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背景
《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长卫发〔2019〕21号)自2019年6月26日实施以来,在“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办事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4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简化审批材料”等改革要求,我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办理和延续。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0条,内容涉及告知承诺制的定义、适用范围、许可申请材料、许可流程、事后监管、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同时,针对《实施办法》,配套出台了《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事中事后监督双随机抽查规则》《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分级监督管理办法》《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办法》等制度。
四、《实施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1.在《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2019版)第七条中删除了“法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增加了“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的内容,在第八条中删除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和“法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的内容。
2.根据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国标《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37489-201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对《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2019版)附件6《长沙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自查办法》中的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自查表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以保持与新国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