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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一体化相关信息
作者:县地税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7 9:27:27

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

    凡在我市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建设、商品房销售、房产交易(二级市场)、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出租、物业管理等环节产生的由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等)统称房地产税收。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是以先税后证为抓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及房地产交易各环节相关地方税收“一窗式”征收和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内容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税收管理

    1、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2、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涉税事宜实行“税务核税、国土代征、以票管税、先税后证”的管理模式。

3、纳税人在土地成交确认后10日内携:①土地转让协议;②土地签报审批单;③招拍挂确认书及土地备案表;④土地使用权转让信息登记表(附表1);⑤其他确认土地成交价格的资料,到委托地税机关进行核税。如土地使用权转让符合不征税(免税)条件的,填写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税(免税)审核单,报市局相关处室审批;纳税人凭土地使用权转让涉税事项核税单到国土部门缴税;国土部门凭完税凭证或《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税(免税)审核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否则不予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做到“先税后证”。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建设、房屋装饰装修税收管理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建设、房屋装饰装修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应严格依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06]6号)执行。

    (三)商品房销售税收管理

    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登记,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应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严格按长地税发[2006]110号文件执行。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之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填写《不动产项目管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经市局税政一处审批,可以在项目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2)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项目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须提供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 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及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之规定,从20072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不动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含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售房款以及其他性质的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发票》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分为《销售不动产(自开)》和《销售不动产(代开)》两种。不动产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不动产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

    (四)房产交易(二级市场)税收管理

    1、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房产交易(二级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2、对房产交易(二级市场)的个人房屋转让,房地产管理所凭转让方提供的完税凭证、税务发票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证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否则不予办理。

   (五)房地产出租税收管理

    1、凡在我市境内出租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2、个人房地产出租严格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私有房产出租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物业管理公司的税收管理

    1、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2、物业管理公司使用的专用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严格执行发票发放审批程序和限量供给、验旧领新制度。

文章录入:县地税局    责任编辑:杨成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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