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财政局

日期:2024-01-18   来源:  长沙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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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长沙县财政局 负 责 人: 张登武
联系电话:  0731-84012263 机构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天华中路272号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7月1日-9月30日): 上午 9:00-12:00,下午13:30-17:30;(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
机构简介、主要职能: 

关于调整长沙县财政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

长县编委〔2023〕2号

中共长沙县财政局党组:

经2023年县委编委第1次会议研究,现将县财政局有关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如下:

1.设立内设机构监督与绩效科。主要职责为:负责贯彻落实财政监督检查制度,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负责查处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程序进行处理;受(处)理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制度的举报等。拟订县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组织拟订县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县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绩效评价资料信息库建设和管理;研究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为制定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分配提供依据。

2.综合规划科(行政审批科)不再承担财政监督检查相关职责。

3.预算科不再承担财源建设相关职责。

4.设立县财源建设事务中心,为县财政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主要职责为:组织财源建设调研,拟订相关工作计划,建立完善财源建设及收入组织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负责与税务等部门和各镇街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协调解决财源工作中的难题;负责财税收入相关的分析、数据报送,提出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5.撤销县财政财务中心,相关职责划入内设机构监督与绩效科,2名编制调剂到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6名编制调剂到县财源建设事务中心。调整后,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2名。

6.撤销县预算绩效事务中心,相关职责划入内设机构监督与绩效科,人员编制划入县财政信息中心。调整后,县财政信息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

7.县国有资产事务中心设置内设机构4个,分别为:统计评价事务部、产权管理事务部、规划发展事务部、安全管理事务部。

(1)统计评价事务部主要职责为:负责建立和完善县管国企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县管国企人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根据宏观政策及经营情况对县管国企用人总规模、工资总水平进行调控;编制所服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指导所服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价;研究县管国企改革政策建议,负责国企深化改革的联系协调工作。

(2)产权管理事务部主要职责为:负责拟订所服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监管办法;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指导国有企业资产资金资源注入、管理和盘活工作;审核所服务企业融资、国有股权转让、资本金变动、抵押、担保、对外投资及发行债券方案;拟订所服务企业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以及债转股等重组方案草案。

(3)规划发展事务部主要职责为:拟订县管国企发展规划草案,指导所服务企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服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监管企业工商登记变更管理、章程及修订的相关事务性工作;起草权责清单并指导县管国企制定权责清单;负责所服务企业项目投资和对外投资事项管理;协调所服务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4)安全管理事务部主要职责为:负责督促所服务企业“三会一层”建设、外部董事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督促所服务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法律顾问、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建设的落实;督促所服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配合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天华粮油公司委托管理事宜。


长沙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办〔2019〕22号)和《中共长沙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长沙县机构改革涉改科级事业单位调整的批复》(长编委发〔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沙县财政局(以下简称县财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财政政策、改革方案草案并监督执行;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县与经开区、镇(街道)的分配政策并执行;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

(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制度及细则;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三)负责编制年度县本级预算并组织执行;汇编全县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全县财政总决算;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本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拟订县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承担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责任。负责指导、监督全县镇(街道)财政财务和决算工作。

(四)承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督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责任;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

(六)负责县直属国有企业的资本管理;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分析、转让、处置;负责产权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七)负责审核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和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负责农业财务、财政支农有关专项资金的监管;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

(八)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务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办法,负责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政府性债务预算和收支计划管理、统计分析、绩效评价和风险监控等,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县政府内外债;按规定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承担财政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具体工作。

(九)承担全县的会计管理责任;组织财会人员培训。

(十)监督财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监督检查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议。

(十一)组织实施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制定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制度,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文稿起草、信息、新闻、安全保密、信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务公开、机关文明创建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的接待、车辆管理、政府采购工作;会同有关科室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会同有关科室办理财政文告工作;负责组织编写局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指南、目录、年度工作报告;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事宜。

(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拟订有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工作人员录用、调配、工资、考核、奖惩、干部培训、请(休)假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计生、老干、关协工作。

(三)综合规划科(行政审批科)。负责全县财政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的相关工作;负责县规范奖金及津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文书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负责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和廉租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使用增值部分)、彩票公益金等使用及监督工作;负责查处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和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依程序进行处理;受(处)理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制度的举报。

(四)预算科。研究提出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财源建设的有关建议、政策、制度和办法草案;汇编并组织实施年度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协助汇总年度全县财政总决算,承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的具体工作;承担县直部门预算布置、审核、批复、调整工作,配合有关科室拟订县直部门各项经费支出标准及项目库管理工作,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牵头负责预算指标审核,承担县对下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责任,办理县与经开区、镇(街道)的财政结算事项;负责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具体工作;指导、监督镇(街道)财政财务及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农综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其他非税收入和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依法查处各种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督检查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工作。

