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8-25   来源:  长沙县民政局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长沙县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长沙县实际,制定《长沙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临时救助面临一些新的形势和任务,中央、省、市对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作出了新的部署。同时长沙市出台了新的《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长政办发〔2020〕52号),为更好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我县结合实际,出台《长沙县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52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8个章节25条,分别对救助范围、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审批程序等做出了规定。

(一)救助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二)救助对象:长沙县户籍对象(含共同生活的非长沙县户籍的配偶和子女)、非长沙县户籍的个人(应提供在长沙县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的证明)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长沙县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脱贫户、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群体、县民政局认定的其它困难对象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三)救助标准:急难型救助标准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计算救助金额,且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支出型救助标准按不超过长沙市当月6倍低保标准对困难对象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

(四)救助程序:镇(街)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镇(街)审批的, 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由县民政局审批的,镇(街)完成审核后,3个工作日之内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镇(街)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长沙县民政局

2021年8月25日




相关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
  • 政府查号台

    政府查号台

  • 站点地图

    站点地图

  • 总访问量

    今日访问量

    今日访客数

  • 长沙县网上群工部
  • 长沙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主办:长沙县人民政府
承办:长沙县大数据中心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31-84075602
网站标识码:430121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