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防火别大意!这些行为要不得!

日期:2024-04-01   来源:  长沙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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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长沙县应急管理局特推出“以案释法”栏目,选取典型案例进行法律科普,以教训为教材,进一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意识和居民安全意识。

案例一

近日,执法人员接到线索称高桥镇某村稻田起火。执法人员到达后发现现场有燃烧痕迹,稻田里有几处明火,消防人员正在进行灭火。经查,此次火情系李某焚烧稻田田埂杂草引起,焚烧地点距离山林最近位置约25米,火势失控后逐渐蔓延至周边稻田。

李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拟对李某处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近日,执法人员在开慧镇某村开展执法巡查时,发现有人露天焚烧落叶杂草。经查,当事人邓某为图方便将清扫出来的落叶杂草进行焚烧处理,焚烧地点距离林地约18米。执法人员责令邓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其现场主动配合将火扑灭。

邓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邓某处以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根据长沙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为禁火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清明期间,广大市民要树立科学的祭祀观,自觉遵守有关防火规定,不违规用火,不在山头林地烧纸焚香、燃放鞭炮,以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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