(五)国库科。负责县级财政收入的组织协调和全县财政收入调度;负责国库集中收付工作;负责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工作,汇总编制全县财政收支旬、月报;审核汇总编制县级财政总决算和全县财政总决算,审核汇总编制县级部门决算和全县部门决算;管理国库资金,办理预算资金收支结算拨付;负责县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负责管理国库资金;负责县与经开区、镇(街道)的资金调度和管理,负责县与省、市财政部门往来资金的测算和决算工作;管理县级财政专户资金;承担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及县级财政专户的开户审批备案,拟订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办法草案;负责审计部门审计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有关财政收支情况的联络协调工作;负责国债资金的兑付;指导镇(街道)财政国库管理工作。

(六)行政政法科。负责行政政法、公检法司等系统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审批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会议费、差旅费等开支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管理有关专项资金。

(七)教科文科。承担审核教育、宣传、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党校、工会、统计等系统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组织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的落实;指导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管理有关专项资金。

(八)经济建设科。负责审核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管、交通等单位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组织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和有关粮油政策性补贴的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国债转贷、国土(四项计提)专项业务的财政管理工作。

(九)企业和对外经济贸易科。承担审核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学技术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商业总公司、轻工业总公司等单位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管理有关专项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企业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收集、汇总、分析和反馈企业财务信息。承担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的具体管理责任。

(十)农业科。承担审核农业农村、水利、供销社、现代农业区等系统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参与制定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和监督支农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防汛和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

(十一)会计管理科。负责全县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支农政策培训;负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审批全县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指导和监督实施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经费预决算、合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社会保障科。负责审核人社、民政、卫生健康、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系统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负责管理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等专项资金使用;研究拟订社保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并提出措施建议;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监管责任;审核汇总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县人才引进相关经费管理。

(十三)资产管理科。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配置、使用、处置及收入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系统;拟订资产清查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出具《产权交割证明书》;负责长沙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全县基金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社会集团控制购买工作。

(十四)政府采购管理科。拟订全县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指导全县各单位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负责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分析;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从业情况,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的业绩考核评价工作,组织政府采购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暂保留总会计师1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

第六条 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4日施行。


长沙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长沙县财政局:

经研究,现将长沙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明确如下:

1.长沙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4名,其中:主任(正科职)1名,副主任(副科职)2名。主要职责: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2.长沙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更名为长沙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0名,其中:主任(副科职)1名。主要职责:提出运用财经法规政策、控制财经支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的建议;负责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相关业务;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相关工作;负责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对各预算单位进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培训和指导。

3.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6名,其中:主任(副科职)1名。主要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算、结算、跟踪、决算评审工作,参与工程变更日常事务性工作;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协助建设业主单位进行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考核相关中介服务质量。

4.将长沙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长沙县财政局,改为长沙县乡镇财政事务中心,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其中:主任(副科职)1名。主要职责:负责指导镇(街道)财政、财务、决算工作;负责全县农户各种政策补贴资金发放相关的事务性工作;负责镇(街道)财政干部业务培训等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负责乡镇财政体制调整的指导及实施。

5.长沙县财政统发工资中心,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其中:主任(副科职)1名。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编制人员工资调整及异动办理;负责各单位工资支付数据的核对;负责住房公积金款项的代扣代缴工作;负责工资异动档案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6.将长沙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长沙县财政局,改为长沙县财政结算中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主要职责:督促县直各执收单位做好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协助做好非税收入减免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编制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协助做好县本级非税收入的核算与统计、“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资金的清算与划解;参与制定县本级非税收入统筹方案;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核销等日常工作。

7.将长沙县财政监督检查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长沙县财政局,改为长沙县财政财务中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主要职责:贯彻落实财政监督检查制度,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局内部审计。

8.长沙县金融与债务管理中心更名为长沙县金融与债务事务中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主要职责:参与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融资管理、偿债风险准备金管理相关的事务性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政府性债务的融资、偿还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政府性债务的还本付息等相关预算,收集、统计、分析全县政府性债务的信息;参与制定并执行地方金融类财务管理制度;参与地方金融类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政策性涉农保险的相关工作。

9.长沙县财政信息中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主要职责:负责全县财政系统的广域网建设;负责县财政局内部网络、财政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开发和建设财政各类网络应用系统及省、市财政相关软件的开发试点、应用维护和管理。

10.长沙县预算绩效管理中心更名为长沙县预算绩效事务中心,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主要职责:拟订县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组织拟订县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县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绩效评价资料信息库建设和管理;研究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为制定财政政策和财政资金分配提供依据。

11.将长沙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划入长沙县农业农村局。不再保留长沙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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