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卫健办,市八医院,各县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为民生办实事项目,切实做好我县新生儿听力筛查与保健工作,我局特制定了《长沙县2021年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5月26日
长沙县2021年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县委县政府为民生办实事项目,为加强我县新生儿听力筛查与保健工作,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进行及时诊断和有效干预,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它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健康发展,完善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合作、专家支撑、社会参与”的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机制,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长沙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实施方案》(长卫函〔2021〕12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一)总目标
建立健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制度,对有听力障碍的新生儿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治疗,减少因听力障碍对新生儿生长发育造成的不良影响,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年度目标
辖区新生儿听力筛查率≥95%,机构内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率≥95%,初筛通过率≥85%,筛查未通过儿童追踪随访率≥90%,确诊听障儿童追踪随访率≥95%。
二、服务机构
1.筛查机构:县内(含市八医院)开展了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2.诊治机构:(见附件)。
三、服务对象
(一)筛查对象
1.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的新生儿。
2.出生后未接受听力筛查的儿童。
3.初次筛查未通过者。
4.3周岁以下婴幼儿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列为重点筛查、复查和监测对象,跟踪随访至3周岁: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住院超过5天;
2)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族史;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病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6)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7)病毒性或细菌性脑膜炎;
8)新生儿窒息(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9)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
10)体外膜肺或体外膜肺氧合(ECMO);
11)机械通气超过48小时;
12)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或袢利尿剂、或滥用药物和酒精;
13)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二)诊断对象
1.复筛未通过的儿童。
2.初次筛查未通过的NICU患儿。
四、筛查方法及设备人员要求
(一)筛查方法
采用瞬态耳声发射法(TEOAE),有条件的单位可联合采用快速脑干诱发电位法。
(二)设备人员要求
1.房屋要求
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小于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1张诊察床。
2.设备要求
设备 |
用途 |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 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 |
新生儿听力筛查 |
手机或计算机并接驳网络 |
数据录入、上传及分析 |
3.人员要求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2)每3年至少接受1次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五、服务流程
(一)知情告知
孕产妇住院分娩入院后,工作人员充分告知新生儿家长新生儿听力筛查的目的意义与检测流程,新生儿家长签定《湖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纳入病历管理。
(二)听力筛查
1.新生儿出生48小时后,筛查人员对其进行听力筛查,并将结果录入“长沙市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系统”。筛查人员同时填写《湖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表》和《湖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复查)报告单》。
不具备条件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在3个月龄内将新生儿转诊到有条件的筛查机构完成听力筛查。
2.筛查步骤
1)清洁外耳道;
2)受检儿处于安静状态;
3)严格按技术操作要求,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进行测试。
3.筛查或复查
对出生时筛查未通过、有高危因素须定期复查或因特殊原因未接受筛查的婴儿,筛查人员或产科工作人员应告知家长在婴儿42天内接受筛查机构的听力筛查或双耳复筛,并将结果录入“长沙市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系统”。
4. 筛查后转诊
复查仍未通过的,由复筛机构出具《湖南省新生儿听力筛查转诊通知单》,及时动员转诊,通知婴儿的监护人将其转到听力诊治机构确诊。
5.听力诊断
1)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应在出生3个月内进行诊断。
2)复筛未通过的NICU患儿应直接转诊到听力障碍诊治机构进行确诊和随访。
6.追踪随访
1)筛查机构负责初筛未通过者的随访和复筛;复筛仍未通过者要及时转诊至诊治机构。
2)各筛查机构应制定追踪随访工作要求和流程,并纳入妇幼健康工作常规。县妇幼保健院协助诊治机构共同完成对确诊患儿的随访,做好各项资料登记保存,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做好辖区内儿童的听力监测及保健;应将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儿童纳入高危儿专案管理范围进行追踪管理。
六、补助条件及经费安排
(一)补助条件
1.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长沙县户籍,且在县域内助产机构所生的新生儿(出生0-28天)。
2.女方取得在长沙县办理的居住证(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且在县域内助产机构所生的新生儿(出生0-28天)。
(二)补助所需资料
1.女方为长沙县户籍,需提供女方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2.女方非长沙县户籍,男方为长沙县户籍,需提供女方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男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非长沙县户籍,需提供女方的长沙县居住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
(三)经费安排
1.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可在辖区内筛查机构享受1次新生儿听力筛查费用补助。
2.项目采取机构直接免费的方式开展,每季度按新生儿听力筛查补助标准70元/人下拨到筛查机构。
七、工作职责
(一)县卫生健康健局
1.负责辖区内听力筛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2.掌握本辖区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接受省、市级督导考核,负责本辖区督导考核工作,保证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县妇幼保健院
1.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收集辖区内各听力筛查机构信息报表,将数据审核、汇总,按季度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
2.负责将诊断机构诊治信息反馈至辖区筛查机构。
3.负责将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儿童纳入高危儿专案管理,进行追踪随访。
4.协助对辖区内各听力筛查机构质量控制及督导考核。
(三)筛查机构
1.筛查机构负责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具体实施,登记并统计相关数据,将筛查数据录入“长沙市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系统”。
2.筛查机构将机构报表和复筛未通过者名单,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上报至县妇幼保健院。
3.对初筛未通过者和漏筛者开展复筛及随访,至少随访2次以上;复筛未通过者及时转诊至诊治机构,并追踪诊治情况。
八、质量管理
(一)加强质量控制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筛查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配备、房屋设备、工作质量、信息上报及阳性病例管理等方面进行督查指导和质量控制,督促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及本实施方案的机构和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严格自查管理
筛查机构要严格执行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及各种规章制度,筛查室环境、设备、操作规程、人员配备符合开展听力筛查的技术要求。做好筛查资料的收集、上报,对新生儿听力筛查各个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强化信息管理
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机构负责资料的登记和统计上报,按要求录入长沙市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系统,定期接受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督导和考核;县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的新生儿听力筛查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按要求上报市级妇幼保健院。
长沙市辖区的新生儿听力诊治机构名单
序号 |
诊治机构 |
医疗卫生机构名称 |
1 |
省级新生儿听力诊治机构 |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
2 |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 |
3 |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 |
4 |
湖南省人民医院 | |
5 |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 | |
6 |
湖南省儿童医院 | |
7 |
市级新生儿听力诊治机构 |
长沙市妇幼保健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