自住房屋等实际支出部分)后,按2倍低保标准分摊计入其家庭月人均收,直至分摊算完或结余资金用完为止。

2、同一户口长期未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已婚、离异、丧偶子女单独计算家庭收。

3、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中,因哺乳、护理病人或残疾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劳动或者就业,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且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家庭收入。

4、具有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就业或参加生产劳动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5、具有部分劳动能力一、二级重残、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员和重病患者,未就业或参加生产劳动的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计算。

6、具有部分劳动能力三、四级残疾人员或长期慢性病患者,未就业或参加生产劳动的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按照实际计算,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按照无收入计算。

8、符合单独申请低保条件,家庭收入未超2倍低保标准,单人保收入按低保标准20%-50%计算。

注意:

文件规定二十三种重大疾病: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终末期肾病、先天性心脏病、耐药性结核、地中海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恶性肿瘤、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脏器移植、脑瘫、艾滋病、尘肺病、慢阻肺、脑卒中、风湿性心脏病、重症肌无力等病种。

计算公式

户月保障金=(月保障标准750-月人均收入)*人数+月保障基数*30%*上浮人数
单独享受保障金=(月保障标准750-750*20-50%)*人数+月保障基数*30%*上浮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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