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11-21   来源:  长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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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231121       

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健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调整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23〕47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长沙县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类型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依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凡使用本办法第(一)(二)(三)项所列资金建设项目,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使用本办法第)项所列资金建设项目,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县属国有企业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以外的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属于核准目录范围内)或备案制。

第五条  国家和省、市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

(一)县发改局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编制和下达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会同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政府补助和贴息建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调度考核招投标监督指导、评估督导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是县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监管、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预算评审、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四)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合同的监督管理。

(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县分局、县交通局、县水、县农业农村局、县大数据中心县直部门对所属行业领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和行业统筹调度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以及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

(二)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安排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三)投资决策和建设项目实施强化全寿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审批报建、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制。

(六)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专家评议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章  前期工作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储备,完善提前谋划、分级统筹、分类指导、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研究和项目策划生成工作;各镇(街)和县住建、县交通、县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的策划和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对于暂未明确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先行开展方案研究等前期工作。

  建立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各镇)、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分库,在此基础上由县发改局商县财政等部门建立全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含待安排的预备项目和前期研究项目,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和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县发改局在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时同步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储备目录,列入储备目录的项目可组织开展前期研究工作。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目录是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依法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  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各镇、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县发改局下达年度计划申报通知后,各镇(街)向县发改局提交辖区年度镇(街)级自有资金投资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议书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向发改局提交行业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初审。县发改局商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及专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用建设资金规模、可用规划建设用地规模、项目轻重缓急对申报计划进行初审统筹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建议方案

计划审定。通过初审的政府投资年度建议方案由县发改局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会议集体审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再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县人民政府名义下达,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列入全县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新建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设计概算已经核定。旧城改造(含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拆迁类土地整理项目,已由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专项计划或者征收补偿方案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列入当年计划的建设项目须明确资金来源。

(四)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其他条件。

已列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但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预计当年能达到条件且实现开工的,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储备目录的形式列入,待条件成熟后动态调整进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  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安排,应优先重点工程项目保障社会民生建设项目补短板建设项目、续建项目中央、省、市投资建设项目的配套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续建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续建项目竣工和新建项目开工时间等内容。

)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  由上级补助、县级配套及打捆申报的项目应在申报年度投资计划明确子项目建设内容需另行下达子项目计划的,由项目主管单位会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按程序经分管副县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单位联合行文下达。凡列入省、市农村公路发展规划(计划)的项目视同已立项。

第十  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或新增。确有特殊情况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项目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每年9月份向县发改局申报,县发改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县委、县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审议,并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二)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外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存在特殊情况需要新增的建设项目根据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外联审审批程序要求,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总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按县政府议事决策相关规定,加强前期研究决策,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先向县发改局申报,由县发改局初审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单位,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或驻县发改局纪检组)、县人大财经委联合开展计划外项目预算调整事前审查,审查通过后再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未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立项,不安排资金和用地指标。

第四章  审批管理

十八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外,县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即“多规合一”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依法实现“一项一码”。加强项目代码应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项目代码作用。

县发改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要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初步设计审批(含概算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认、工程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管、施工许可证核发、施工合同审查、工程变更管理等。

(四)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含消防)、人防、水利、市政公用、档案等并联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算评审、结算审计、决算评审、资产移交等。

其他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依法依规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的事项,原则上须进入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审批中介超市选择承接主体。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规范流程,各审批阶段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二十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申项目建议书批复,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总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前,必须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加强资金来源审核和风险评估论证。在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前,须由县财政局对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其中,总投资3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出具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总投资3亿元(含)及以上的,须报市财政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10亿元(含)及以上的,在完成市级评估论证程序后,还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复核。

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储备目录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可研审批之前的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意见等手续办理以纳入储备目录为依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以计划或储备目录为依据,开展代建、勘察、设计、公开招标投标相关工作,不再单独办理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中予以说明。

二十一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按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依规进行环保、水保、防洪、通航、消防、地震、人防、节能、气象等专项审查或评估

第二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除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外,还应包括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节能评价招标事项、安全生产等内容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县发改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估。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方案评审,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多方案综合比选。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其设计方案须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发改局及相关单位初审后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需要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提出意见上报。

第二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等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征地拆迁补偿费(含办理用地红线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经审查后的征地拆迁估算明细表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用地税费最终以实际缴纳的为准,其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审定的为准。

管线迁改应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初步迁改方案(应包括管线种类、相应工程量和造价指标),并据此编制估算明细表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估算。

第二十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方案设计等文件资料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送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未按要求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初步设计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  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同步编制投资概算并向发改局报批。投资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等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迁改初步设计,并据此编制概算明细表纳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概算由县发改局在初步设计批复后依规核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时的项目建设内容应涵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全部建设内容。

