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1-12   来源:  长沙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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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0年7月,省人社厅紧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07号),要求各地停止执行被征地农民一次性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我市原有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模式不再适用。同时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原《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长政发〔2014〕48号)已经失效,亟需重新研究制订符合我市实际的政策。

二、起草过程

2022年以来,我局会同市医疗保障局,按照政策前后衔接、待遇基本平衡的原则,在全面梳理已有政策基础上深入调研、缜密论证、精心测算,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10月12日,我局就《通知》向湘江新区、各区县(市)政府及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9个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并结合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10月30日—11月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截止日期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11月25日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被征地农民纳入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生活补助费发放、资金筹集管理、工作责任6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范纳入范围。《通知》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实行货币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已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人员等情形不能纳入。

(二)调整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方式。被征地农民分年龄段分情形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中劳动年龄段人员原则上全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缴费补贴,对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延长缴费期间发放缴费补贴和过渡期专项补助;退休年龄段人员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通过加发生活补助金、丧抚补助金、个人账户补偿金,确保待遇和原政策基本平衡,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待遇、自愿延长缴费的,发放过渡期专项补助和缴费补贴。

(三)调整生活补助费发放模式。将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照同期失业金标准发放的生活补助费由逐月发放调整为一次性发放。

(四)调整资金筹集标准。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到位,按照《长沙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长政办函〔2021〕38号)文件精神,将按征地面积收取的社会保障资金提高至290元/平方米,同时根据用地性质明确计提系数。此外,为了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明确浏阳市、宁乡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收取标准。

(五)落实工作责任。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工作;医保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等工作;征地服务机构牵头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核定等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督促用地单位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划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配合被 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核定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资金筹措、管理和使用等检查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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