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促进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的需要,根据上级关于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以及因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救助规程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长沙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制定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2.《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
3.《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291号)
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企〔2020〕52号)
5.《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受灾人口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湘应急函〔2021〕7号)
6.《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应急函〔2022〕83号)
7.《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2023年度全省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湘应急函〔2022〕95号)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和标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程序、工作监督及附则共六个部分构成。
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了《办法》制定背景、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来源及支出范围、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原则、救灾资金分配方法。
第二章“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中明确自然灾害类别以及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认定条件。
第三章“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和标准”中明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包含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自然灾害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共六项,以及各项救助标准。
第四章“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程序”中明确自然灾害救助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评议、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资金拨付共六个流程实施救助。
第五章“工作监督”中明确镇(街道)、申请救助对象、县应急管理局在因灾救助工作过程中必须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监督以及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中明确《办法》解释单位及生效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