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09-07   来源:  长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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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DR—2022—01005

  

  

  

  

  

长县政办发〔2022〕8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18日        


长沙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范、高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按照“一盘棋来抓、一张网来建、一本账来投”的整体思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长沙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含县属各单位和镇(街)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进行新建、续建、扩建、改建的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应用、网络、资源系统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融合共享”的原则,建立整体协同、规范高效、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

(一)县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的规划计划、决策引导、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

(二)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协调、统筹,指导县大数据中心编制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方案;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的批复工作。

(三)县大数据中心作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调度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县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顶层规划、项目年度计划;制定项目管理标准规范;对项目进行前置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组织技术方案的联合评审;负责出具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的审查意见;负责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关意见;组织开展项目的运行后评价。

(四)县财政局将信息化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负责项目的资金统筹、预算安排、政府采购监管、预算评审、资金变更事项的审查、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项目绩效重点评价。

(五)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六)县委网信办负责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依法开展网络安全监督。

(七)县委机要局负责项目商用密码应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三同步一评估”要求落实情况、评估后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八)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项目设计、招标采购、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绩效管理、日常维护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完成后达到设计要求;全程接受县大数据中心的业务指导。县属各单位应对下属机构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  县大数据中心负责跨部门、跨业务、多用户单位场景的基础性、支撑性、综合性项目以及领导小组指定的其他项目建设由各业务单位负责建设的业务性项目,各业务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县大数据中心负责统筹指导。

第五条  县大数据中心负责聘请行业内专业人员,开展技术评审;依法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技术管理服务。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工作,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并将密码应用方案和安全性评估报告报县委机要局备案。

第八条  按照有关规定,项目所有软硬件原则上应全部符合信创适配的要求项目方案对信创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采用信创产品情况、商用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审查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项目规划计划管理

第九条  县大数据中心负责组织编制县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顶层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大数据中心每年第三季度组织开展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的申报工作。县属各单位和镇(街)根据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顶层规划、本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实际工作需求,向县大数据中心报送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和申报材料。县大数据中心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初步审查后,根据可用资金规模、项目轻重缓急和类别等情况,编制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及资金安排,由县发改局统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十一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和安排建设资金。对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而根据国家、省、市、县要求急需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论证、建设依据等资料县大数据中心审查并经县财政局出具资金来源审查意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本办法后续流程办理。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以下流程审批: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至县大数据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县大数据中心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由县发改局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大数据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发改局和县大数据中心联合组织县委网信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及专家召开联合评审会,评审通过后县大数据中心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县发改局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二)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下达后,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报县大数据中心开展前置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大数据中心和县发改局联合组织县委网信办、县财政局等部门及专家召开联合评审会,评审通过后由县大数据中心出具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审查意见,由县发改局下达设计概算批复。

第十三条  总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专业机构作为设计单位编制技术方案。设计单位在建设单位和县大数据中心的共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技术方案报县大数据中心审批前,须经过内部深入调研、多方案比选,充分考虑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编制最优方案。其中,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组织5名以上(单数)专家开展论证,且评审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论证意见随技术方案报县大数据中心。

第十五条  总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相关批复或审查意见后,需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编制并出具预算编制报告,县投资评审中心按县内政策标准进行预算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建设单位根据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最高限价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原则上应依托县PK政务云进行项目建设(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不得单独新建机房、网络、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有数据产生、传输或者沉淀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并接入县数据资源共享平台。

第十八条  县级依托长沙县时空云平台,统筹构建全县“一张图”,各单位在此基础上打造多样化业务应用场景,原则上不再单独购买商业电子地图数据。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新建受办理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移动服务平台,已建的按要求逐步关停迁移整合至统一市民综合移动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县级统筹依托“雪亮工程”“天网工程”构建视频超融合平台,满足各类视频需求,各单位建设的视频基础设施原则上应接入视频超融合平台。

第二十一条  长沙县新型智慧城市建设(2021—2025年)项目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教育等智慧城市子项目未完成建设之前,原则上不允许新建同一领域信息化项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审批流程完成之日起2年内必须启动实施,逾期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三条  相关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守审批时限,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料预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不超过5个工作日;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料预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建设单位资料整改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将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

  

第四章  项目采购、实施、变更管理

第二十五条  系统运行运维、信息技术咨询、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硬件设备及套装软件购买等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交至县大数据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中涉及软件开发的,如市场上有相关成熟产品,应当按成品软件设计和采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对承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按合同把控项目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风险,保证项目按时完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把控项目进度、项目问题、项目风险、预算执行等情况。对于发生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县大数据中心,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和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整改或暂停。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须依法依规确定监理单位,对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监理。

第三十条  县大数据中心负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统筹调度、管理和督办,不定期抽查和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三十一条  项目必须严格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二条  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核的相关批复或意见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的程序。未经批准而实施项目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安排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运行后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必须通过竣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应根据省、市、县相关规范执行。

(一)总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县大数据中心存档。

(二)总投资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开始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试运行结束后,提交所有验收相关材料至县大数据中心,经县大数据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县委网信办、县大数据中心、县财政局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三)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开始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试运行结束后,提交所有验收相关材料至县大数据中心,经县大数据中心审核通过后,建设单位组织县委网信办、县大数据中心、县财政局以及竣工验收专家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合格后通过竣工验收。

(四)未按要求实现数据共享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组织竣工验收,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五)按要求需进行软件测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相关测评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前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和评估,未通过的原则上不能组织竣工验收,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开展竣工验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县大数据中心暂缓该单位后续信息化项目技术审查,县财政局不予支付项目相关剩余款项。

第三十五条  县大数据中心建立运行后评价制度,对项目的运行情况、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相关单位后续运维经费及项目审批挂钩。

第三十六条  县委网信办定期对项目进行网络安全检测,未通过检测的项目须限期整改。

  

第六章  项目数据资源资产及运维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大数据中心对项目建设中产生的数据进行统筹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优先级设计生产数据,并按要求做好数据采集治理、资源编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和提供与县域统一数据资源共享平台的接口对接服务内容。其中,技术成果产权含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原则上软件开发及升级服务其知识产权和资产须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相关资产和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项目约定质保期不少于1年,约定质保期结束后,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提出运维经费的申请,经县大数据中心提出意见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和规定安排项目运维经费,建设单位根据运维经费额度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运维供应商。原则上,年度项目运维经费不超过工程建设费用的8%;项目运行后评价不达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或核减运维经费。

第四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市、县统一标准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对不积极配合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和拒绝提供数据资源共享的项目建设单位,县财政局原则上不安排,不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及运行维护经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求确不能进行数据共享开放的项目,由县大数据中心审核,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系统,建设单位应及时停用,系统停用前应做好数据的评估工作,根据数据性质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并向县大数据中心报备。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其他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承担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参建单位、第三方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投资基建工程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信息化建设部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涉密类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由建设单位依照县保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配套的标准规范、工作细则等,由县大数据中心组织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2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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