第二十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按相关规定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资质要求的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备案)。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并报县财政局评审招标控制价及其成果文件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简化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一)本办法所称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且不新征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总投资60万元以下(不含)且不新征建设用地,已明确资金来源且原则上在部门经费预算总额范围内统筹解决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此阶段无需办理投资审批手续总投资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且不新征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总投资4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且不新征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参照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设计方案、招标事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三)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不报批初步设计概算,按相关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

第二十  简化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建设项目及拆迁类土地整理项目的审批流程。

技术较简单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建设及养护项目,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不另行报批概算,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直接分别审批施工图及预算。

规划24米及以下路幅宽度的新建城市支路(技术较简单且无复杂路基处理、无高边坡,同时不含城市桥梁或隧道)在完成可研审批后,经初步设计深化并完成概算审批,即可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旧城改造(含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拆迁类土地整理项目,可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十九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建设。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一)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项目,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应章节中研究提出,获批同意后方可采用

(二)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三)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项目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风险承担的原则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三十  规范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

(一)明确抢险救灾工程范围。本办法所称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的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境卫生、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二)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对规划、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抢险救灾工程,可立即处险并将设计方案和投资规模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其中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筑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批手续补办工作。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采取直接委托或邀请招标等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后组织实施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六)抢险救灾费用支付

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需支付预付款的,经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批准后,由财政开辟绿色通道,按照合同额支付30%预付款。

2.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程序将勘察、设计、监理、抢险措施及过渡费用、工程费、造价咨询费财政评审并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支付余额。

3.抢险救灾建设项目除险后,按照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责任划分,由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费用。超出已认定应急抢险救灾范围自行建设其他内容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章  投资控制

三十一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三十二  经县发改局核定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县发改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批和调整工作,依法依规对申报的各项目概算进行批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在获得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通过在线平台进行申报。依权限需由上级部门审批概算的项目,按上级部门要求申报。

)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和主体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县发改局、县投评中心对概算控制负监督责任。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县发改局批复的总投资估算或概算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主体结构完工、装修、重大设备购置及安装等重要节点开展概算控制自查,停止并纠正违规超出概算行为,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书面告知县发改局、县投评中心。县发改局、县投评中心可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建项目开展现场核查或委托核查。

)勘察、设计、监理、评估、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等后续投资控制的依据

(五)项目概算批复下达2年后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发改局重新申报概算审批。

三十三  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县发改局在项目概算审批时,总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的10%(含)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估算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10%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估算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10%(含)的,由县发改局责成项目建设单位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概算,将概算控制在总投资估算的10%以内因建设方案发生重大调整导致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估算10%(含)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因客观原因通过以上方式调整后概算仍超总投资估算10%(含)的,项目建设单位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  县投评中心按已批复的项目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总费用及相应的基本预备费之和。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得超出批复的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及预备费之和。不进行概算审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超过批复的立项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投资的10%(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

第三十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EPC模式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按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增补相关规定执行

因变更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加强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工程变更应以概算作为最高限额,因工程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加造成项目超出概算的,在项目申请变更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书面报告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出具概算调整意见。未经同意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不得纳入项目结算。

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对于“正负零”或地面以上等建设条件单、明晰的分部工程,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增加投资规模;对于经批准的负向工程变更,应核减投资规模。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突发事件、紧急事务,为避免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或者变更方案的工程,应立即报工程变更审批部门确认并先行处险。建设单位在下达变更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补办变更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三十  规范概算调整。

(一)初步设计概算获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县发改局申请概算调整,由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出具初步意见后,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审定,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资金缺口。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商县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申请调整概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如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出概算的,在概算调整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前,由县发改局牵头,县审计局、县投评中心等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项目进行专项调查,分析原因、划清超出概算责任,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在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由县发改局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县财政局在资金拨付时,将概算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包括按程序调减建设内容和规模、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强化项目管理等),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继续拨付资金。县审计局将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控制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有关专项审计,强化违规超出概算问题查处。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出概算部分资金不予追加安排。

第三十  结算与决算评审。

(一)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完善项目结算资料并送审,财政按规定及时完成审核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并按规定办理结算及支付。对于有多个施工合同的建设项目,可按合同分批次办理结算。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成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报财政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报送情况纳入项目建设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畴财政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作为政府确定投资回报、财政资金拨付和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三)竣工(财务)决算评审报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批复的概算或经依规调整后的概算(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包括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施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四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用事业建设运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采用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通过公开遴选方式选择社会合作方,审批及建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一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招标人是招标行为规范的责任主体。招标人应建立健全招投标内控机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委员会组建以及异议处理等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全环节事项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不因将相关事项委托代理机构而发生转移

