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2016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职能职责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长沙县公安部门职能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指导案件的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四)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特种行业、公共场所以及户政、国籍、入境、出境、和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在长沙县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五)组织实施全县巡警工作,负责本县城区治安、巡逻执勤,打击暴力恐怖活动。
(六)依法承担对犯罪执行刑法和监督、考察工作,直接管理看守所、治安拘留所。
(七)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体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监督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和业务工作。
(八)依法管理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负责机动车辆的管理、检测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及管理工作,指导、参与重大交通事故的查处;领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
(九)组织实施对来湘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组织开展禁毒、缉毒工作,承担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消防工作,依法管理消防安全。负责消防建审、监督、查处违反消防法规的违法犯罪案件;领导全县武装警察部队负担的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和机要通信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等建设;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督工作。
(十三)负责警用装备、被装配备的计划、申报、分配、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公安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监督干部;负责全县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奖惩、优抚等及公安民警的警衔管理工作;负责督查、纪检、监察和内部审计工作;督促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查处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部门决算包括局办公室、政工室、纪委监察室、后勤保障科、法制科、巡警大队、入境大队、内保大队、网安大队、国保大队、禁毒大队、刑侦大队、治安大队、经侦大队、交警大队、看守所、拘留所、星沙所、湘龙所、泉塘所、新安所、㮾梨所、黄兴所、黄花所、安沙所、干杉所、江背所、春华所、果园所、路口所、高桥所、金井所、双江所、白沙所、开慧所、北山所、青山铺所、福临所、长龙所、巡防办、流动人口管理办共41个部门。
二、部门收支概况
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包括局机关无直属事业单位。收入仅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支出既包括局机关科所队室基本运行的经费,又包括长沙县公安局归口管理的巡防队员、流动人口管理协管员、校园保安经费开支,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网上追逃及网络侦控等专项经费。
(一)收入决算:2016年年初决算数36055.2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补助)收入36055.28万元。
(二)支出决算:2016年年初决算数36055.2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2016年年初决算数30969.05万元,保障我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等人员经费22009.76万元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8959.30万元。
2、项目支出:2016年年初决算数为5086.23万元,是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其中:一般性项目专项3367万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基本建设项目专项1719.23万元,主要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善优化改造工程方面
三、部门“三公”经费说明
2016年年决算“三公”经费932.68万元(2015年1454.29万元),较上年减少778.3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63.51万元(2015年63.63万元),较上年减少0.12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较上年增加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869.17万元,购置费114.54万,运行维护费754.62万(2015年1390.66万元,其中购置费654.71万元,运行费735.95万元),较上年减少521.49万元。我局公务用汽车车辆208台、用摩托车97台。因开展集中巡逻防控专项行动,县城范围分为7个防区,3人一组,每组配1辆警车,每晚19:30-23:30夜巡,周末节假日照常夜巡,纪检督查大队不定期对夜巡进行督查,每星期对夜巡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因此我局公务用车的运行费开支大。
附件:
2016年(决)算说明.doc
长沙县公安局2016年度决算公开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