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长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3-10-26   来源: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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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一是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财农〔2022〕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21〕10号)和《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农财〔2021〕7号)等文件要求。

二是中央、省、市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在我县应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认真执行,该文件是针对我县衔接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总体目标

确保各级分配到我县的衔接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衔接资金分配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有序、监督严格,确保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切实发挥实效

三、适用对象

《长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为县域范围内财政衔接资金的预算、分配、使用及管理、监督单位和个人。

四、起草过程

(一)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结合前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相衔接工作开展情况对部分镇街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结合实际情况形成了《长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长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后,首先由湖南明城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再由长沙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三)《长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后,先后征求了县财政局和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县财政局无意见。

(四)该文件经县司法局备案后,于10月23日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印发。

五、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阐述《长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部分资金来源及分配责任。一是衔接资金范围为上级衔接资金和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的资金。二是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革命老区发展等任务因素,结合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规模和资金绩效评价等情况,提出衔接资金分配方案。

第三部分为明确资金可以使用范围

一是明确资金分配方法。根据中央“四个不摘”的有关要求,在保持投入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对资金管理使用方式进行调整,中央和省、市财政下达到县的专项衔接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衔接资金主要用于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采取因素分配法分配。

二是明确资金主要用途: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机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重点帮助低收入人口解难纾困等措施。健全帮扶机制,包括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有资金渠道支持。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包括:实施带动搬迁户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3.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包括: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省内跨县就业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对带动脱贫人口就业的乡村生产加工车间、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等帮扶车间和发展产业的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等给予一定生产奖补或就业补助。

4.实施对乡村振兴示范村、巩固脱贫成果重点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村集体经济薄弱村、红色村的帮扶工作,主要用于产业、就业帮扶措施和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改善,补齐重点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等。

5.助力特色产业发展提质,主要用于促进企业、合作社与低收入人口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带动当地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打造特色品牌,延伸产业链条,实施产业升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6.实施消费帮扶奖补。积极开展消费帮扶行动,利用电子商务、物流、销售网点等平台开展线上线下消费帮扶工作,支持开展帮助脱贫群众销售特色产品的促销活动。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包括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农产品精加工,农产品保鲜冷藏;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农田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在实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可以从中央、省级衔接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三是明确资金的使用方向占比。衔接资金安排用于农业产业发展的占比要逐年提高,鼓励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2023年至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分别不得低于60%、65%、70%。

四是规定衔接资金不得使用的方面。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弥补村级运转经费不足、接待费用、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内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新型经营主体申报衔接资金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通过中介机构申报项目,不得将财政衔接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第四部为分预算安排,主要明确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安排的责任和支付进度。文件规定,县级财政要依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通过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资金分配由县乡村振兴各行业主管部门拟定分配方案与县财政会商后报县政府审批。县乡村振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中央资金支出进度4月底前不低于30%、6月底前不低于60%、9月底前不低于80%、12月底前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应按照我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衔接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为管理制度,主要规范衔接资金使用程序。一是项目库管理制度。根据部门行业规划,兼顾脱贫村和其他村,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行业部门要会同财政局,根据省、市下达到县市区的衔接资金规模,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符合本办法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制定资金项目安排计划。项目入库前,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绩效目标、开工完工时间等要素,确保入库项目要素齐全。依托新型经营主体实施且单个项目安排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尽职调查。二是项目管理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制度(方案),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三是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其中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四是实行行政村公示制度。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或村民主要活动场所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衔接资金项目的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同时公布项目监督单位及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并由公示主体留相关影像资料备查。

第六部分为监管责任,主要规范衔接资金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和违规使用资金的纪法责任。一是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衔接资金项目的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乡镇要落实衔接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乡镇分管乡村振兴的领导、村党组织书记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主体负责人。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财政部门将该项资金纳入重点绩效评价范围,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检查等工作。二是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七部分为附则。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长沙县乡村振兴局、长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县振局发〔2021〕1号)同时废止。


长沙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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