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3-07-07   来源:  长沙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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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长沙市民政局官网)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我市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等相关规定,出台了《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3号)。

为确保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地执行,方便群众办事。现就《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3〕3号)相关条款作进一步解读。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令第649号为依据,以强化责任为主线,进一步完善科学界定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和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建立监管机制,分级负责,强化能力建设,按照城乡统筹、精准救助的要求,努力构建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权责明确的低保工作格局,不断提升低保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提到有效保障,又不人为吊高胃口,坚持结合本市实践,量力而行、尽力而为。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将持有本市户籍的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将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实行分级负责,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机制,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重点突出了保障对象是进行动态管理,保障水平根据家庭变化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3、精准规范、高效便民。全面规范操作程序,下放审核审批程序,给予基层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又全面规范基层自由裁量权,开通“救助通”,进一步方便群众申请救助,确保救助及时、有效。

4、公开、公平、公正。政策主动公开,加大宣传力度,让困难群众知晓政策,畅通社会公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5、诚信自律与权利义务相统一。居民遇到困难有权向人民政府申请救助,同时也有义务配合救助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与入户调查等,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6、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家庭自救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突出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与家庭互助自救,同时又加强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的保障。

(三)主要内容

《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全文分为9大章,共计50条。第一章总则:1-4条,第二章保障对象,5-9条;第三章保障待遇,10-14条;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15-21条;第五章申报审核,22-34条;第六章保障资金,35-38条;第七章监督管理,39-43条;第八章法律责任,44-48条;第九章附则,49-50条 。与原办法相比,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1、理顺确认流程,保持政策一致。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政策要求,以方便群众申请为原则,将低保家庭通过居住所在地社区(村)申请修改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保持长沙政策与省级政策一致,避免出现两级文件打架,基层无所适从的现象。

2、缩短审批时长,压实乡镇责任。

在前期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试点的基础上,将低保审核确认权限全面下放至乡镇(街道),厘清了各级职责,压实了基层责任,将低保家庭申请审核确认的时限从40个工作日压缩到了20个工作日,使困难群众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得到救助与保障,体现了高效便民。

3、优化部分条款,便于基层操作。

充分考虑基层实际操作,针对“单人保政策”、“家庭经济状况核算办法”、“重疾病种”、“延长就业渐退期”、“低保发放日期”等条款进行了修改,使其更具备可操作性。

4、注重与时俱进,融汇智慧手段

删除了原办法中一些不再适用的工作流程与用词,如“社会救助机构”、“低保专户”等,融汇了最低生活保障监督管理的智慧手段,如每月的签字认证修改为“低保待遇认证”,现场申办修改为“通过互联网申办”等。

二、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和机制

(一)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1.规范申请家庭成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根据使用共同居所和家庭共同财产,共同享受家庭权利、共同承担家庭义务、相互扶助关爱、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具体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在外务工未婚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士、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2.完善申请家庭收入认定条件。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在计算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同时,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以外的其他因病、就学、就业培训等非生活性固定支出,在确定保障金时据实在限额内予以剔除。

3.明确申请家庭财产认定条件。增加家庭财产作为低保认定的基本条件,明确不符合保障标准的家庭财产条件,主要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总值达到一定数额的;家庭(含征地拆迁安置后)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一定标准的;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房、建房(拆迁安置、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除外)或高标准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二)建立健全核对评估机制。

强化救助申请家庭成员的共同授权,提高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精准度和资格认定的准确率。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42方面的信息,并形成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规范信息核对的内容和流程,及时有效运用核对结果。享受信息共享单位要建立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职责,防止信息泄露,防止随意扩大共享信息使用范畴。科学制定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办法,细化计算项目和方法,量化评估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

三、推进低保规范管理

(一)规范低保工作程序。

1.规范申请程序。申请低保待遇原则上实行随时申请,按月审核确认。审核确认程序为申请、核对、调查、审核、公示(评议)、确认、发放。

居民申请低保,其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一致。申请家庭确定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由其中1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 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一家多户口不得多地重复申请。

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托的村(居)民务员会可代为接受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 方,可按要求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监护人代理申请,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无监护人代理的,可由村(居)民务员会提供低保申请代理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 民务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条件,但是未提出低保申请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相关政策。

2.规范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 材料进行审查,是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于不符合条件仍坚持递交书面申请的,应书面告知不符合的理由。对申请人与经办人、村(居)民务会成员以及公职人员(财政供养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单独进行登记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综 合运用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支出推算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结果需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申请家庭共同的生活成员分别签字或按指 纹确认。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不便于实地调查核实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审核意见,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居) 民务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应自作出审核意见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需要提供佐证材料并进行重新审核的,审核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3.规范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公示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予以确认同意,发放低保证或确认通知书,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经审核确认的低保人员及保障金额应在村(居)民务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长期公示,名册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低保待遇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通过的下月开始享受。低保待遇按月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特殊情况可延后至每月20日 前)发放到低保家庭账户。实施网络认证的地区,低保对象应每月通过网络进行低保待遇认证。未实施网络认证的,城区按月、农村按季度实施低保待遇认证。

