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县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县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推动
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发〔2023〕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 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23〕25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湘发〔2023〕8号)、《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长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长沙县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构建“358”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产业提质升级
(一)支持企业发展上规模上台阶。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同比增速达到15%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每上一个台阶(10亿元),给予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自贸临空区产业促进局)
(二)支持企业提升发展和创新能级。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小巨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自贸临空区产业促进局)。对新获评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开展县长质量奖评选活动,对通过了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企业开展技改投资和设备更新。鼓励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技术改造投入5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按不超过经评审认定技术改造投入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支持企业两化融合(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和绿色发展。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对首次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达到AAA级、AA级、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工信部数字化转型贯标星级评估获得3星级、2星级、1星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考核或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考核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供应链、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项目)、碳减排标杆企业、节水型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支持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对组织申报且首次进入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决赛优胜者名单的集群促进组织或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具有产业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在产业链延链、补链中发挥良好作用的集群促进组织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经评审认定为一类的,给予30万元奖励,经评审认定为二类的,给予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科技创新
(六)支持企业能级提升。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市县1∶1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度研发经费达到1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5%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核心研发经费增量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其中,经核定奖励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以奖励,上述政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对年度研发经费首次破零并达到5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评世界500强企业研发中心、领军企业总部研发中心、扩能升级企业研发中心、保税研发中心、外资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按《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办发〔2023〕14号)规定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支持县内企业聚焦关键技术需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技术攻关;支持县内企业与国内高校或科研院所开展重点产学研合作。鼓励高校院所科研成果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单个项目给予奖励。支持技术合同交易,对年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累计达到500万元的企业,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上述政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八)支持松雅湖未来科技城建设。围绕构建“358”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在松雅湖未来科技城设立分支机构、创新研究院、产业特色研究院、企业研发中心等研究机构,并在研发投入、成果转化、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给予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九)支持企业科创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由省级晋级为国家级的,补充奖励7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新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上述政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十)优化科技创新生态。鼓励围绕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概念验证、中试服务等创新关键环节设立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设立技术转移转化机构,鼓励在国内外科技发达地区设立离岸科创平台发展“科创飞地”,上述平台或机构经认定后根据工作成效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上述政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十一)支持“文化+科技”融合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由省级晋级为国家级的,补充奖励10万元。支持高校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建设“文化+科技”产业孵化平台,积极培育网络视听、音视频装备、数字文化场景应用、工业设计等上下游产业链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5万元奖励,由省级晋级为国家级的,补充奖励15万元。上述政策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十二)支持未来生物新技术研发。对企业商业化的生物制品,以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或临床默示许可为标准,按不超过研发投入金额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进入临床试验后,按不超过各阶段研发投入金额的4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贸临空区招商合作局)
三、支持高水平开放
(十三)支持自贸临空区开放型经济发展。支持自贸临空区稳规模、扩增量、培育外贸新业态,更大力度引进外资,奋力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根据自贸临空区当年外贸进出口总额和增长贡献度、对外投资和实际利用外资等情况,给予自贸临空区最高3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贸临空区综保事务局、自贸临空区招商合作局)
