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名称: | 长沙县金融事务中心 | 负 责 人: | 邹玉屏 |
| 联系电话: | 0731-86392761 | 机构地址: |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商务写字楼13楼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7月1日-9月30日): 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30;(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 ||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长沙县部分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长编办复字〔2021〕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沙县金融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县金融事务中心)是县政府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金融事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金融政策和全县金融业运行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地方金融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
(二)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拟订并实施全县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配套政策和措施。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金融业发展相关资金的申请与下达工作。
(四)负责联系、协调和服务各类驻县金融机构。
(五)负责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银政企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六)负责推进全县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承担全县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拟订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县企业挂牌、上市、并购等工作。
(七)负责推动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牵头推进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和制度建设。
(八)负责协调指导金融创新工作和全县平台公司融资工作。
(九)负责协助行政主管部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辖区内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并承担对应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与县政府办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政府办牵头负责金融监管及行政审批事项。县金融事务中心负责协助做好维护辖区内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工作,并承担对应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县金融事务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政令传达、工作督办、文书处理、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机要保密、宣传、信访以及机关后勤保障和日常运转等方面工作;负责党建、纪检、群团事务,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负责意识形态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建设、教育培训等方面工作;负责中心经费预算申报和使用管理、相关资金拨付、日常费用报销、工资福利发放、单位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金融发展部。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拟订并实施全县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配套政策和措施。负责推进全县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承担全县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拟定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全县企业挂牌、上市、并购等工作;负责推动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牵头推进产业基金的发展;负责协调指导金融创新工作和全县平台公司融资工作;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引导和推动金融业自律组织发展;负责联系、协调和服务驻县金融机构,开展银政企对接活动;负责落实各级关于金融业发展相关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工作;负责金融产业研究工作。
(三)金融服务部。负责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县金融安全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负责协助行政主管部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非法集资,维护辖区内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负责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县金融事务中心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领导职数为:主任(正科职)1名、副主任(副科职)2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 2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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