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名称: | 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 | 负 责 人: | 胡金薇 |
| 联系电话: | 0731-86154020 | 机构地址: | 长沙县高桥镇怀英路29号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7月1日-9月30日): 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30;(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 ||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长沙县高桥镇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党委)、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室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办〔2024〕18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是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镇党委领导本辖区党的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等各项工作;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四条 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市委、县委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质量,打造坚强战斗堡垒,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统筹推进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统筹经济发展。统筹落实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参与辖区内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促进地区有机更新。整合区域资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扶持各类经济组织发展;服务保障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等,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
(三)保障民生服务。强化为民服务能力,组织实施辖区内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落实卫生健康、养老助残、社会救助、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和法律服务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构建高效便民审批服务体系;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推动民生实事落地落实,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四)推进平安法治。组织实施辖区内平安建设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信访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动员辖区内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工作,有效维护治安稳定和社会和谐;构建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
(五)加强公共管理。实施综合管理,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辖区内地区性、综合性社会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内城镇管理、物业管理、交通管理、能源管理、资源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六)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镇机关党务和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宣传思想、意识形态、国防教育、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新时代文明实践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安全、信息、会务、档案、督办、政务公开、数据资源服务、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政协联络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综合协调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组织实施,负责便民服务工作。
(二)党建办公室。负责基层党的建设、统一战线工作;负责“两企三新”党建工作;负责民族宗教事务工作;负责组织、绩效评价、机构编制、人事、人才、老干、关心下一代、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三)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负责牵头共同富裕相关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粮食安全、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统计、科技、市场监管、金融等相关领域工作;负责优化区域发展环境,统筹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民生事务办公室。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残疾人事务、医疗保障、教育、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领域工作。
(五)平安法治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司法行政、信访、人民建议征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志愿服务、网格化等工作,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消防安全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另设财政办公室。负责编制镇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负责非税收入、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管理;负责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镇和村(社区)级财务核算、管理;负责财政票据、涉农补贴资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负责镇和村(社区)级财政资金的内部监管和审计以及村(社区)级、组级财务的业务指导;负责收入征收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六条 纪检监察、人大、人民武装等机构和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或章程设置。
第七条 高桥镇人民政府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领导职数11名(乡科级正职3名、乡科级副职8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配备。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
第八条 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设下列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水利、供销等事务性工作;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农田水利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服务性、技术性工作;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
(二)生态环境事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事务性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生态环境普法等相关工作;协助辖区内生态环境信访、举报、纠纷调处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突出环境问题整改、环境执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处理等工作;负责城镇管理、物业管理、园林市政、市容环卫等事务性工作。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
(三)自然资源和村镇建设事务中心。负责自然资源、规划、林业、交通运输、村镇建设、农村建房、项目建设、拆迁安置、集镇改造、拆违控违等事务性工作。为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设主任(副科职)1名。
(四)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落实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各项优待措施;负责各类服务管理对象的统计更新、走访慰问、帮扶援助、政策咨询、志愿服务、就业创业指导及双拥等工作;负责做好服务管理对象权益维护、来信来访等工作;指导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的工作。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长沙县高桥镇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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