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税务局 第十五条(三) 落实办理延期申报政策 实施办事指南

日期:2020-02-1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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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办理延期申报

  二、实施对象及申报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 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受理时间:纳税申报期限内

  四、实施依据: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长县政发〔2020〕7号)第十五项。

  五、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六、办理流程:

  1、由大厅受理纳税人资料或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申请,写明延期申报理由。2、分局、税管员核准,核定预缴税额,并进行预缴开票。3、县局机关核准。4、核准后大厅打印《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发放。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如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

  七、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4.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代理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件

  5.因疫情影响申报资料不全的可容缺办理,疫情结束后纳税人应对容缺办理过程中缺失的资料进行补充

  八、责任领导:刘漫山

  九、责任科室:征收管理科

  十、承办人:胡林

  十一、办理地点:县税务局

  十二、服务电话:0731-8182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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