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服务

便民服务

设定依据

学生资助资金定义
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本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
资助标准

湖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生资助服务

学前教育教育资助

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平均资助面为在园幼儿的10%,其中脱贫县为15%,其他地区为7.5%,平均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义务教育教育资助

补助对象为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全省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24%,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11%,其中,一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16%,非寄宿生资助面为5.5%;二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20%,非寄宿生资助面为7.5%;三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30%,非寄宿生资助面为17%。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同学段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

普通高中教育资助

1.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省平均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的20%,其中脱贫县为30%,其他地区为15%。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

2.免学杂费

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不含住宿费)执行。

3.免费提供教科书

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与免学杂费范围一致,其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教科书收费标准执行。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1.国家奖学金

主要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2.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资助范围,非涉农专业、非原连片特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比例约15%。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

3.免学费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比例约10%。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高等教育资助

1.本专科生教育阶段

(1)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平均资助面约为本科在校学生的3%、高职专科在校学生的3.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面约为本科在校学生的20%、高职专科在校学生的22%。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研究生教育阶段

(1)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

(2)学业奖学金

奖励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平均资助面为在校硕士生的40%、博士生的70%,补助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

(3)国家助学金

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

3.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贷款学生。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具体标准各地可参照普通高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自主确定。

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不具备以上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学前教育

资助对象
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金资助对象为符合补助范围的家庭经济困难在园幼儿,在园就读年龄原则上为3-6周岁,补助年限不超过3年。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入园补助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平均资助面为在园幼儿的10%,其中脱贫县为15%,其他地区为7.5%,平均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义务教育

资助对象
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对象为全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特别困难的非寄宿生。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

补助对象为在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全省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24%,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平均资助面为11%,其中,一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16%,非寄宿生资助面为5.5%;二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20%,非寄宿生资助面为7.5%;三类地区寄宿生资助面为30%,非寄宿生资助面为17%。小学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同学段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

普通高中教育

资助对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二条 普通高中在评审国家助学金时,对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予以保障,并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省平均资助面约为在校学生的20%,其中脱贫县为30%,其他地区为15%。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

2.免学杂费

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不含住宿费)执行。

3.免费提供教科书

免费提供教科书范围与免学杂费范围一致,其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教科书收费标准执行。

中等职业教育资助

资助对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习成绩排名位于本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

(二)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本年级同一专业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并经学校审核盖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前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及以上奖励、在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进入前8名或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在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 在重要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 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或在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 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7.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 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

主要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2.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资助范围,非涉农专业、非原连片特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比例约15%。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地可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

3.免学费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在民族地区就读的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比例约10%。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高等教育

资助对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高校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特殊学制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身份参与相应学段国家奖学金评定。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二)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未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工作、创新发明、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需提交详细证明材料且经学校审核盖章)。未进入前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 在重要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6. 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其中,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且须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包括: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校并报到入学的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

1.本专科生教育阶段

(1)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平均资助面约为本科在校学生的3%、高职专科在校学生的3.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平均资助面约为本科在校学生的20%、高职专科在校学生的22%。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500元范围内分2-3档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研究生教育阶段

(1)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

(2)学业奖学金

奖励表现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平均资助面为在校硕士生的40%、博士生的70%,补助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

(3)国家助学金

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

3.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贷款学生。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具体标准各地可参照普通高校本专科生、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自主确定。

4.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资助标准为: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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