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2-00184 | 统一登记号: | CSDR—2022—01003 |
公开责任部门: | 县司法局 | 公布日期: | 2022-06-22 |
生效日期: | 2022-06-22 | 信息时效期: | 2027-06-22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CSDR—2022—01003
长县政办发〔2022〕6号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长沙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个人的房屋而实施奖励的和征收个人的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按补偿协议约定期限腾空交房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分别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奖励:
(一)上浮奖励。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
(二)按期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根据签约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500元/平方米的按期签约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三)按期腾房奖励。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腾空交房的,根据腾空交房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600元/平方米的按期腾房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四)寻找房源奖励。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30000元(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
第五条 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房奖励。
第六条 个人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给予被征收人按期签约奖励、按期腾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第七条 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给予产权管理单位(产权单位)按期签约奖励和按期腾房奖励。产权管理单位(产权单位)可以根据合法承租人签约、腾房时段,给予合法承租人适当的按期签约奖励和按期腾房奖励。
第三章 补助办法
第八条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持有低保证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项目指挥部组织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房屋征收、民政等部门核实并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补助。
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九条 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其合法承租人符合搬迁补助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被征收人实施最低面积保障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时,应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45平方米之差的补偿价格。其面积差值部分的补偿价格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不含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补偿)计算。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违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证明材料,不得伪造证明资料,不得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发〔2017〕1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