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构名称: |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 负 责 人: | 李晓阳 |
| 联系电话: | 0731-84060086 | 机构地址: |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路598号政务中心商务楼6楼620 |
| 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7月1日-9月30日): 上午 9:00-12:00,下午1:30-5:30;(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 ||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办〔2019〕22号)和《中共长沙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长沙县机构改革涉改科级事业单位调整的批复》(长编委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长沙县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勘察的管理制度,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承担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工作,建立健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监督县域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与节约集约利用和自然资源保护;依法收缴相关自然资源资产收益;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
(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土地管理相关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后到竣工验收前规划、土地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督。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组织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国土空间规划研究和全域自然资源管控研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配套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依法指导编制或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各类相关规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七)负责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及储备供应、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基础测绘等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年度建设计划。
(八)集中管理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实施。承担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下达规划条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规划审批;负责审批、审查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全县地下空间、综合管线规划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和生态保护,做好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项目的实施工作。
(十)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和项目;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十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开展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地质工作。
(十二)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承担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管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种的相关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花卉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 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林业种苗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负责林业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组织指导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
(十六)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七)负责将城乡规划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相衔接;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安全监管;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自然保护地、苗圃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八)承担县域范围内除国有土地外征地补偿、安置等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负责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二十)负责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系统建设及开发利用和管理;负责空间规划、自然资源、测绘勘察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推广运用等工作。
(二十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测绘行业监管。负责测绘勘察管理;负责全县范围内的基础测绘、航空遥感、建设工程放验线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工作。
(二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加强森林、草地、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和落实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监督实施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落实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生长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水果除外)及林副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
2.与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参与行政区域内砂石转运基地的规划布局、用地报批备案及相关监管工作,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参与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有偿出让、河道采砂许可的会签。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权限对通航水域内采(运)砂船舶实施监管,在职责范围内对县域规划内集中停靠点及砂石码头进行管理,参与制定砂石码头和砂石集散中心的规划。县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河道采砂计划,实施采砂许可。负责建立砂石开采监控平台、安装监控设备,负责采砂业主定点、定时、定量、定船数开采等现场监督及落实生态环保措施。
3.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对工程渣土处置场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对城市地面标高和区域控制标高进行规划研究,提出渣土回填利用意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建筑工地按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对出场车辆进行冲洗,做到净车出场。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工程渣土准运证许可审批及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登记审核工作,对工程渣土运输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严查无证运输、撒漏渣土污染路面等行为,牵头组织开展非法渣土处置场地清理整治;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把渣土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审核建设、施工单位渣土清运、处置合同。
4.与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关于自然灾害防救的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一般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设统一的应急指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多部门参与的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5.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和房屋测绘管理;负责与房地产权属登记及交易管理相关的房地产产籍档案整理保管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平台的开发建设(不动产登记平台用户端延伸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方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登记平台上办理和登记有关业务,如商品房预售许可、物管用房控制、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等)。涉及不动产登记平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和权属档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物管用房核定、房屋维修资金收缴与使用管理。
6.与县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政策拟订、行政许可、行政审核、行政征收、备案登记及公共服务日常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并完成上级涉及相关工作的绩效考核事项;管理相对人的信用等级评定;牵头专项整治;牵头突发事件处置;协调上级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与县行政执法局协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配合和督促县行政执法局完成上级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绩效考核事项。县行政执法局负责行使行政处罚权(含相应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仅包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完成上级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绩效考核事项。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局机关工作制度;负责重要会务组织、安全保密、综合业务协调、公文处理、档案、建议提案办理、督办文件落实等工作;负责宣传、政务信息报送;负责车辆管理、后勤保障工作;承办自然资源信访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负责对局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对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划修改、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组织听证工作;负责统筹各类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配合征地拆迁科村民建房认证复查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及规划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移送;负责各业务信息的公示公开工作。
(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行政审批科)。监督和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用地预审;负责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负责建设工程用地竣工验收;负责和指导节约集约用地;指导、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 (使用 )、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和改变用途、国有未利用地、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项目、临时用地、村民建房等行政审批事项的组卷、初审、审核、呈报、审批、管理;负责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和与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其他职权的受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和与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相关的其他职权的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程序性工作;负责做好多规合一在线审批与其他部门的业务对接。
(四)规划技术科。负责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图的审查和修改;负责工程规划单体设计方案审查和修改,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筑规划审批;参与城市景观相关路牌及户外大型广告以及建筑单体门店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
(五)市政规划科。负责全县市政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组织或参与项目选址和方案审查,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参与市政类规划编制和市政道路标高、线形等规划的修改审查工作;参与市政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牵头组织对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编制、报批、审查、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详细规划、镇村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调整工作;负责规划资料的整理、数据收集和分析,拟订自然资源规划管理工作中有关规范。
(七)耕地保护监督科。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执行;参与开展全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八)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科(测绘地理信息科)。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确权登记、不动产租赁登记备案工作;负责调处不动产和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组织实施县内基础测绘等重大项目;负责落实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落实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规范地理信息成果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县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共享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数据集中统一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九)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贯彻执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实施含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更新在内的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承担地价管理和土地市场监测责任。
(十)矿产资源科(安全生产办公室)。依法管理县级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权限内采矿权转让审批;负责矿业权相关费用的征收和使用;负责授权范围内地质勘查管理;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十一)计财科。负责组织编制部门预决算草案、组织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监管;承担全系统各项收入数据统计和报表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县征地拆迁中心和局系统的基层站、所的财务工作:参与全系统相关审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政府招标采购和基本建设的预算申报审核相关工作。
(十二)政工人事科。承担全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五险一金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不含局系统的基层站、所);负责本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三)征地拆迁科。负责发布用地报批预征地公告及相关程序工作;负责征地拆迁二级审核及程序管理工作;会同其他部门做好合法面积初审工作;组织相关听证工作;负责督促呈报司法腾地工作;协助其他部门处理征地争议、遗留问题和信访问题。
(十四)造林绿化科。拟订造林绿化的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林木种苗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承担县绿化委员会(造绿复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森林资源管理科。组织、指导、监督森林资源管理和使用,负责林地管理;组织、指导编制全县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湿地资源保护与管理;负责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等管理工作,发布预警、预报;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
第六条 (一)长沙县森林公安局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二)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4日起施行。
网站首页
县政府
星沙要闻
政务公开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星沙



.png)
.png)
关闭
打印


湘公网安备430121020002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