(十四)支持镇(街道)和自贸会展区外贸稳步增长。对镇(街道)和自贸会展区近两年平均外贸进出口额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分档给予奖励。重点支持镇(街道)和自贸会展区生产型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当年实现外贸进出口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分档给予奖励;对当年成功实现外贸转型,首次开展外贸业务并实现外贸进出口额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分档给予奖励。鼓励镇(街道)和自贸会展区企业开展对非贸易,对当年实现对非贸易额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分档给予奖励。以上三项政策不叠加享受,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十五)鼓励镇(街道)和自贸会展区培育外贸新业态。鼓励镇(街道)和自贸会展区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对当年二手车出口200台(含)以上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分档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培育跨境电商孵化中心、跨境电商产业园,综合考虑当年服务企业数量、贸易规模、场地面积等情况进行评估,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主品牌全球推广,按不超过年跨境电商网络营销推广费用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支持未来产业
(十六)支持培育未来产业新增长点。大力发展未来制造、未来能源、未来信息、未来健康、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对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量子技术、低空经济、生物医药、精密制造等经评审认定的未来产业规模以上企业相关产品,按产品年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量的2.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的互联网软件信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上一个台阶(1亿元),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七)支持企业打造未来产业标志产品。对纳入工信部相关目录,经评审认定为未来产业“五首”产品〔首版次软件产品、首轮次工程流片芯片、首套件基础电子元器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重点新材料〕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经评审认定为省级未来产业“五首”产品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八)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对新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进行产业化的规模以上企业,对其二类、三类医疗器械证书分别给予30万元/张、50万元/张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分两年拨付。对企业新取得境外上市资质的生物制造和医疗器械产品,单个产品经审定后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自贸临空区产业促进局)
五、支持现代服务业
(十九)支持消费模式创新。大力发展首发经济,鼓励打造首店地标,支持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引进品牌首店,每落位1个品牌首店并签订两年以上运营协议的,按首店类别〔中国(内地)首店、湖南省首店〕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奖励,单个商业设施运营单位最高奖励50万元。支持消费场景升级,鼓励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商协会积极举办主题促消费活动,对活动引流、促销效果突出且单次投入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和商协会,按不超过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商协会最高奖励30万元;对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商业聚集区运营管理方与专业机构合作开展线上活动予以重点支持,上述主体在主流线上流量平台投放广告、单次投放费用超过50万元且集客效果明显的,按不超过实际投放广告费用的30%给予奖励;单个主体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支持培育壮大商贸主体。对月度新增纳统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增纳统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第二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超过全县限额以上本行业平均增速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超过本行业平均增速的限额以上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予以奖励:对销售额同比上年增加的批发业企业,每增加1亿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对销售额同比上年增加的零售业企业,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对营业额同比上年增加的住宿业、餐饮业企业,每增加4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对新增入规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增速20%(含)以上,或者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且年增速10%(含)以上,当年给予企业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2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奖励;每年评选10家综合贡献突出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单个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二十一)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优秀原创游戏软件,单部游戏作品年度营收(含国内、国际市场)首次达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出品企业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创制的影视(含动画、微短剧)作品,通过备案审查并在主要视频网站播出,年度平台分账收入首次达500万元的,按照平台分账收入比例的1%给予第一出品方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20万元。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学、漫画作品,单部作品年销售总额首次达500万元的,按年销售总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常设性文艺奖项的优秀作品和入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优秀作品目录的网络微短剧,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作品2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优秀作品,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每部作品20万元、10万元、2万元奖励,低级别荣誉晋升为高级别荣誉,按照标准补齐奖励差额。以上奖励,同一作品仅享受一次,就高不就低,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二十二)支持打造文旅融合新业态。支持打造文旅消费新场景,对应用新技术打造的沉浸式文旅消费体验新场景,在全市范围内产生积极经济贡献和社会影响力,同时拉动文旅消费显著增长项目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被评定为省级、市级文旅消费新场景、特色项目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创建文旅品牌,对首次获评为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旅游民宿、旅游度假区、旅游休闲特色街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星级旅行社、乡村旅游区(点)等,给予获评主体3万元—30万元不等的奖励;对全年接待研学团队5万人次(含)、10万人次(含)以上的研学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支持举办及引进旅游节会、体育赛事活动,对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活动、赛事或自主策划举办主题活动、专场推介会、体育赛事等,且无需县级财政承担主体活动经费的设一类、二类、三类活动等次,分别给予获评主体5万元—20万元不等的奖励;开展旅游宣传推广奖励,每年评定5—10个最佳文旅视频,对获评最佳文旅视频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扶持文旅商品发展,对围绕本地非遗、民俗、红色文化等IP开发原创文旅商品,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国文化创意产品大赛、全国百佳文化创意产品、湖南省文化旅游商品创新创意大赛等国家级、省级文创奖项的作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文旅广电体育局)
