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丨销售“三无产品”,2家烟花爆竹门店被罚!

日期:2022-08-09   来源:  长沙县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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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门店销售的产品不在经销商的销售名录内,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2022年8月5日,长沙县春华镇执法人员对该镇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门店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非正规渠道购进的货物,立即指出其违法行为。

当前持续高温,安全风险压力陡增。长沙县春华镇突出抓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对全镇的12家烟花爆竹零售门店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门店现场储存货物数量是否超许可、是否销售来路不明的产品、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发现隐患8处,下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3份。其中,2家门店不能提供进货证明,予以立案查处。

“烟花爆竹属于危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燃放等均有严格的法律规范,稍有违反,就可能引发事故;特别是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安全就更没有保障。”长沙县春华镇执法人员介绍,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家门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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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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