(二)招标人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投标活动。严禁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农村“三资”交易、涉密项目、抢险救灾工程等名义规避招标,严禁擅自将公开招标改为邀请招标,严禁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意招标代理机构操纵招标项目。通信等特定行业管线迁改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费(以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为准)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含工程总承包项目),须进行招标方案审查。项目建设单位须编制项目招标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标段划分,资质业绩以及奖项设置,评标办法等)报县发改局备案,再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批准;工程建设费1亿元及以上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还须报县人民政府县长批准同意。

(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前必须取得立项(可研)批复、用地规划许可、用地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施工图审查备案和预算评审报告等批准文件。资金来源未明确或前期手续不到位的,招标申请不予受理。

)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采购规模(以立项时明确的金额为依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金额(含)以上至400万元(不含)之间的工程施工单项合同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至100万元(不含)之间的工程建设有关服务按照长沙县政府采购工程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四十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事项都要依法签订合同。

(二)严禁任何单位擅自超出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变更签订合同。经批准变更签订合同时,应当由原签单位签,或者由原签署单位书面授权签

四十三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四十四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四十五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科学确定建设工期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达到正常维护管理标准,维护管理部门应参与项目的技术审查。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城管、行政执法、公安交警、消防救援等相关单位根据经审查确认后的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进行综合验收总投资6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也可由建设单位自行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并达到维护管理移交条件后,由各类建设项目维护管理移交牵头单位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移交

(三)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接管手续的建设项目,按照县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按政府会计制度及准则进行资产确认,并完善不动产权属登记,纳入湖南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长沙县政府投资项目账务移交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的账务移交手续。其中,项目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将符合建设基本程序的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  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须向资产接收部门移交资产和账务。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建设项目,产权单位应当事先办理产权登记。建设项目经财政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后,资产接收部门应在批复1以内调整资产价值。

第四十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建设项目审批、施工、验收、决算等各环节的实施情况录入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第四十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县发改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五十  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转让产权或股权,回收资金统筹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七章  资金管理

五十一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发改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投资补助计划的通知等形式下达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县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合同等,按工程进度支付资金。县财政局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实行监督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有关批复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代建项目应有代建单位的专业审核意见),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采用资金补贴形式的,由财政直接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

)使用本办法第条(二)(三)(四)项规定的建设资金,也必须按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资金拨付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十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财政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将已拨付或已落实的资金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

五十三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下列程序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研究经费,项目审批阶段评估评审费用,以及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所发生的费用。其中,项目前期研究经费是指职能部门所承担的项目谋划储备、规划论证、专项课题研究、相关标准体系制定等。项目开工前的咨询论证和报批报建费用是指具体项目的建设方案研究、专项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测量测绘、勘察、设计等咨询论证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办理用地手续等报批报建需向有关部门缴纳的相关税费。

(二)由行业部门作为前期研究单位或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由县发改局统筹。确有必要建设但存在资金缺口的项目,可按程序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在前期经费中予以支持。

(三)由县属国有企业主动公益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由财政统筹。由财政先行安排了前期工作经费的建设项目,但后期由县属国有企业镇(街)筹资和承建设项目,应予以扣还。

五十四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形成的结余结转资金,原则上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五十五  县财政局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依规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及相关服务费严格按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剩余项目建设资金在竣工验收后按县投评中心评审的结算结果(如有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需一并提供)进行结算。产生资金超付的(含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风险和主体责任。

五十六  对于因建设期价格大幅波动以及政策性原因导致的费用调整,项目建设单位应本着风险合理分担、权责边界清晰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调整的适用条件、范围、计量计价规则、支付流程以及双方权责义务等内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费用按照我县现行变更管理办法办理支付变更合同审结前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原主合同支付比例价格涨幅、政策性调价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投资超批复概算,则超出概算部分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予调价和支付,应将其列入超出概算原因一并纳入投资规模调整范畴,对于建设项目因价格涨幅、政策性原因调价引起的费用变化须单独列示。

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条  超出概算资金筹措任务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部门承担。

(一)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出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和责任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县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商县发改局,可按一定比例扣减该单位部门预算,用于填补超出概算资金缺口;项目建设单位是属国有企业的,由其自行承担超出概算资金。

(二)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超出概算的,原则上按建设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资金缺口。

(三)情况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局财政提出意见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五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条  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评估督导的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评估评价意见和改进措施建议。

六十一  行业主管部门依规负责对本行业所属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行业监管统筹调度,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履约、质安监、施工现场、竣工验收等)负管理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强化超出概算建设项目惩戒问责。

(一)对于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变更较多、存在超合同价、超出概算风险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发函警示、约谈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人,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进行惩戒。

(二)对于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建设项目超出概算10%以上的,依规限制有关责任中介机构承担我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

六十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六十四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许可)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出概算的。

(三)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资金的。

(五)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十五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设计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十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十七  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因主观过错造成超出概算的,相关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十八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六十九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审批管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涉及行业管理未尽事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原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七十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项目资本金管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七十一采取审批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村(社区)为责任主体,各镇(街)为监管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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