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长沙县卫健系统非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5-02   来源:  长沙县卫生健康局
字体大小:

各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长沙县小额国有投资项目简易招标管理细则》(长县招发〔2018〕8号)、《关于全面使用长沙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卫健系统实际情况,特修订《长沙县卫健系统非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原非标管理办法废除,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沙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4月9日

长沙县卫健系统非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和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严控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负债,根据《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办函〔2015〕68号)、《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长县政发〔2018〕16号)、《长沙县2018年第36期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长沙县小额国有投资项目简易招标管理细则》(长县招发〔2018〕8号)、《关于全面使用长沙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的通知》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以集体自有资金、本级和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等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为资金来源的院(站、所)区范围内房屋及基础设施的新建、维修、改造、扩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仅对单个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工程施工、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服务项目进行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仅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规定。工程配套相关的设施设备的采购应参照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实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工程建设实行“主管部门指导、服务、监督,单位法人组织管理,分管副职协调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基层医疗机构成立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院长(主任)任组长,分管建设(后勤)的副院长(副主任)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院(站、所)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方案、资金筹措审查、立项申报、招投标监管、安全质量监督、资料收集归档和资金管理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对工程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建设应坚持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院方制定详细项目建设方案并报院委会或职代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集体研究通过后,项目可按建设基本程序审批后实施。

会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讨论: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对项目的必要性、实施内容、预算金额、资金来源等在会上进行详细介绍;

(二)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

(三)法人代表进行末尾表态并形成决议。

第八条  ①单个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确定项目,填写长沙县卫健局项目审批表(附件1),报局规划信息科审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②单个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发改局立项后,按建设基本程序实施。

第九条 各单位应将同类型项目打捆申报,原则上各单位年度内非标工程项目控制在一个,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第十条应急抢险工程,是指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引发,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以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迅速采取工程措施的,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过后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或其他按正常建设程序不能按时完成的工程。主要包括: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防火等抢险修复工程;

(二)崩塌、滑坡、地面塌陷、沉降等地质灾害的抢险加固工程;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交通、能源(含输送管道)等公共设施的应急抢险工程;

(四)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要求,经上级部门批准建设的应急工程。

第四章   项目确定

第十一条  ①单个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形成决议,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实施;②单个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推荐不少于3家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在卫健局规划信息科、办公室(监督审计)的监督下邀请招标定队。

邀请招标定队应采用如下流程:

(一)项目建设单位发出招标公告(见附件2),邀请施工单位参与邀标。招标公告的发出应采用张榜公告、网上公示等方式进行,公示日期不得少于3个自然日。

(二)各建设单位对竞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经“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后,报县卫健局规划信息科。

(三)在县卫健局规划信息科、办公室(监督审计)监督下,采取定价抽签法进行招标定队(见附件3)。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见附件4),公示日期不得少于1个自然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建设单位对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见附件5),启动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对于在长沙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明确的工程类相关中介服务事项,须在网上中介超市进行采购(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对于单个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单个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且不在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的工程服务类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中介单位,形成决议,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实施。

第十四条 应急抢险工程在向局规划信息科报备后,由建设单位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自行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完善相关手续和资料,并保留完整的影像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是指通过各建设单位班子成员会集体研究,确认施工单位或邀标单位(见附件6)。应按照如下程序: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明参与投标单位(或拟定实施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

(二)与会人员逐一发表意见。

(三)法定代表人进行末尾表态并形成决议。

第五章   结算评审

第十六条  ①单个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工程施工、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服务项目,由建设单位集体决策自行组织结算评审或委托县投评中心造价库中的造价咨询服务单位进行结算评审;②单个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工程施工、5万元以上(含5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服务项目,最终工程费用和工程服务费用在县投评中心造价咨询库中选取一家造价咨询单位,组织进行结算评审定案作为最终合同价,并接受投评中心的再监督和审计抽查;③单个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施工、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服务项目,由县投评中心进行结算评审定案作为最终合同价。上述施工项目合同结算费用不得超过立项批复中工程施工费用的10%,且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工程服务费用不得超过50万元。单个非标施工项目在结算时总额如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工程服务费用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县监察委做出书面说明,县监察委提出处理意见后再完善相关手续。根据《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关于加强和规范财政性投资工程预(结)文件整理、送审工作的通知》发生的结(预)算评审造价咨询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造价控制

第十七条卫健系统内非标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长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长县政发〔2018〕16号)等文件规定,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变更),单个项目最终财务决算不能超立项批复金额的10%且不能超过100万元。建设项目必须设立财务专账,严格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次拨付需提交税务部门的建安发票。依相关程序审批后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参照范本(附件7)拟定合同,并在签订前应将合同报县卫健局规划信息科审查。

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项非(招)标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会议纪要、建设方案、审批文件、合同、招投(邀)标资料和验收备案报告、结算评审定案表等(详见附件8),各建设单位应分别建立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和稽查。

第二十条  对于单个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对于单个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县卫健局组织各方进行工程验收(附件9)。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有违上述规定的,将按有关文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
  • 政府查号台

    政府查号台

  • 站点地图

    站点地图

  • 总访问量

    今日访问量

    今日访客数

  • 长沙县网上群工部
  • 长沙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主办:长沙县人民政府
承办:长沙县大数据中心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731-84075602
网站标识码:4301210002