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招商引资项目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11-01   来源:  长沙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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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县政办函〔202242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县招商引资项目监管实施办法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县招商引资项目监管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31        

长沙县招商引资项目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合同履约监管,提高招商引资项目实效,根据《长沙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长县招商组发〔20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指为促进长沙县经济发展,引进投资人在长沙县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办法所称项目监管是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序推动项目落地达产,并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地情况、建设情况以及日常经营情况、招商引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  项目招商引资合同签订之日起正式进入监管环节,落户园区及镇(街)的项目,由县商务局负责统筹园区管委会或属地镇(街)负责项目的协调服务与监管,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监管。

第五条  办法所称园区主要指自贸临空区。长沙经开区、自贸会展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监管按其原有规定执行,定期在县招商引资和产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上通报情况。落户松雅湖生态新城、黄兴会展区的项目监管按落户镇(街)项目执行。

第二章  招商引资合同签订

第六条  合同签订主体及内容

1.落户镇(街)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县人民政府为主体签订招商引资合同;落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园区管委会为主体签订招商引资合同。

2.合同参照准入标准、项目方承诺及核心条款谈判内容,对项目所涉及的项目主体、产业规划、建设内容、规划建设指标、投资强度、税收贡献、自持比例、建设周期、项目退出、项目变更、支持政策、工商注册、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进行约定,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七条  合同签订流程

1.落户镇(街)的项目。在招商引资项目及合同文本经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招商引资合同送审稿法律顾问意见等材料报县司法局审查审查完成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签批同意,形成最终签约文本。

在项目用地挂牌之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局提交招商引资合同文本用于项目用地挂牌公示。项目方完成土地摘牌后,由县人民政府与其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合同签订后统一送县司法局备案。

2.落户园区的项目。经园区自行审议通过的招商引资项目需在相关会议纪要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招商引资合同签订流程按园区相关文件制度执行,合同在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项目落地投产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方及相关部门召开招商引资项目交办会,交办后续推进的事项、完成时限、牵头部门、配合部门及对接人,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载明

第九条  项目落地自然资源局牵头属地镇(街)或园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负责按时序办拆迁、调规、报批、挂牌等用地手续。

第十条  项目投产由县发改局负责统筹推进在项目建设期内需协调的各类事项,提请召开项目专题调度会议,加快项目开工开建、投产达效;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批项目总图规划并核发规划许可证;由县住建局负责核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并牵头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县商务局负责,在项目建成验收后,加快推进项目投产;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涉危企业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工作;各园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镇(街)按“每季度一报送、重大事项即时报送”的原则,向县发改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自然资源局、发改局定期在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本年度新引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投产情况。

  项目履约监管

第十二条  按照“项目属地镇(街)园区招商部门负责日常履约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进行点位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统筹”的原则,共同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监管工作,具体合同履约监管事项如下:

1.项目主体监管。商务局提供招商情况,自然资源局负责在与项目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前进行审核,并审核结果及时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其确认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以保证项目前期洽谈主体、合同签订主体及拿地主体一致性(拿地主体须为合同签订主体本身或其控股51%以上子公司)。在长沙县范围内(含园区)存在拿地后逾期未开工未投产情况的,原则上不再新供用地。

2.建设周期监管。由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非政府原因且未进行期申请的逾期竣工项目,按合同约定启动相应约谈或追责程序,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3.建设内容监管。为两个阶段进行监管,即方案审查阶段和项目建设阶段。方案审查阶段:在项目修建性详规专家评审时,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商务局、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于建设内容核心条款是否纳入规划方案进行严格把关;项目建设阶段: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对于项目是否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实施严格把关。违反合同约定或与规划审批内容不一致的项目,启动相应约谈或追责程序,并及时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4.自持比例监管。需要进行自持比例监管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住建局,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由项目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自持方案,明确自持的面积、房号或位置,县住建局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的自持方案办理预售许可证并予以控房。

5.公司主体变更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合同约定注册或迁移时限市监局函,核实项目方企业的登记情况,提出预警需求;市监局在业务系统中对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公司主体(登记机关为县市监局)设置预警;若项目涉及的公司主体申请变更、迁出或注销,由县市监局致函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项目是否存在招商引资合同违约后再行办理

6.投产后实际用途监管。由镇(街)园区招商部门负责商务局配合,定期开展项目实地考察、调研,核实项目是否出租给第三方使用或未经备案擅自改变项目主营业务

7.优惠政策兑现监管。由镇(街)园区招商部门负责,财政局、商务局配合,梳理项目优惠政策兑现情况,并对优惠政策对应的项目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

8.经济效益指标监管。由镇(街)园区招商部门负责,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经济效益指标考核之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额、税收贡献等经济效益指标进行核。税收贡献由县税务局负责提供数据经济效益指标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数据。

以上由镇(街)园区招商部门负责的监管事项,按“每半年度一报送、重大事项即时报送”的原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履约情况审查报告。

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

1.项目违约管理。对存在违约风险的招商引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属地镇(街)或园区招商部门发送项目履约风险提示函属地镇(街)或园区招商部门核实情况后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处理情况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落户镇(街)的已违约招商引资项目,由镇(街)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约谈项目方,并确定整改时限,若在时限范围内项目方仍未整改到位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处理意见,提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签批同意或提请相关会议审议同意后,依法依规启动相应程序;对落园区的已违约招商引资项目,由园区招商部门自行拟定处理意见并启动相应程序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根据实际需要联合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审计局等单位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运营、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视情况需要,也可以采用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审查工作

3.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已落地项目的推进情况、已投产项目履约情况存在问题等,实现信息互通。

4.系统管理。镇(街)、园区招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明确专人管理“招商引资项目管理系统”,及时跟进项目进展,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项目履约率,提升招商引资实效。

  项目变更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审批流程

1.落户镇(街)的项目变更。通过领导小组相关会议准入的项目若需对项目进行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变更、补充协议签订,投资主体、用地规模、选址、建设内容、自持比例、经济效益指标等变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报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审批或提请领导小组相关会议审议。

2.落户园区的项目变更。落户园区的项目变更根据园区管委会相关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制度执行。园区招商部门应在项目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处理情况反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项目退出类别

1.未拿地项目退出。招商引资项目自领导小组相关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以会议纪要签发日期为准)两年内项目用地未挂牌的,项目准入自动失效。项目如需继续推进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报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审批或提请领导小组相关会议重新审议。

2.拿地项目退出。对涉及违规利用土地、用地闲置满足收回情形相关经济指标严重不达标后期经营评价严重不达标涉嫌其它重大违法违规的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组长批同意或提请领导小组相关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项目退出,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限期追回已兑现的各项政策奖励,并依法依规收回项目用地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退出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核确定退出的项目,在领导小组会议上进行通报同意后,由镇(街)向项目方送达《长沙县招商引资项目退出告知函》,并保留签收回执(项目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若告知函无法成功送达或项目方未按期签收的,则采取登报公告方式完成项目退出。对需收回用地的项目,由相关部门同步启动项目用地收回程序。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管理和职责权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经济、资源、环保等方面重大损失的

2.项目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上情况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通报、书面检查、约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违纪、违规、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长沙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及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长县政办函〔202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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