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低保对象的审批确认(变更)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办理对象:自然人
四、设定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13号)
五、法定期限:1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7天,特殊情况最多延长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条件:
1.持有本市户籍,居住地在长沙县;
2.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长沙县目前为:650元/月)且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水平符合《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相关链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七、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一份,纸质档,原件);
2.户口簿、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纸质档,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一份,纸质档,原件);
4.长沙县”惠农补贴“存折账号复件(一份,纸质档,复印件)。
此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材料:
( 一)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户主出具的人户 分离的情况说明和非申报地社区(村)出具的在当地的房屋、收入及未享受低保待遇等证明;非因本人原因导致人户分离的还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不能迁移的证明(一份,纸质档,原件);
( 二) 自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的凭证(一份,纸质档,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 三) 离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一份,纸质档,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 四 )有法定赡、扶、抚养人的,提供赡、扶、抚养人的收入证明或赡、扶、抚养协议或有关法律文书(一份,纸质档,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
( 五) 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就业培训及介绍就业情况的证明;对劳动能力认定结论有异议的还需提供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份,纸质档,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 六) 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一份,纸质档,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 七) 家庭成员中有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 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票据(一份,纸质档,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 八) 家庭成员中有各类赔偿的,应当提供赔偿协议( 法院判决书)和赔偿款的支出明细票据(一份,纸质档,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 九) 家庭成员中有就读幼儿园的,提供幼儿园就读证明和保育教育费票据;有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读学生的,提供在读证明和学费票据(一份,纸质档,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 十) 拆迁家庭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购房合同、建房证和购房发票(一份,纸质档,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 十一)入住保障房的提供保障房租赁合同(一份,纸质档,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注:有关申请书、表册提供规范样式。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补贴标准:低保家庭的月保障金为当地保障标准(长沙县目前为:750元/月)与家庭人均月收入之间的差额乘以保障人口数。
十、办理地点及机构:户主通过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村)社会救助机构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
十一、办理流程:
受理(镇街专干)-初审(镇街)-审批(县民政局)-办结-资金发放
十二、咨询电话:0731-84012179(民政局社会救助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