4.规范公示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低保家庭所在村(居)民 务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相关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其中在村(居)民务员会公示的信息应当加盖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勿名、家庭保障人数、保障金额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无关信息不得公开,未成年人信息不得公开。

(二)加强低保工作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低保家庭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审制度。对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年复核 1 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按程序规定及时为低保家庭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手续,并将审核确认结果和变更(停发)保障金的理由书面通知低保人员。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均应在低保家庭所在村(居)民务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

(三)规范低保资金的管理。低保所需资金,由县级及以上财政共同负担,县级财政兜底保障。低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者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结余总量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低保资金需求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编制的用款计划、预算和需要,提前1个季度将所需资金拨付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低保 工作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要足额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四、强化低保工作的监管机制

(一)完善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社区)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要如实申明。对申请人与经办人、村(居)民务会成员以及公职人员(财政供养人 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单独进行登记备案。故意隐瞒不报的,要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县(市、区)民政部门对备案的低保对象要严格核查管理,属新申请的,审批前必须逐一入户核实;属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在定期复核时要重点核查,防止出现“关系保”、“人情保”,同时,也防止因此原因而怕麻烦故意不办理,导致出现“漏保”。

(二)完善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市、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应将低保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等情况主动向社会公开,及时受理居民的咨询。县级民政部门要依托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信箱等,受理业务咨询、求助、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并按要求办结、落实和反馈,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三)规范低保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或者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停发低保金,并对违规享受的低保金予以追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做好依法依规开展的低保保工作。采取无理取闹、隐瞒、伪造等手段干扰破坏低保 核查、办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可以依法依规将其相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强行索要低保及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民政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一是对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低保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低保意见的。二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居民低保款物的。

(四)建立健全低保工作人员免责制度。低保工作人员应当做到勤勉尽责、敬业奉献、 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应尽的低保工作职责。对秉持公心、履职尽 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低保工作人员, 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温馨提示】

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长沙市从2017年起,全面实现城乡低保一体化,不再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统称为低保。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低保?

持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水平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均有从当地政府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二、申请低保要提交哪些资料?

1.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申请人出具的人户分离 的情况说明、居住地村(居)民务员会出具的在当地的房屋、收入等证明。

2.自缴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凭证。

3.离异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 解书。

4.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提供赡养人、扶养 人、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

5.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出具的失业登记、就业培训及介绍就业情况的证明。

6.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

7.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的,提供近 2 年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 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

8.家庭成员中有各类赔偿的,应当提供赔偿协议(法院判 决书、调解书)和赔偿款的支出明细票据。

9.家庭成员中有就读幼儿园的,提供幼儿园就读证明和保 育教育费票据;有 16 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读学生的,提供在读证明和学费票据。

10.拆迁家庭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建房证和购房发票。

11.家庭成员就业必要的培训费票据。

12.入住保障房的提供保障房租赁合同。

13.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三、哪些情况下,不得批准或要停止低保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已经批准的,从查实的下月起停止低保:

1. 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外地来长就读的在校学生。

2. 未办理收养登记证非法收养小孩的。

3. 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 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扶养、抚养权益的。

4. 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申报收入较低但生活水 平、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或支付他方赡养、扶养、抚养费明显超出 当地平均水平或家庭财产明显超出当地平均标准的。

5. 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或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 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或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当地低 保标准的。

6. 享受低保待遇期间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 (肢体残疾人代 步车、摩托车除外)、营运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7. 家庭拥有经营性门面2套及以上(含2 套)住房且住房 总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的(父母或成年子女无房且必须全部自住的除外)。

8. 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单件价值 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0倍以上的非生活必需品,自费参加高消费娱 乐活动、饲养宠物的。

9. 提出申请前1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有出国(境)经商或务工、自费留学、出入境旅游的,义务教育阶段(含幼儿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的。

10.居民家庭金融资产人均金额(市值),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1.2 倍的;3 人及 3 人以上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 (征地 拆迁安置期内或拆迁 1年内未购买住房的对象除外)。

11.申请人与他人形成事实遗赠抚养关系的。

12.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不能说 明已经使用的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13.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1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 由拒绝劳动就业或者不从事生产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 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15.家庭实际居住地不在长沙市辖区内的(老弱病残且投 亲靠友的除外)。

16.提出申请前1年内,放弃、隐匿、变卖、赠予、转让 自己应得财产份额或生产权益,或者放弃、赠予、转让法定应得赡养、扶养、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17.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签署授权书,未提供有关证明、 证件,或证明、证件提供不齐全,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18.不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 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虚假住所的。

19.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进行低保待遇认证的。

20.因家庭成员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 难且未改正的。

21.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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