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HB/2018-2533914_616 | 统一登记号: | CSDR-2018-00006 |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法制办 | 公布日期: | 2018-12-11 |
| 生效日期: | 2018-12-11 | 信息时效期: | 2020-12-11 |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CSDR-2018-00006
长县政发〔2018〕27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6日
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全面推进楼宇的“腾笼换鸟”和产业集聚工作,利用楼宇聚集发展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平台:商务楼宇
1.面积在2万㎡以上单栋楼宇,用于商业经营和商务办公的写字楼(不含公寓);面积在5000㎡的科研楼宇、专业市场或园区配套的商务楼宇(不含公寓);
2.具有成熟的物业及设施配套,由楼宇运营管理公司或物业公司统一负责招商、运营、统计等管理工作。
(二)企业及相关单位
1.服务业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和实际经营地均在长沙县的入驻楼宇内的服务业企业;
2.其他楼宇相关单位: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纳关系和实际经营地均在长沙县的楼宇业主、楼宇运营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发展楼宇经济各主体。
二、财政扶持奖励政策
(一)推进平台运营和项目建设
1.鼓励新建商务楼宇。新建的商务楼宇(2万㎡以上),项目竣工投入使用两年内,以实际使用且税收关系属地管理的商务面积计算,入驻率达50%、70%、90%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30元/㎡、40元/㎡、50元/㎡的补助。分年兑付,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楼宇自持产权。对自持面积达到50%以上,且楼宇企业入驻率达80%以上的,自竣工验收完毕交付使用之日起自持运营时间达2年及以上的新建商务楼宇的开发主体,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补贴。
3.鼓励升级改造。商务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对商务楼宇的基础设施和功能配套进行提档升级、更新改造,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经事前备案,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两年内,年度新增县级经济贡献100万元(含)以上,可按30元/㎡或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以上奖励金额以楼宇入驻企业当年产生县级经济贡献为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鼓励整体运营管理。对统一招商运营管理范围在70%以上的商务楼宇,入驻率(指工商、税务关系登记注册在我县)达到50%、70%、90%的,分别给予整体运营管理公司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5.鼓励打造专业特色楼宇。对商务楼宇(2万㎡以上)引进航空服务、金融服务、科技信息、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研发设计、健康服务等相关企业并形成产业集群,经认定,楼宇累计使用面积达到60%以上且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给予楼宇运营管理公司100万元的奖励;累计使用面积达到70%以上且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给予150万元的奖励;累计使用面积达到90%以上且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70%以上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晋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6.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对商务楼宇内入驻企业年度总县级经济贡献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商务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年度总县级经济贡献达2000万元以上的,每超过5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
7.鼓励楼宇招大引强。对新入驻的世界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独角兽”和“隐形冠军”,经事先备案,可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不超过3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二)扶持企业发展和产业培育
1.鼓励购置和租用办公用房。对新入驻商务楼宇且工商、税务关系在我县的服务业企业给予购置和租用办公用房补助。其中,购置500㎡(含)以上(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办公用房,按自用面积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租赁500㎡(含)以上办公用房,政策有效期内给予每年100元/㎡的租赁补助。扶持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
2.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入驻商务楼宇内的服务业企业,年度县级经济贡献达50万元(含)以上,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县级经济贡献达500万元(含)以上,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
3.鼓励品牌企业入驻。对新入驻的世界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独角兽”和“隐形冠军”,经事先备案,可给予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楼宇管理服务和要素支撑
1.奖励楼宇管理服务企业。鼓励商务楼宇业主或运营管理企业在楼宇中设立楼宇经济综合服务站,配备楼宇联络员,开展楼宇统计(含建立楼宇出租、企业登记注册、入驻企业经营情况等统计台账)、调研、宣传、培训、政策宣讲、业务交流和各种专业招商活动等,经认定起到示范作用的综合服务站,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2.表彰楼宇经济先进单位。对推进楼宇经济发展中,楼宇税收贡献突出、楼宇管理服务优秀的街道(镇),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用于奖励在该项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三、附则
1.本政策资金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
2.企业符合本政策多项政策条款的,可同时享受。不与经开区、长沙县相关奖励政策叠加适用。
3.凡因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取消补贴资格。
4.本政策由长沙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长沙县商务局制定。
5.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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