六、提供金融支持
(二十三)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围绕“358”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长沙县“1+5+1+N”基金矩阵,即1支母基金(星城经开产业基金)、5类产业基金(智能制造基金、生物医药基金、科技创新基金、新一代信息技术基金、低空经济基金)、1支长沙县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和N个细分产业基金,支持更多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和民营企业。(责任单位:县金融事务中心)
(二十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产业投资。对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正常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投资符合县区“358”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项目落地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扣除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出资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含)至2亿元(不含)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支基金最高奖励500万元,可与上级政策叠加享受。(责任单位:县金融事务中心)
(二十五)支持市场化基金机构展业。对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且正常经营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首次实质开展业务运营活动的,按首笔实缴资本的1‰给予奖励,单支基金最高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事务中心)
七、加大人才培育
(二十六)加快集聚各类优秀人才。聚焦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重大平台建设,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在个人奖励、租房和生活补贴、项目扶持、平台载体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重点引育一批产业领军人才、高级研发人才、优秀青年人才、技能工匠人才等各类优秀人才,助力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与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二十七)提供优质人才服务。在长沙市实施ABCD类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基础上开展长沙县骨干人才认定,形成ABCDE五类人才体系。加强人才政治引领吸纳,搭建人才交流融合平台,发放“星光人才服务卡”,配备人才服务专员,提供交通出行、配偶就业、医疗保健、休闲旅游等优质服务,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生态。(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
八、优化政企服务
(二十八)开展“三带三抓两促进”精准服务企业行动。建立县区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和重点中小企业联点帮扶全覆盖机制,每月联系不少于1次。畅通线上诉求一键直达,在“在星沙”APP、长沙县亲清家园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设立企业诉求反映通道,企业问题诉求建议一键直达。建立问题诉求解决机制,确保企业反映问题办结率95%以上。(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
(二十九)加强商会建设。筹备成立长沙县中俄经贸商会、长沙县东盟经贸商会驻新加坡、印尼、马来西亚、老挝、泰国联络处,建成长沙县东盟(越南)海外公共仓、长沙县东盟(老挝)海外公共仓;筹备成立北京长沙县商会,推进异地长沙县商会的建设发展。(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县工商联)
(三十)促进企业家健康成长。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和能力素质提升,对县域经济发展、社会公益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给予荣誉表彰。加强青年企业家队伍建设,开展“青蓝接力、薪火相传”星商传承行动,搭建高效互动交流平台,助力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加强企业宣传推荐。在“在星沙”APP等县属媒体开设“营商环境看星沙”“民企加速跑”栏目,及时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信息,并对优质民营企业进行重点宣传推荐,强化正面宣传引导,有效提升民营企业发展信心,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县委宣传部、县工商联、县融媒体中心)
九、附则
(三十一)本措施相关条款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金融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申报指南,具体组织实施。
(三十二)本措施适用于长沙县、自贸会展区、自贸临空区企业,其中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同时适用于经开区范围企业。
(三十三)本措施中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重点“小巨人”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新获评的“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等认定类奖励,实行免申即享。
(三十四)除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重点“小巨人”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和绿色发展、产业集群集聚发展、企业打造未来产业标志产品等措施可与上级政策重叠享受或本措施中明确可重叠享受的条款外,其他措施原则上与上级政策不重复奖励。
(三十五)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佐证资料的企业,取消当年政策支持资格。
(三十六)本措施自2025年6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措施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或者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三十七)《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县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21〕12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鼓励金融业创新支持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22〕14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个转企”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23〕1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全力支持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政策的通知》(长县政发〔2023〕4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上”企业申报入库工作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23〕9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24〕5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一事一议”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2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