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2023-01-11   来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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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提升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强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22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气象局联合印发了《湖南省枯水期水生态环境管理强化措施(试行)》(以下简称《强化措施》)。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持续稳中向好,但水环境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较明显的短板。每年10月至次年3月,河湖水环境容量大幅降低,水体自净能力急剧下降,极易出现水质明显超标(恶化)或突发水环境事件。尤其2022年长江流域出现了多年不遇的持续高温干旱少雨极端气候,严重威胁全省水环境质量,制定《强化措施》十分必要。

二、执行区域和时间

《强化措施》适用于全省范围,施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1日,自2023年1月6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三、管控思路

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治理短板、管理弱项,从2020年开始,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直相关厅局积极推进枯水期水环境管理工作,积累了相关经验在落实常规工作基础上,《强化措施》进一步突出重点领域、重点流域和重点因子,明确了特殊时段、特定区域的针对性强化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后续适时修改完善

(一)重点领域方面。以降低城乡生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方面污染排放负荷为重点,在枯水期适当提出严格管控要求,并对防洪、交通运输等工程建设或采砂等活动加强监管,降低枯水期水环境污染负荷。

(二)重点流域方面。管控措施适用于全省,但是考虑洞庭湖区域、东江湖流域当前水环境治理状况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对期部分领域提出了更严格的管控措施要求。

(三)重点因子方面。考虑到长江流域和我省实际情况,在制定管控措施时,将总磷作为重点管控因子。

四、十条强化措施主要内容

一是强化河湖生态基流保障加强枯水期水量调度,统筹分配水资源,合理调控高耗水行业节约用水、错峰用水。

二是强化水质水文监测预警组织开展枯水期水质、水文和气象监测,及时发布监测结果和预警预报。

三是强化涉水工程或活动管理。严格监管在国控断面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三公里内的防洪、交通运输、取排水、清淤疏浚、采砂等工程建设或活动

四是强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推动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全面达标排放。

五是强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畜禽养殖场、养殖户的外排污染物严格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洞庭湖、东江湖沿岸一公里内畜禽养殖场尾水总磷排放浓度控制在5mg/L以下。

六是强化生活源总磷污染削减。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磷排放月均浓度控制在0.3mg/L以下。洞庭湖区域和东江湖流域的县级及以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总磷排放月均浓度控制在0.2mg/L以下。

七是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严格落实企业排污许可制度,在有色金属等13个重点行业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八是强化机埠涵闸排污调控加强入河湖机埠涵闸监测和排查整治,强化污染物源头管控,调控错峰排污。

九是强化含磷洗涤用品管控在洞庭湖区域、湘江干流流域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十是强化各领域监管执法加强敏感区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水电站下泄流量、工程建设和采砂、畜禽水产养殖、工业企业、水上交通等领域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把防止枯水期水质超标(恶化)、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作为贯彻落实“守护好一江碧水”殷殷嘱托和守住水生态环境质量底线的重要抓手。

(二)压实工作责任。压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推动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推动落实具体实施方案。压实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的原则,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

(三)强化工作考核。将《强化措施》实施情况纳入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枯水期水质严重恶化或者饮用水水源超标的地方,按照有关要求采取通报、约谈或责任追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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