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你问我答(一)丨为什么不予处罚要下达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04-22   来源: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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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规范涉企检查成为常态、免罚轻罚助力营商环境、正面清单释放政策红利的当下,企业如何守牢生态底线?环保监管的“紧箍咒”又是如何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即日起,“长沙生态环境”公众号推出“环保你问我答”专栏,聚焦环保政策法规和企业常见问题,全面梳理,深入解读,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促进公众环保意识提升。

  问:近期,我们企业被环保部门立案调查了,虽然不予处罚,但为什么最后还要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贵公司存在环境违法事实,只是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而不予处罚。因为存在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不予处罚的裁量情节、法律依据等需要说明,为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的合法权益,消除执法安全隐患,确保执法办案形成闭环,所以仍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问那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是什么?我们企业应该怎么做才能不予行政处罚?

  答这类问题通过案例来解答。

  案例牵引:

  2024年11月18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自行监测中,每周一次的检测项目实为公司水电工采样,采样时虽然使用检测公司专用样品容器,但采样前仅用自来水对采样容器和样品容器清洗一次,采样后送至检测公司期间未采取冷藏等措施对样品进行保存。该公司未按手工监测方法进行采样,送样过程中未按规定对样品进行保存,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

  11月21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随后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30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送达当日,该公司签订了《环境违法行为免罚告知承诺书》,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符合《长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关于“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适用条件“1.初次违法;2.经责令改正后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3.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或环境污染已主动消除、主动恢复原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进行教育。

  通过案例,我们详细知晓了“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适用条件。案例中,企业是在签订《环境违法行为免罚告知承诺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基础上,才拥有不予行政处罚的资格。

  【拓展延伸】

  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生态环境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中作了概述性描述,但没有操作性强的具体适用标准。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规定了14种不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在此基础上出台了《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办法》,拓展到29种;两个地方规范性文件都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生态环境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具体运用,针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条件进行细化。

  要想不予行政处罚,企业首先要做的有:一是签订《环境违法行为免罚告知承诺书》;二是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三是主动消除环境污染、恢复原状。

  【法条链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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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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